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日本企业鹿岛组在日本秋田花冈作业所非法奴役中国劳工,在监工的木棒和皮鞭下,418名中国劳工被残酷地迫害致死。1995年,"花冈事件"幸存者重返日本,状告"鹿岛",讨还公道。1997年12月10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请求。 中国劳工强烈抗议,继续上诉于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这一案件究竟是如何审理的? |
艰难的诉讼(中) |
如何推倒被告提出的两点"理由"? 原告律师团早已胸有成竹。 首先,原告律师团拿出重要书证,向法庭说明这是一桩民间民事赔偿案,不涉及双方政府,《中日联合声明》中所提到的"放弃战争赔偿要求"不包括中日民间的民事赔偿案。例如,1995年3月6日,在全国人代会上,中国国务院一位领导人回答台湾省代表刘彩品的提问时曾说:"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放弃民间的被害赔偿请求权,索赔是中国国民的权利,中国政府不能阻止。同年,中国外交部一位发言人借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之机,再次说明《中日联合声明》中所宣布的"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只是针对国家政府之间而言,不代表民间团体或个人。向法庭提起诉讼之前,新美隆等律师团成员曾多次专程到北京,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详细咨询有关中国政府对中日民间索赔问题的态度及主张。因此早在诉讼书里,他就很有把握地写道:"根据近来中国政府的见解,中国政府在原告们要求被告赔偿的问题上,表示应该得到赔偿的立场十分鲜明。" 接着,原告律师团又以大量人证、物证及书证,说明"企业在侵略之中犯下的罪行,必须由企业自己负责,不能把政府和军队当做逃避罪责的隐身草"。对此,以新美隆、内田雅敏为首的10余名日本律师,早已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尤其是新美隆,多年来一直在深入研究和调查中国劳工问题,为寻找到有力的证据,他自费到美国,查找当年日本横滨军事法庭审讯"花冈事件"中日本罪犯的纪录。原告律师团运用大量历史文件,深刻揭露了包括"鹿岛建设"在内的日本企业如何借助战争大发横财、如何勾结军方绑架中国人到日本做苦力的内幕。 原告律师团在书面材料中这样写道: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战线拉长,物资紧缺,日本内阁推出了"战时体制",并明确规定:在战时体制统制经济下,只要企业的营利性与国家的生产扩大相一致,就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奖励。"鹿岛建设"在日本土木建筑行业是屈指可数的代表性企业,在土木建筑团体中一直发挥着主要的作用。针对形势,该社社长鹿岛守之助及时将选定与军需相关的项目作为自己发展的方向,一扫过去经营不振的状态,取得飞跃的发展。例如柳条湖事件(即九?一八事变)后,"鹿岛建设"预见到"伪满洲国"建设事业会有急速发展,便迅速成立"满洲鹿岛",承接满铁及关东军其他一些特命工程,尔后又深入中国华北,为掠取中国资源承包了大同炭矿开发等系列工程。同时,"鹿岛建设"在日本本土还承包有东海军机场掩体建设、中岛飞机地下工厂和花冈川改造等重大军需工程。 面对庞大工程量,到哪里去找劳力?"鹿岛建设"目光瞄准中国华工。战争初期,日本人曾绑架朝鲜人到日本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但朝鲜人毕竟有限,难以持久,作为最后的劳动力供给源,中国就成了日本企业的期待之地。 有证据表明:谋求"移入"中国劳工的企业,远非"鹿岛建设"一家,早在1939年7月,日本北海道土木工业联合会在给日本厚生、内务大臣的一份"请愿书"中,就曾开门见山地说:"平年恒感不足之劳动供给,因颇缺圆满方策,于国运进展重大关联之事业的成否多有影响,吾等在其业者日夜痛叹,无论如何奔走,应急补救,察全国范围的劳动力不足绝非姑息之方可救,愚见以为除自支那(指中国)本土移入劳工之外再无解决之策。"