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所论限于国际法中国家对国家的赔偿,不包括民间赔偿。二战后日本对有关各受害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持不同的立场,对战争的最大受害国中国的立场是设法逃避赔偿的责任,对亚洲其它国家的立场则是虽无赎罪意识,但能承认有赔偿责任。日本在战争赔偿问题上对亚洲国家采取不同的立场既与各受害国的对日政策有关,也与战后的国际形势有关,此外它也是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的一种表现。

关键词:日本 亚洲各国 战争赔偿 立场

    与德国不同,战后日本对各受害国不但没有尽到赔偿的责任,而且在战争赔偿问题上采取了对各国区别对待的原则,这种区别对待不是基于受害国战争损失的大小,而是基于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以及对战后亚洲各国内政的巧妙利用。本文旨在就日本对各亚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不同立场作简单的比较,以砖引玉。
一、 日本对中国的战争赔偿立场:设法逃避赔偿责任

   抗日战争结束后,日本成了战败国,处于美军的单独占领之下,1945年10月,美国占领当局下令停止了日本的外交职能,有关战争遗留问题基本上是由美国占领当局支配。美国在战后初期明确规定其对日政策的目标为“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威胁”。① 因此,在处理日本的赔偿问题上持比较积极的态度,并支持当时执政的国民政府开展对日索赔,美国政府当时制定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拟把日本用于战争的一部分工业设备先行拆迁充作赔偿,后来美国向远东委员会建议制定先期拆迁计划,先就其所提的临时赔偿方案的范围内提出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中、英、荷、菲)的赔偿物资。1947年4月,美国政府向盟军总部颁布临时指令,开始实施此方案。盟总指定的先期拆迁兵工厂设备分3批分配,中国所得的三批物资的价值如以1939年日币计,共计84931433日元,折22070282.19美元。 ②这是作为战胜国的中国在战后从日本取得的唯一的一点赔偿。但在中国派人到日本拆迁过程中,日本方面处处设置障碍,不能认真配合,当时的日本虽无权决定赔偿的原则事宜,但它却有专门负责管理拆迁赔偿的机构???赔偿局,③该机构负有保管、包装被盟军所指定的拆迁设备的职责,以待受偿国接收运回。据中国参与拆迁的代表回忆,在第三批物资(主要是吴港电厂)的拆迁中,日方故意将设备图样隐匿不交,又将锅炉加煤设备的钢架与输电设备变压器等藉辞保留,致使整个拆迁工作耽搁,中国只拆了这批物资的30%。④这可以说是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最早的态度了。  
随着冷战形势日渐明朗化,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开始突出起来,美国为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抗衡共产主义世界的阵地,调整了对日政策,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正式取消了1947年4月发布的临时指令,停止先期拆迁。中国的对日索赔不得不告一段落。
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了对日媾和会议,通过了《旧金山和约》,关于战争赔偿,和约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则又表示“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则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劳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旧金山和会召开时新中国已经成立,但美国无视这个实现,将中国排除在外。和美国仍保持“官方”关系的台湾当局虽也想以中国合法代表的身份参加和会,但由于苏联、英国等国的反对未能如愿,美国只好在和会后策划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双边和约。
   1952年2月,台湾当局与日本代表开始就缔约问题进行谈判,虽然此时的台湾当局从国际法上根本无权代表中国与日本进行缔约谈判,但我们叙述这个谈判中有关战争赔偿问题的交涉有助于了解日本的立场。日台谈判的基础是台湾当局事先准备好的所谓“中日和约初稿”,和约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条款几乎完全照搬了《旧金山和约》的内客,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利用日本人民在生产、打捞沉船及其它工作方面对中国所作之服务作为协助补偿中国修复其受损害之费用,此即所谓“劳务补偿”,二是中国拥有处分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国境内之财产,此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对于台湾当局这样一个有名无实的要求,日本都拒绝接受,日方主张将赔偿问题的表述从约稿中全部删去,认为此适应范围全部与大陆有关:“目前欲加规定尚非其时......中国之利益已在金山和约内予以适当顾及,此处似无须重提。日本放弃在贵国领土之多种权利,此项规定所加诸日本之负担,在日本国民观之,已嫌过重,若中日和约重复行予以规定,自足更加深其对于日本国民之剌激。”台湾当局谈判代表虽强调“中国非金山和约缔约国,不受其约束,故对于各该规定所涉及权益,中日和约仍有另行予以规定之必要”,但日方则声称抄袭旧金山和约毫无意义,坚持在约稿中不提赔偿问题。⑤在后来双方举行的非正式会议上,日方代表甚至把战前日本在中国的所谓资产和中国的战争损失完全等同起来,说:“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以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⑥
    日台谈判中台湾当局对于日本留在中国大陆的所谓资产可以抵充赔偿的立场不但未能给以有力的反驳,反而步步退让,提出由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将劳务补偿给予台方,由台方主动予以放弃。对于这样一个重大妥协,日方还是不感到满足,而急于通过和约的台湾当局只好全面让步,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间为4月28日,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待《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自主权,到时候台湾当局将会陷于更加被动的境地,因此,台湾当局最终连在条约里声述自己愿意放弃要日本进行服务补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只在“日台条约”议定书里作了如下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⑦ 
    从国际法上来看,“日台条约”完全是一个非法条约,台湾当局也根本无权代表中国作放弃的承诺,但通过这个条约的谈判过程我们看到了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的基本立场:设法逃避对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
由于“日台条约”的非法性,中日间的战争赔偿问题作为一个历史问题留给了新中国政府。进入70年代初,中日实现邦交正常化的形势日趋成熟,1972年7月,田中角荣组成新内阁后,表示要加紧实现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正常化。为了摸清中国政府在邦交正常化问题上的全面立场,1972年7月下旬,日本公民党委员长竹入充当了沟通中日政府之间的特殊角色。竹入来华后,在与周恩来的会谈中,周恩来将中方草拟并经过毛泽东同意的《联合声明草案》8项向竹入作了披露。这8项中的第7项是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向日本要求战争赔偿的权力。”⑧  
中国的草案经竹入带回日本后,日本对中国准备放弃对日索赔的善举并没有什么热烈的反响,相反,日本外务省经过研究,认为“日台条约”里已经宣布了中国放弃向日本提出战争赔偿的权力,如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再次写入同样的内容,会被认为中国仍然具有这种权力,容易引起矛盾。因此,日方打算在中日谈判联合声明的时候设法避免提战争赔偿的问题,设法否认中国政府对日本的战争求偿权。⑨为了向中方表明自己的立场,日本的大平外相委托自民党议员古井喜实等于9月9日到北京,向中国提交了“日中共同声明纲要日方基本方针要点”,其中对于战争赔偿问题,认为中方的草案中表示要“放弃要求赔偿的权利”的提法不妥,因为这样意味着承认中国仍然有要求权,因此主张把“权利”二字去掉,写为“放弃要求”。⑩ 
 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正式访华,在当天的第一次首脑会议上,中国正式表示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权。但随后在双方外长会谈中,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高岛坚持认为关于中国战争赔偿要求权力在日台和平条约附属议定书里已经得到了解决,所以此次没有必要再写进联合声明中。这种立场理所当然地遭到中方的反驳,在双方举行的第二次首脑会议上,周恩来总理针对高岛的谬论严正地指出:“当时蒋介石逃到台湾,表示所谓放弃赔偿要求,那时他已不能代表全中国,是慷他人之慨,我们是从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出发,不想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所以放弃了赔偿要求,过去我们也负担过赔偿,使中国人民受苦,毛主席主张不要日本人民负担赔偿,我向日本朋友传达,而高岛先生反过来不领情,说蒋介石说过不要赔偿,这个话是对我们的侮辱,我这个人是个温和的人,但听了这个话,简直不能忍受。”11 正是因为周恩来总理讲了这个话后,田中才被迫表示,中国能把恩怨置之度外,从大处着眼,本着互让的精神处理问题,日本应坦率地评价中国的立场,并表示深切的谢意。12在中方的坚持下,日本最后同意在联合声明中写进中国放弃对日索赔的内容,但在表述上则采取的是以中国单方面宣布的形式,而且力主将至关重要的“权力”二字从声明中删去。在9月29日双方最后达成的声明中,关于战争赔偿问题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个表述虽是日本作了让步的结果,但也不难看出日本设法逃避对华战争赔偿责任的图谋。

