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它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宪章》)。

一国的领土,不应成为别国违反(联合国)宪章实行――即使是暂时的――军事占领或以其他武力措施侵犯的对象,亦不应成为别国以这些措施或这些措施的威胁而加以夺取的对象(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4日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1992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从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在钓鱼岛设立标桩,正式“编入”其领土,至今已达108年。按国际法表述,1895年1月14日为日本侵略钓鱼岛“关键日期”。

日本政府1972年3月8日公开发表声明:《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至今已达30年。据国际法1972年3月8日为日本占据钓鱼岛又一“关键日期”。

中国邓小平副总理访日指出:“这个问题我们同日本有争议,钓鱼岛日本叫尖阁列岛,名字就不同。这个问题可以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问题的办法”。至今邓小平作古,“下一代人”甚至下两代人“实际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不是“找到”了,或者无限期地把日本侵略、占据钓鱼岛问题继续“放”下去呢?

位卑未敢忘忧国。人微纵言轻,匹夫固有责。关于1895年日本侵略中国台湾附属钓鱼岛、战后1972年占据钓鱼岛历史积案,吁求中国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代表全国人民(包括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和全世界华人共同意志,同时希望日本政府理性地向联合国海牙国际法院诉请据国际法和平而非武力妥予裁决。

(二)

钓鱼岛列岛,位于中国台湾东北102海里处,是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八个岛屿和一些岛礁的总称,总面积6.3平方公里,面积最大的钓鱼岛4.3平方公里,东西长3.5公里,南北宽1.2公里,最高峰海拔362米;附近水深100·150米;岛上无淡水、无中国人居住。从20世纪60年代末,该海域海底发现石油储藏。据国际《大陆架公约》,大陆架范围取决于上覆水域的深度。钓鱼岛列岛与冲绳之间有一条深及2000米以上的海沟相隔。从地理结构看,钓鱼岛、台湾岛都是中国大陆的“自然延伸”。

钓鱼岛,1403年中国明永乐元年即有文字记载。日本所称“尖阁诸岛”,1900年后始有人称“尖阁列岛”、“尖阁群岛”、“尖头诸屿”,1972年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多次声明:“钓鱼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但是,侵华和二战前后一脉相承的日本政府,继1895年以钓鱼岛等岛屿为“无人岛”、“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外,1972年战后佐藤政府《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竟声称:“清国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屿中不包括该(钓鱼)岛”。“在《旧金山和约》中,尖阁诸岛也不包括在该条约的我国放弃的领土之中”。叵测之心跃然纸上。佐藤荣作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前妄称:“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归日本,没有必要和任何国家协商”。日本外务省针对中国关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宣称“尖阁列岛是日本固有的领土。所谓搁置主权问题,日本并未同意”。日本政府有关部门还决定,如果有人强行接近和登上钓鱼岛,日方就要“用实力予以排除”。2003年6月23日,冯锦华·15名大陆和香港民间“保钓”人士距钓鱼岛三海里处遭日本8艘军舰和多架飞机围堵拦截。全体人员在宣示主权、凭吊1996年为“保钓”捐躯的陈毓祥烈士后,被迫返航。

(三)

1885年9月6日,上海《申报》载:“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人悬日旗于其上,大有占据之势”。缘于日本内务省大臣山县有朋(1890年任日本首相,提出“守卫主权线”、“保卫利益线”、“大陆是日本生命线”的侵略理论)指令冲绳县令西村?三派人到钓鱼岛“调查”“立标”。冲绳县令函致山县:“鱼钓岛当是清国《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不但早已为清国册封旧中山王之使船所详悉,而且已各有定名,作为航海琉球的目标”。日本外务大臣井上馨函复山县:“案此等岛屿接近清国国境……而且清国已各定有岛名……建立国标应伺他日。而且勘查事皆不可在官报及报纸上刊载。”

盗窃行径,自然只有暗箱操作。但出于对钓鱼岛“志在必得”,日本政府一意孤行。据1972年3月8日日本政府《关于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的统一见解》,竟出现如下奇文:

“尖阁诸岛是从明治十八年(1885)年以后,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办法,对此地进行过多次调查,确认这里不但是无人岛,而且连清国统治的痕迹也没有。在此基础上,明治二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内阁会议决定在现地设立标桩,正式编入我国领土”。岛上无人居住是事实,但“无人岛”绝不等于“无主岛”。清人徐葆光著《中山传信录》不是对上述“无人岛”“各有定名”吗?如果“无主”,名从何来?至于“清国统治的痕迹”,在冲绳派令查勘的大城永保报告书中明确写着:“海岸边有广阔码头及船只碇宿所”。如果它们不算“统治的痕迹”,试问:“无人岛”上的“码头”和“碇宿所”难道是天上掉下来或者是日本“锁国”500年中修建的?!

