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订版2(2004/04/29)

              强掳?奴役中国人补偿基金(草案)解说

前言

    “强掳?奴役中国人补偿基金(草案)”,是关于补偿基金设置的基本构想。
    我们设想将上述构想立法化。在制定具体法律方案时,还要就详细事项进行具体规定。但是在“补偿基金(草案)”阶段只是最小限度地对基本事项进行了规定。
    此一补偿基金(草案)是进行意见交换的原案,是对相关内容的提炼,最终还要完善、具体化并形成法律草案。

    基金的目的

    案文中,首先规定了基金的目的。
    为了解决“战争遗留问题”之一的强掳中国劳工问题,有必要正视历史事实、承担责任、并进行真诚的谢罪与补偿。为了不再犯相同的错误,还要把历史事实传给后代、教育后代。因此本草案开宗明义,明确本基金是为了实现上述之目的而设置。

    基金的出资主体

    明确规定基金是由国家(日本政府)与企业出资设立。对强掳中国劳工负有责任的是国家与加害的企业。所以,基金的原始资金应该从国家与各个加害企业筹集。
    基金的原始资金,与尚未解决的未付工资以及支付给加害企业的补偿金的处理问题有关。被强掳来日做苦役的中国人的未付工资约为8000万日圆(约相当于现在的800亿日圆),另外国家支付给加害企业的补偿金约5672万日圆(约相当于现在的600亿日圆)。因此,在此提出由政府提供相当于未付工资金额的资金,由加害企业提供相当于补偿金金额的资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方法。

    基金相关机构

    为了基金的运营,要有对基金运营进行宏观管理的机构及实施例如认定受害者、支付补偿金等具体业务的执行机构。因此,对应前者设置“管理委员会”,对应后者设置“运营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运营的宏观管理并对运营委员会的活动进行监督。其组成人员由日本政府、中国政府以及NGO分别任命。“运营委员会”分别在日中两国设置,由其负责受害者的认定、补偿金的支付以及与未来基金有关的工作。
    上述的机构只是基本框架,有必要在今后进一步具体化。

    基金的内容

    本基金由 ①“向受害者本人支付的补偿金”与“向受害者遗属支付的抚恤金”,即“补偿基金”,与 ②用于进行“对强掳中国劳工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让后代继承历史事实”和“通过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对话实现日中两国的永久和平”等工作的“未来基金”两部分构成。
    “向受害者本人真诚谢罪”,可以参考德国的事例。德国政府与美国、受害者团体在多次交涉的基础上,于1999年12月就设立基金达成协议。当时德国总统约翰内斯?劳在达成协议的当日,对德国曾经奴役过的受害者发表了题为“以德国人民的名义请求宽恕”的演讲。此后,经过进一步交涉于2000年7月在德国议会通过了“关于《记忆?责任?未来》基金创设的法律”,并于7月17日签字生效。“向受害者本人真诚谢罪”,可以采取各种方式,例如在国会通过谢罪的决议文等。同时,将进行了真诚的谢罪这一情况切实地传达给受害者也非常重要。如下面所述,支付补偿金是进行真诚谢罪的具体表现,所以只有谢罪与补偿同时进行才是“真诚谢罪”的表现。
    另外,利用未来基金可以进行以下活动,例如对强掳中国劳工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基金主办演讲会、发行期刊;由日本和中国双方开展共同研究等。具体事项由管理委员会决定。

    补偿基金

    1  补偿基金和抚恤金是为了向受害者真诚谢罪,恢复其名誉所支付的金钱。
    受害者的强烈要求是,承认加害事实,向受害者谢罪并恢复其名誉。支付补偿则是上述行为的证明。这也与受害者的要求相一致。
    另外,补偿基金(草案)还要充分考虑不进行重复诉讼而解决问题,即“法律的安定性”问题。在补偿基金(草案)中规定了解决方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和解从而终结现在提起的诉讼。另外,尚未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也可以依据补偿基金(草案)解决问题。如此,也可以实现“法律的安定性”。虽然不能排除受害者仍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切实地承认加害与受害的事实,进行真诚的谢罪并恢复受害者名誉的话,相信大多数的受害者会选择比诉讼负担少的、依据补偿基金(草案)解决问题的方法。虽然即使如此,仍然不能说受害者绝对不会提起诉讼,但是毕竟这种可能性极小,所以据此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了法律的安定性。

    2  支付额及支付对象
    补偿金及抚恤金的支付金额,要在全面考虑“为解决战后补偿问题日本政府提供的金额”及“日本的财政情况”的基础上确定。
    到目前为止,为解决战后补偿问题日本已经进行给付的先例有关于台湾军人军属的法律。另外,也有向受害者每人支付2万美元(约合200余万日圆)的提案。
    强掳中国人做劳工的情况,其支付对象在外务省报告书中已经明确(38,935人)。所以,关于本基金的支付总额大体可以确定下来,并通过几年的预算逐步支付。如前所述,支付的资金来源为未付工资及政府曾经向企业提供的补偿金。
    另外,还存在有待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如“向受害者本人支付的补偿金”问题。对已经死亡的受害者是否应该与尚健在的受害者一样支付?如果支付的话是同额支付还是区别对待?还有,对于现在已经提起诉讼的原告应如何对待(新泻地方裁判所认定每人支付800万日圆,补偿基金的金额低于法院认定的金额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也是有待研究的问题。尽管还存在着上述问题,但是只要确立了补偿基金的原则方向,上述问题并非与补偿基金本身相互排斥而不可以解决的问题。
   
    未来基金

    未来基金,主要要用于对强掳中国人做苦役的历史事实进行调查与研究。由于被强掳?奴役的中国人受害者都已经高龄,因此,为使受害历史事实的调查工作能尽早展开,亦需要迅速推进此项补偿基金立法工作。

    结束语

    受害者都年事已高,所以这一问题必须在受害者的有生之年得到解决。否则,这一问题必将拖延下去,受害者的子孙后代将继续要求日本真诚地对待并解决他们先辈地受害问题,届时问题将更加难以解决。
    新泻判决,使强掳?奴役中国劳工问题的全面解决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的政治课题,也为在受害者的有生之年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
    我们迫切希望尽早展开对补偿基金(草案)的讨论工作,以明确解决此一历史问题的方法。

                                                 2004年5月
   
    ??由“中国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提供中文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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