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
裁判长 中川了滋 先生
裁判官 金井 功 先生
裁判官 古田 佑纪 先生
请 愿 书
今年是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七七卢沟桥事变)70周年。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发动的这场侵略战争 ,不仅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并且将侵略战争扩大到亚洲以及太平洋沿岸。发动大规模侵略战争的结果,导致日本国内劳动力的严重不足。为了弥补日本国内劳动力紧缺的状况,同时受到日本企?的多次请求、当时的东条英机内阁于1942年11月作出“关于向国内移进华人劳工事项的决定”,强掳4万多名中国人到日本做劳工。这些被绑架来的中国人被分配到日本各地的矿山、隧道、水库、河渠、码头、工厂等135个工地作苦役。由于不堪忍受超常的体力劳作和非人的虐待,大约有7000多人惨死在日本。
我们今天请愿的这些人中,有的是当时被强行绑架来日本作苦役的受害幸存者,有的是受害者的家属。由于受到日本政府、军队、企业的强行绑架,我们以及我们的父辈被迫在日本作苦役,在受到比奴隶还要悲惨的待遇下,有的人不堪折磨,死在异国他乡,有的人带着肉体和心灵的创伤一直忍辱负重地活到现在。另外,作为家里顶梁柱的丈夫、父亲,或者儿子被强行绑架后,很多他们的亲人们悲痛欲绝,卧病不起,没有收入来源,流落街头、就这样悲惨的死去。
从90年代开始,我们得到那些有良知的日本人和爱国华侨的援助,想尽各种办法向日本政府及其加害企业进行交涉或者提起诉讼,为了讨回被践踏的民族尊严,讨回历史的公道做着不懈的努力。但是,日本社会却表现出冷漠的态度,我们的赔偿要求除了部分例外几乎没有实现。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我们看到希望的是, 对日本政府所作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者民间赔偿诉讼案中,唯一一个案件取得二审胜诉的,是广岛高等法院第二审阶段判决的西松建设株式会社强行绑架中国人胜诉案(2004年7月9日)。
广岛高等法院的判决,表现出日本司法是有良心的,讲道理的。其判决结果让我们看到广岛高等法院能够正视历史事实,有强烈的对历史的责任感。
但是,做为加害企业的西松建设株式会社,竟然不服从上述判决结果,上告到了日本最高法院。上告的主要理由中的一个,是“中国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在1951年9月由日本和以美、英、法等国签订的“旧金山条约”,以及1952年4月由日本政府和当时的“中华民国” 政府依照“旧金山条约”签订的、只适用于台湾地区的“日华和平条约”中已经提出放弃赔偿,在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也依照“日华和平条约”放弃了战争赔偿。
事实上,这是西松建设另有图谋。西松之说主要依据了1952年日本政府和当时败逃中国台湾的国民党政府签定的“日华和平条约”。众所周知,194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当时周恩来总理曾经就此事表示严正抗议。1972年,中日双方签定了以邦交正常化三原则为基础的“中日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但日方不顾上述事实,关于赔偿请求权片面地强调中国政府沿袭了“日华和平条约”,这显然是混淆视听。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对于战争赔偿,国家之间的赔偿和民间个人赔偿是分开的,试图将国家之间的赔偿和民间个人赔偿混为一谈,显然是别有用心的,是对国际法和人类正义良知的粗暴践踏,也是违背人权的。就是在“中日联合声明”里,又有哪里说放弃了中国人的个人赔偿请求权?
向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所作的中国人战争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是我们的最基本的人权,任何人,任何法律、条约、声明都不能加以否认。我们行使这个赔偿请求的权利是要讨回人的尊严和民族的尊严,追还历史正义与公道的神圣的权利。
我们坚决不能容忍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所说“中国人没有赔偿请求权”这一错误主张,我们强烈要求贵法庭能够正视历史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对历史负责任的判决。
中国劳工花冈受难者联谊会
中国劳工大阪筑港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长崎三岛(高岛 端岛 崎户)
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七尾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大阪“川口”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大阪“安治川”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日铁鹿町受难者联谊会(筹)
中国劳工大阪藤永田受难者联谊会
中国劳工西松建设诉讼案原告
2007年3月7日 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