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3年9月18??20日,第二届日本侵略亚洲战争责任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中国内地和台湾、朝鲜、韩国、菲律宾、日本和美国等的学者、律师、民间组织代表以及“慰安妇”、受害劳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等120多人出席会议。
日本参会代表介留:日本民间组织“要求战后处理立法的法律家、有识者之会”和“要求慰安妇问题立法解决之会”曾于2001年3月21日、11月14日,2003年1月31日、7月28日等多次向日本参议院提交《促进解决战时性强迫被害者问题法律案》,经审议,目前已有80名议员支持该法案(超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韩国国会、台湾地区“立法院”也通过促进早期制定的决议。
鉴于该法案在大陆尚无译本,国人大多陌生,为满足大众知情权,我们特将要旨转布。作为日本侵华和“慰安妇”制度最大受害国,热切希望我国包括港、台、澳有关单位和组织支持、声援这一法案,敦促日本国会尽早通过。
促进解决战时性强迫被害者问题法律案(要旨)
第一条 目的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战前发生的一系列事变中,在旧陆海军的参与下,有组织地、持续地强迫女性为性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其尊严和名誉。基于这一事实,向被害女性表达谢罪之意并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等,是我国当前之重要课题。本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必要的基本原则,来促进解决有关战时性强迫被害者问题,藉此以培养相关被害国国民与我国国民之信赖关系并维系我国在国际社会上之名誉。
第二条 定义
⒈本法所称之“战时性强迫”是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战前发生的一系列事变中,在旧陆海军直接或间接的参与下,违反女性之意愿对其进行征召,有组织地、持续地强迫其为性行为。
⒉本法所称之“战时性强迫被害者”是指,战时受到性强迫之伤害并且按旧户籍法(大正三年法律第二十六号)的规定在日本无原籍之女性。
第三条 恢复名誉之措施
⒈政府应尽可能迅速地、确实地就战时性强迫被害者的尊严和名誉因战时性强迫而受到伤害之事实向其表达谢罪之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其名誉等。
⒉前款之措施包括对战时性强迫被害者之金钱支付。
第十条 促进解决战时性强迫被害者问题会议
⒈在内阁府设置促进解决战时性强迫被害者问题会议(以下称“会议”)。
⒉会议管理以下事务:
⑴作成基本方针案;
⑵就促进解决战时性强迫被害者问题之实施政策,与相关的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调整;
⑶推进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调查;
⑷除前三项之外,审议促进解决战时性强迫被害者问题之有关重要事项,并推进相关政策之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议的组织
⒈会议由会长和委员组成。
⒉会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
⒊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从内阁官房长官、相关行政机关长官及内阁府设置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八十九号)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特命担当大臣中任命。
附则
⒈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政令规定其施行日。
⒊本法之失效
本法自附则第一款政令规定之日起算,经过十年,丧失其效力。
2001年3月21日参议院提案
2001年11月14日参议院再提案
2003年1月31日参议院再提案
2003年7月28日继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