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西松建设事件上告审判决
13亿中国人的创伤得不到抚慰、愤怒得不到平息!
2007年4月27日
考虑战后赔偿问题的律师联络协议会
事务局主任 律师 高木 喜孝
战后赔偿联络网 事务局 有光 健
1、今天,最高法院就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国民的请求权是否被放弃这个重大外交问题,根本不顾听取中国政府的正式见解,单方面地独断地作出了判决,这是极不讲理的暴举。对原告辨护团提出应该听取中国政府正式见解的申请,最高法院即日就驳回,采取了完全无视的态度。
2、最高法院认为《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与“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相同,已经互相放弃了包括个人请求权在内的权利,而这个没有听取中国政府正式见解专就断独行作出的判决,还设定了一个很大的臆造。
该判决所谓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是指“放弃”国民请求权“并不意味着请求权在实体上失效,而只是停留在丧失了依据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诉求的权利这样一个阶段。”,其实这就是“得不到救济的权利”,其结果也就与“失效的权利”没有两样了。
但这只不过是交涉缔结旧金山对日和约时日本政府的主张,而荷兰政府因表明“并不意味着将本国国民请求权征收”的见解引起了纠纷,这已是周知事实。
于是为了处理“个人请求权”,在该公约缔结后的1956年,日本与荷兰缔结了《有关某种个人请求权的议定书》,当时支付了1000万美元“慰问金”的事实也是众所周知的。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判决所谓的“旧金山对日和约框架”本身就内涵了国民请求权是否能够被消灭这个重大问题,因此“放弃请求权”并不等于“消灭请求权”。判决之所以没能使用“消灭权利”这个词汇,而采用了暧昧的表达方式,这本身就说明了这个实际情况。结果仅仅只采用了日本政府单方面的主张,缺少中国政府正式见解的最高法院判决必将是极不安定的、将会就个人请求权这个问题与中国引发外交问题的判决。
3、况且,奴役般的强迫劳动与“慰安妇”一样,都是战时极端不人道的严重侵权行为,从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原本就不是政府之间可以通过缔结条约来互相免除责任的。
本案原审的广岛高级法院作出的“是国民固有的权利,应该说原则上是不可以通过缔结条约将请求权放弃的”的判断,正体现了其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正确理解。
最高法院理所当然地将根据和平公约国家可以完全自由地处分国民请求权作为本案的大前提,但即使是缔结旧金山对日和约当时,国家其实也是不能完全自由地处分个人请求权的。
4、像这样单方面地站在日本政府见解的立场上作出的最高法院判决,完全无法抚慰原告及其身后13亿中国人所遭受的战争创伤,也无法平息他们的愤怒,想必中国民间涌起的战后索赔巨浪将会超越本案最高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