正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鞠德原研究员指出:“只要日本人发现某岛为‘无人岛’就可以确认为无统治痕迹的‘无主地’进而就可以占据之”。这叫什么逻辑?仅凭日本按主观意愿,偷偷摸摸“调查”一番,即可成为“基础”,还堂而皇之通过内阁会议、决定“立标”将钓鱼岛“编入”日本“领土”。试问这如果不是军国主义典型侵略逻辑还能怎么名之?

(四)

日本侵占钓鱼岛,依据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原则:

―――发现。“新大陆”是哥伦布“发现”,但日本“发现”钓鱼岛不能成立,全世界无人相信。正如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1972年著《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中指出:“日本明治维新开始(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离开中国文献而独立论及钓鱼岛的文献,实际上一个也查不到”。

―――无主地。日本政府故意混淆“无人居住岛”与“无主地”的原则区别。但如上引历史学家井上清专著中明确指出的,日本染指前,钓鱼岛是中国领土,非“无主地”。

―――先占。钓鱼岛从隋唐就是中国领土,怎么能玩魔术般变成1895年日本“先占”?日本侵据钓鱼岛108年特别是1972年后的30年,正如战犯首相东条英机1942年在第79次帝国议会演说:“指导目前帝国在进行中的大东亚战争的关键,一方面在于确保大东亚的战略据点,一方面在于把重要资源地区收归我方管理和控制之下”,如此而已!

―――实效控制。钓鱼岛近30年的确在日本政府“实效控制”下,甚至强令中国渔民不得在钓鱼岛海域捕鱼;中国人“全球华人保钓大同盟”召集人陈毓祥为此捐躯。上述近例2003年6月大陆冯锦华、张立昆、香港罗就、曾海丰等为“保钓”竟遭日本飞机、舰艇围堵。

―――时效。国际法无领土时效规定。但不妨从宁信有、不可信无出发,正如华东政法学院管建强副教授指出:“虽然钓鱼岛是中国固有的领土,但是被日本国不法地占有,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日本国就完全有可能获得对钓鱼岛的主权……近30年间,中国政府对钓鱼岛的主权只是言词上的宣示,并没有实际的行动,长期以往再过20年,就无人可以提出质疑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到了2022年以后,日本国无疑会宣称:即使钓鱼岛自古是中国的,但‘原主人’已经不存在,新的主人以和平、公开的行动继续长期地不受干扰地行使了主权。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已构成国际法的时效消灭。“参见《国际公法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五)

据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第二条:“根据上述各项(按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笔者认为,把钓鱼岛主权问题诉诸国际法院应是切实可行的。

日前媒体报道,日美合作将在钓鱼岛驻兵。正如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高恒指出:“如果日本参加美在东亚的TMD计划的话,美军一定会入驻或插手到钓鱼岛问题当中来。如果这样,对中国来讲,将加大解决钓鱼岛问题的难度”(参见《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7月4日)。笔者认为这增加了中国诉诸国际法院裁决钓鱼岛争端的迫切性。

(六)

据《联合国宪章》

第92条: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之主要司法机关。
第93条:联合国各会员国为国际法院规约之当然  理事国。
第94条:联合国每一会员国为任何案件之当事国者,承诺遵行国际法院之判决。

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35条:法院受理本规约各当事国之诉讼。

据国际法院规则:

第94条:判词应在法院的公开庭上宣读,并自宣读之日起对各当事国发生约束力。

国际法院立案的前提是:起诉双方平等,自愿接受管辖,有效消除旧怨,排除武装冲突。正如该院新任史久镛院长指出:“认为国际法是‘一纸空文’‘不实用’的观点是不对的。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工具。在国与国之间的日常交往中,各国都要遵守国际法。如果没有国际法,人类仍然生活在中世纪”。

中国在日前加入《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时,一改过去对于多边国际公约中关于选择国际法院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条款采取保留的态度,同意为解决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领导人与时俱进、弃旧图新的正确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众所周知除谈判、斡旋、仲裁、战争等手段外,当代最文明有效的手段应是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解决争端。

笔者希望日本政府为实现“政治大国”、“普通国家”,争取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目标,勇于放弃武力割据霸占钓鱼岛 的言行,同意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不论谁胜谁负,一断于国际法。爱好和平的中日两国人民都不会责难本国政府的。

钓鱼岛权属诉诸国际法院!

为了中日友好和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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