此头一开,各行业团体争先恐后,要求政府"移入"中国劳工。 以"鹿岛建设"为主的日本土木工业协会,就利用中国劳工问题专门进行调查研究,1940年1月,该协会理事长管原曾如此发表演说:"长期从朝鲜募集苦力,不可能带来大量人夫,无法持久。那么怎么办呢,我想不管怎样,除了进支那人之外没有别的路可走。前些时候,通过一位友人,我给永井递信兼铁道大臣提了个一箭双雕的建议。做什么呢?就是让他进五万左右支那苦力……有人说现在进了支那人会有间谍之忧。也有些人说不管怎么没有劳力,叫人看穿连敌国人都得使用甚为不妥。但是,就是使用支那人,也不是把五万人全集中在一起干活,而是把他们分到几个地方。一般是放在山区偏僻地带,在那建个宿舍监视起来,不必担心什么间谍不间谍。还有那个被人看透了什么的,这种想法更是愚蠢到了家了。"随后,土木工业协会也就"使用支那苦力问题",向日本外务、厚生省提过了要求。 1942年,日本企画院向土木工业协会咨询劳务来源的问题,该协会结合过去在北海道强制囚徒劳动,以及在伪满洲国多年役使华工的经验,加上劳动医学等研究及调查结果,得出"役使华人作为现在的劳务来源最为合适"的结论。新美隆说:"由此可见,绑架中国人来日本做工,就是在日本企业对政府反复'请愿'以及企业研究探讨之上得以实现的。" 1942年11月,日本政府推出"关于华人劳务者移入内地案"的内阁决议。如何"移入"?"决议"中提到"募集"一词,但日军在中国领土上疯狂地烧杀掠夺,中国老百姓惟恐避之不及,有谁能够真正自发地、没有受到强制地接受"募集"到日本打工?因此所谓的"募集",只能是靠武装绑架。 当年,日军在石家庄、济南、北京等地集中营大门上,都挂有"俘虏集中营"和"劳工教习所"两块牌子,日军经常外出"扫荡",进行以"狩猎劳工"为目的的讨伐作战,除军人外,将许多老百姓也当作俘虏押进"俘虏集中营"。这些"俘虏"在集中营里关几天,穿过一道小门,进了"劳工教习所",便稀里糊涂地成了等待"发配"的劳工。日本企业前来取人时,要向驻军、即所谓的"华北劳工协会"交付一定的费用,每位劳工35日元,企业一手交钱,驻军一手交"货",犹如买卖奴隶一样进行交易。 战后,"鹿岛建设"曾向日本有关当局提交过"华人劳务者供出状况报告书",对第一批、也就是有耿谆、王敏等原告在内的那批劳工的供应状况,写出如下报告:"1944年7月21日,在北京万寿山训练所,在军队和协会在场的情况下,着手从最初四百人中选出三百人的作业。整体来说,体质不良者占绝对多数,严格选择的结果,只剩下一百三十人。通过交涉,又从提供的二百人中选择一百人,仍然没有达到三百人之数。于是,再次请求调拨一百人从中挑选,好不容易得到批准,才选够了预定名额三百人以及预备的十五人。尽管这三百人是从七百人中选了三次才定下来的,但总的来说,体质劣弱。7月25日上午8时,全体三百人,在企业方面四人、办事处职员十人、更生队员十二人、皇军六人的陪同率领下,离开集中营徒步到清华园车站……" 原告律师查到了这份文件,把它出示给法庭。新美隆说:"这就是急于获得所要数目的鹿岛与劳工协会(实质是当地驻军)履行'合同'的过程。绑架中国人虽然同样是人的强制'动员',但与军队征兵以及根据征用令进行征用不同的是,虽然内阁决议将强行绑架做了事实上的制度化,但是发动绑架的不是政府自身,将绑架中国具体化的,根本上是企业与当地驻军及形式上的劳工协会之间的'合同',是为了履行'合同'的企业方面努力的结果。事实证明,包括被告在内的许多日本企业,在强行绑架中国人这件事上,是经过了周密算计,并且主动、积极地加以实行的。" 原告律师团在书面报告中还特别强调地指出,如果说抓捕劳工是军队的责任,那么花钱买劳工、把他们像奴隶一亲地押上轮船运往日本、并在作业所给予非人待遇的事实,则是地地道道的企业行为了。 书面报告中引用了耿谆的一段叙述:"我是亲身经过了花冈事件的。每天,要干12个小时的活。不管刮风下雨,身子泡在水里工作。不够吃,两个月时人已瘦得不行。天一亮就得出工,太阳落了山才能回来,一天也不让休息。冬天也是薄薄一件单衣,只好把水泥袋缠在身上干活。就这样,监工们每天还是连骂带打。人们渐渐熬不住了,最初每天死一两个人,工作越来越重,人死得越来越多。开始还把尸体分开火化,后来人死得多了,只能五六个归堆一起烧。没有吃的,采了草吃,好多人就拉肚子,肚子饿得人都失去理智了,出现了吃死人肉的。我向公司要求过两次,要求加点粮食。