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订版3(2004/04/29)
强掳?奴役中国人补偿基金(草案)
前言
在亚洲太平洋战争中,被日本强掳到日本各地的中国人被迫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其间由于遭受到惨无人道的待遇,大约有7000人死亡。
为了正视这一强掳?奴役中国人的历史事实,恢复受害者及其遗属作为人的尊严,在向受害者及其遗属谢罪、补偿的同时,也使后代吸取这一惨痛的历史教训,从而确立日中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信赖关系,实现日中两国的永久和平,特设立本基金。
第1 基金的目的
本基金的目的:补偿基金部分用于向战前被日本强掳?奴役的中国受害者及其遗属支付补偿金及抚恤金;未来基金部分则用于建立并推动日中两国人民永久友好关系之诸项事业。
第2 基金的出资主体及基金财产
1 本基金由日本政府及日本企业出资。
2 为了充实本基金可以接收第三者的捐助。
第3 机构
1 为了本基金的运营及管理,设立管理委员会及运营委员会。
2 管理委员会由日本政府、中国政府、日中两国NGO任命的委员构成,统揽基金运营整体事业,并管理运营委员会的业务。
3 运营委员会分别在日本及中国设置,负责受害者的认定、补偿金的支付,以及实施与未来基金有关的各项业务。
4 管理委员会及运营委员会所需费用由本基金支出。
第4 基金的内容
1 本基金由 ①补偿基金与 ②未来基金两部分构成。
2 补偿基金与未来基金的内容分别如下:
(1) 补偿基金
① 为表明谢罪向受害者本人支付补偿金
② 向受害者的遗属支付抚恤金
(2) 未来基金
① 开展对日本强掳?奴役中国受害者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建造纪念馆及纪念碑等事业,以将历史传承于后代
② 开展日中两国人民间的交流、对话,特别是青少年间的交流与对话等事业,以建立日中两国的永久和平
第5 补偿基金-补偿金及抚恤金的支付
1 性质
向受害者支付的补偿金以及向其遗属支付的抚恤金,是为表明向受害者真诚的谢罪并恢复其名誉。
2 支付金额
(1) 向受害者本人支付的补偿金为 日圆
(2) 向受害者遗属支付的抚恤金为 日圆
(注:补偿金及抚恤金的支付金额,须在对日本政府为解决战后补偿相关问题所提供的金额以及日本的财政情况等进行综合考察之后决定。)
3 支付对象
(1) 补偿金及抚恤金的支付对象,为外务省报告书中所列举的38,935名受害者及经过认定的被日本强掳?奴役的中国受害者并受害者的遗属。
(2) 受害者的认定工作由中方的运营委员会进行。
4 支付方法
受害者的补偿金及其遗属的抚恤金的支付工作由中方的运营委员会实施。
第6 未来基金
未来基金事业的具体构成内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由设在日本及中国的运营委员会分别实施。
2004年5月
??由“中国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提供中文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