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百分之百地支持“日本侵略亚洲战争责任国际学术讨论会”关于受害者联合起来及苏智良、王选(女)、苏向祥、何天义等同志关于成立民间诉日索赔全国性社团和基金会的诉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国民人权意识和国家主权意识不断深化,国际社会日趋多元化,鉴于日本历史认识模糊、战争责任清算极不彻底,甚至不断挑起领土争端(如韩国独岛、中国钓鱼岛),存在军国主义复活可能性等因素综合作用,导致各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在日本社会呈现一道“景观”和不可遏制的潮流。据日本律师联合会资料统计,从1995年开始截止2003年,有关诉日本国和企业的索赔跨国诉讼计达77件(中国内地原告23件,港台10件,韩国与在日韩国人30件,余为美、英、荷等国受害人),正在日本各级各地法院审理中。这些诉讼对于深化日本社会特别青少年认识战争及历史责任,推动日本政府承认侵略事实,认知唯有立法赔偿,争取政治解决等方面,无不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当前的艰巨任务是全世界受害者联合起来,诉日者联合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2年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第7号和第10号两个民间对日索赔议案12年来,在成立社团形成合力方面同各国包括日本国简直无法比较。当前的紧迫任务更是变革全国一盘散沙、各自为战的现状,全国(包括香港、台湾)受害者和诉日当事人务必整合起来。

我十分赞赏“日本侵略亚洲战争责任问题国际学术讨论会”(2003年918?920,由上海师大主办)关于民间赔偿问题的共识。为取得对日索赔诉讼实质性进展,争取日本政府的公开认罪和国家赔偿,亚洲各国的受害者应联合起来,受害国、国际机构与日本国内运动联合开展跨国斗争(《抗日战争研究》2003年第4期230页)。

我十分赞赏世界抗日战争史实维护联合会、日本侵华研究学会(美)、中国战争受害人调查团、支持中国战争被害人诉讼代表团、铭心会(日);香港纪念抗日受难同胞联合会、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诉讼代表团、常德细菌战调查会、掳往日本劳工及遗属联谊会等等组织历年来的艰难努力和有效成果。

我十分赞赏河北社科院抗日战争暨遗留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何天义的见解:中国劳工对日索赔需要建立有代表性的有权威的劳工组织,以整体名义给日本以压力。

我十分赞赏原华中师大校长章开沅老师仗人间义,访问北美参与对日索赔会和南京大屠杀受难同胞联合会活动,在日本多次参加抗议声讨复活军国主义的集会、游行、演讲活动,并且整理出版《从耶鲁到东京》《南京大屠杀的历史见证》《南京:1937.11?1938.5》《天理难容》等著作。

我完全同意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民间诉讼团团长王选(女)的意见:“致力于民间对日诉讼的人士一直整合不起来,没有社团组织,没有办公地点,就象个皮包公司……我们已经有8年多操作民间诉讼、调查的经验,完全有能力自己运转一个独立的社团和基金会。”

我也完全同意日军遗留化学武器受害者诉讼中方律师苏向祥的意见:“民间对日诉讼恢复受害者尊严,让日本纠正历史的有意义的正义行为,应该让它合法化。”

我以为,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是完全“合法”的,即不仅符合中国法、日本法,而且符合国际法。当前最为急切紧迫的问题是成立独立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社团及基金会。纵使单纯从民间对日诉讼所需经费看,正如王选所说,要求成立社团完全是工作需要,现在没有组织也就没有合法的经济来源,而有些热心的民间人士希望捐款又找不到合适途径。还如苏向祥所说:民间对日诉讼的经费不可能由政府拨款,应该来自民间的捐助。民间捐献的资金放到哪里?(上引参见新华社和《京华时报》消息,《东方早报》2004.3.7第4版)

中华人共和国现行宪法,不仅1982年就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而且2004年又在第33条增写:“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七个惜墨如金的大字。早在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五次会议第7号和第10号两个相关议案中就提出了成立有关民间社团的建议,如果说当时条件尚不具备,经过12年跨国诉讼的实践,而今应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

成立社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民间对日索赔社团一经成立,“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凭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条例》这些规定,自当无条件照办,也不会存在什么难题。

我以为成立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社团,不是难在“遵守宪法和法律”而是难在解决“法规”的具体规范,即首要必须解决《条例》规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问题。《条例》这样明白写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业务”究竟应由国务院哪个“有关部门”或授权组织“主管”?国家领导人江泽民等明确指出,中日联合声明中,国家放弃日本赔偿。民间有权对日诉求损害赔偿。那么,谁“主管”该“业务”?是民政部?是外交部?是司法部?是公安部?是国家安全部?是国务院哪个直属单位,还是其他“有关组织”?如果国务院的部、委、办一概婉言谢绝充当“主管”,那么,我国宪法确立的“结社自由”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难道永远不得落实么?我觉得,如果那样,中国民政部对于满足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遗属和志愿者结社的人权诉求是义不容辞,最终务须承应而不得推诿的。

作为耄耋,确信有志者事竟成,一代胜一代。祝宪法关于自由结社与战争受害者诉日索赔事业结缘,愿乐观尽早实现 。

2004年3月22日于番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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