我说,多给点大萝卜叶或者是苹果渣什么的,用橡子面做的面条简直不是人吃的,吃了就坏肚子,而一旦病了的,因不能干活,其伙食还要被减掉一半。就这样,死了二百多人,生病躺倒了三百人,去看他们的时候,都对我说:'队长,救救我吧。回去的时候,把我的骨头捎上啊。" "花冈事件"后,日本仙台俘虏集中营所长,在给俘虏情报局长的报告中说:"关于鹿岛组长(鹿岛建设株式会社前称)华人劳工暴动案的动机原因:一、劳务过重。原本每天10小时作业时间,到了6月20日,号称全县一齐突击作业,延长两个小时,变为12小时,而对此没有增加伙食;二、粮食不足。尽管劳工粮食匮乏,食不裹腹,但鹿岛组干部似有私吞一部分主食的迹象。三、华人受的是牛马般对待。作业中稍停一下,就要挨打,劳工们天天遭受殴打,这么说并淡过。" 新美隆律师说:"连一个毫不隐藏对华歧视观点的俘虏集中营所长,都能够写出'华人受的是牛马般对待',可见中国人当时是被置于怎样一种残酷的非人状态!'鹿岛建设'难道也要把这些罪行推诿到战争或是政府的头上吗?"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那位俘虏集中营所长的报告,战后曾被审判日本战犯的日本横滨军事法庭作为证据而采用,所审战犯不是日本军警,而是鹿岛组在"花冈事件"中的几位监工。最后,花冈作业所所长河野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业所中山寮寮长伊势、监工福田和清水被处以绞刑。可见,连当年的军事法庭都认定企业有罪。新美隆律师说:"鹿岛组的干部、职员对中国人的暴行、虐待,绝不是独立的个人的个别事例的简单组合,而是鹿岛组企业为猎取利润而进行的一整套有组织、有系统的经营行为。横滨法庭所做的严厉判决,实际上也是对被告本身的一种审判。无需赘言,鹿岛组对上述非人道的不法行为,还要负使用者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律师提出这样两点反驳理由。 第一,法律的制定,应是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符合人道主义。例如规定"有侵权行为的赔偿案件20年后失效",应是针对被侵权人明知自己被侵害、在长达20年内有充裕考虑问题的时间、并且有能力向法庭起诉而却没有起诉的行为。但对中国劳工来说,战后中日两国曾经长期没有外交关系,互无往来,作为普通老百姓,如何能够到东京来起诉?中日1972年建交,这时早已过了"时效"所规定的20年,这一责任,不应由中国劳工承担,否则就难以再说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因此原告律师认为,在本案的诉讼时效上,法庭应考虑到历史的客观性和此案的特殊性,重新考虑诉讼时效时间的起算点问题。 第二,1989提12月22日,"花冈事件受难者联谊会"曾发表一封致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公开书简,其中提出三项要求:"一、鹿岛组应郑重向我死难烈士的遗属及幸存者声明谢罪。二、在日本大馆市及中国北京,各建一座具有一定规模的花冈殉难烈士纪念馆,以教育后人。三、鹿岛组必须向花冈受难者986人每人赔偿五百万日元,以资补受难者肉体与精神上遭受的苦难创伤和牺牲。"双方多次交涉、谈判后,1990年7月5日,以耿谆为首的中国劳工代表与"鹿岛建设"代表共同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中有如下一段文字:"中国人在花冈矿山作业所现场所受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所进行的强行绑架、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鹿岛建设株式会社承认这一事实,认识到自己负有企业责任,向当事的中国人及其遗属表明深切的谢罪之意。"原告律师认为:如果说原告是因为诉讼时效问题而丢失了索赔权的话,那么在被告于1990年7月5日仍然承认"负有企业责任"这一天起,原告就又重新获得了索赔的权利。 (李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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