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屠杀,举世公认,唯某些日本人顽固否认。华人历史学家、民间对日索赔先驱吴天威教授在《美国传教士目睹南京大屠杀》"序言"中说:"在为时三、四个月之久的大屠杀中,日本兽军在南京城'屠宰'了30多万无辜百姓,强奸了近8万老幼妇女"。"屠宰的方式的残酷与恶毒在人类历史上也无与伦比。比如砍头、活埋(只留头部于土上,当头部充血时,以切西瓜方式砍之,血溅四方)、火烧(将头发浇油点燃,慢慢烧死)、挖肠、切肚、刺眼、割生殖器等。这些惨绝人寰的罪行,与德国纳粹的毒气室相比,后者简直是'仁慈无比'了"。原《光明日报》副总编辑马沛文在美国参展后说:"日本侵略者在南京的暴行,真正是"天地不容,人神共愤",像《晋书》上所说的:"罄南山之竹,书罪无穷;倾东海之波,流恶难尽"。(《鱼雁集》新风出版社2003年版)

1998年,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出版《南京大屠杀彻底检证》(东中野修道著)和《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松村俊夫著)。前者提出6点质疑,后者公然否定一切。两书均直指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夏淑琴为"假证人"。缘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两人均以南京大屠杀亲身经历揭露"日本鬼子"残酷暴行。在当年审判日本战犯谷寿夫时也是重要证人。东中和松村推断李秀英不是受害人,她是被装扮成"另一个李秀英"的人物;夏淑琴不是被害人,也是被装扮成"另一个夏淑琴"的人物。两被告的行径,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会长高宗泽律师在李秀英案胜诉报告会上所说:"发生在1937年12月的南京大屠杀事件是不容篡改的史实。任何人都不应该忘记历史,忘记历史就是背叛。任何企图隐瞒、淡化,甚至篡改这一史实的行为都是严重的错误。(东中和松村)两被告这种肆意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历史存在,妄图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翻案的行为,不仅严重的伤害了李秀英老人的名誉权,极大的侮辱了李秀英老人的人格,给李秀英老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王按:夏淑琴老人同样),而且也严重的伤害了南京大屠杀所有的受害者、幸存者和全中国人民的感情,是对受害国人民新的加害。"

摆在我们和中日两国司法实践面前的严峻问题是:1937年和1998年相同遭遇的李、夏两位老人在名誉权诉讼道路上的不同遭际。

李秀英老人委托日本律师1999年9月17日向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提起名誉权诉讼,直接代理李案有一个28人的日本律师团。东京地方法院"依法"立案开庭。据代理律师介绍,被告在法庭上面对正义的告诉,根本提不出象样的答辩,因此不得不显出一副狼狈相。2002年5月10日,东京地方法院第39庭作出司法判决。这个判决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再次确认了南京大屠杀的存在。这是对日本右翼势力企图否定南京大屠杀,散布"南京大屠杀是二十世纪最大谎言"谬论的有力批驳。它同时也依据日本法律有效的维护了原告李秀英的名誉权,而且判令被告赔偿名誉权损害·150万日元。2002年5月14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还举办了"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东京胜诉案报告会"。旋后东京高等法院二审李案胜诉。

2002年5月12日,中山陵园退休工人夏淑琴获知李秀英案胜诉消息,心情可以想象"难以平静"。她在写给中国某法政高官的信中说:

"我叫夏淑琴,南京市人,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之一。2002年5月12日,当我得知另一位南京大屠杀幸存者李秀英老人在日本起诉的名誉权案获得一审胜诉的消息后,心情难以平静,一方面为李秀英老人感到高兴,发自内心的祝贺;另一方面,也为我在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的与李秀英案件相同的名誉权案(同书、同被告)迟迟不能立案,并在长时间里没有任何消息的状况感到困惑和不解。

2000年11月27日,针对日本两名右翼分子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在其所写的《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南京大屠杀的大疑问》书中恶意诽谤我是冒充的幸存者,是假的证人。为此,我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状,分别起诉两名日本作者和两本书的共同发行人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还提出了赔偿的主张。11月28日,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北京保利大厦召开了'支持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依法维护名誉权新闻发布会',中外数十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中央电视台在当晚的新闻联播中也进行了报道。应当说,我对在国内起诉这两名极右翼分子,尤其是在南京这一特定的城市起诉充满了必胜的信心,我相信正义、公理必将战胜邪恶和荒谬。但不知是什么原因,我的起诉一直未能进入诉讼程序,至今也没有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通知。……"

这是怎么一回事和为什么?

⑴为什么李秀英"依日本法"可以在东京起诉并且日本两审法院都判胜诉?

⑵为什么夏淑琴"依中国法"在南京起诉至今泥牛入海?一不"立案";二不答复"不立案";三不撤案,这合适么?

⑶东中和松村的行为在日本构成侵犯名誉权和一般人格权,莫非在中国不能成立?

⑷夏淑琴在1937年还只有7岁,家住南京中华门内新路口5号,全家9口,12月13日被日本"兽军""鬼子"杀害7口。全世界、全中国、全日本,世世代代是不是都万万不可忘记南京大屠杀?

⑸夏淑琴全家仅小姐妹二人(一个8岁,一个4岁)刀下幸存(其妹现住合肥)。她的这翻经历特别是身上被日军砍的3块伤疤,是不是控诉日本帝国主义、军国主义最有力的罪证?

⑹美国记者马基当年所拍摄照片和证词,任何有历史正义感的人还能怀疑其真实性?

⑺《拉贝日记》、当年德国使馆《日支纷争》、远东军事法庭的法律文书、《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幸存者证言集》等历史文献还不足证?

⑻夏淑琴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本案难道没有明确的被告?夏淑琴诉案是不是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夏案难道不是属中国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⑼据我国法律"级别受辖",夏淑琴告状找南京中院不是正合适受理立案么?难道原、被告同国籍就可立案审理而夏案涉外,立案不立案,竟然无时限?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难道适用不了本案?南京中院如审理本案还能说是"无法可依"?

⑾夏淑琴案起诉在侵权结果地(国际私法原则、多数国家法律认为侵权实施地和结果地均为侵权行为地)。日本有舆论认为"这是中国方面惯打的一张政治牌"(日本《周刊新潮》第48期49--50页)。日本大学教授、昭和史专家秦郁彦说:"可以想象今后有关中日之间的历史教科书问题还会发生许多事情来。在这种时侯提出诉讼,可以看出是中国向日本提出了挑战"。莫非中国还能受这样的舆论"影响"?是不是夏淑琴只有"不起诉""不在南京起诉"或者"撤诉"呢?

⑿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不是说过李秀英、夏淑琴作为幸存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是完全正当的"么?

⒀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不是成立过支持夏淑琴诉讼援助团么?团长任继愈、法律顾问高宗泽、抗日战争史顾问白介夫和全体团员是不是应当满足人们的知情权?"维护史实、捍卫人权、警示后人、促进中日现代友好,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组团支持夏淑琴依法维护名誉权的根本出发点。相信我国法院一定会以史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这一不同寻常的案件作出庄严而公正的裁决"。日本法院怎么判,中国法院照样判也不成么?

⒁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使不谈人权,及时保障公民夏淑琴的"诉权"总该是最基本条件吧?

⒂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何其言简意赅。正如南京法官、中院院长所说:"针对日本人侵害中国证人名誉权,诉诸中国法律,这还是第一次"。夏淑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诉讼首例,难道还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难关?

请恕一团迷雾,但愿不是"天问"。

2004年8月12日番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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