二,日本对其他亚洲国家:虽无赎罪意识,但承认有赔偿责任

日本对中国以外的亚洲国家的战争赔偿从50年代持续到70年代。旧金山对日和会以后,亚洲各战争受害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陆续向日本提出订立双边和约问题,大多数国家将对日索赔作为订约的前提条件,并不断地迫使日本作出让步。缅甸是第一个和日本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国家,缅甸最早提出的索赔要求是25亿美元,经过不断的讨价还价,1954年11月5日两国达成《日缅赔偿及经济合作协定》和《日缅和约》,其中规定:“日本准备向缅甸联邦支付赔偿,借以补偿战时由日本造成的损失和痛苦,”“日本同意根据双方同意的详细条件,每年平均以价值72亿日元,相当于2000万美元的日本人民的劳务和日本产品,以10年为期,供给缅甸联邦作为赔偿。”13 其次日本每年平均以价值相当于500万美元的日本人民的劳务和日本产品,以10年为期,提供给缅甸,作为日缅的经济合作,条约还详细规定了合作的具体项目。此外还规定,日本在最后解决对其他一切要求赔偿的国家的赔偿数额时,其最后解决的结果要按照可能负担赔偿总额的日本经济力量,同意公正、平等相待地再次考虑缅甸联邦的要求。141959年以后,缅甸再次将赔偿问题提出来,经过多次谈判,到 1963年1月,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日本对缅甸无偿经济合作提供1.4亿美元,一般货款提供3000万美元,缅方保证今后不再提出赔偿问题。
日缅就赔偿达成的最初协议是战后日本与东南亚国家所达成的第一个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协议,日本虽然对缅甸的要求作了不少让步,它对日本自身来讲意义深远。第一,它给因赔偿问题未得解决而停滞不前的日本对东南亚外交打开了窗口。第二,日本通过对缅甸的赔偿建立了向东南亚进行经济扩张的立足点。第三,它为解决赔偿问题提供了一种基本模式,促进了日本与菲律宾、印尼等国赔偿问题的解决。第四,对缅甸的赔偿扩大了《旧金山和约》规定的劳务赔偿的范围,增加了产品赔偿,特别是生产资料的赔偿,它便利了日本产品打入东南亚市场。
菲律宾是东南亚国家中被战争破坏得最厉害的国家,据统计,菲律宾在二战中的公私财产损失和人命损失约合80亿美元。15战争结束后,菲律宾积极地致力于对日索赔,1951年9月,菲律宾派代表出席了旧金山对日和会,但在会上对和约放宽日本赔偿条款一事进行了尖锐的批评,菲律宾坚决的态度迫使出席和会的日本首相吉田保证在和会后迅速与菲律宾就赔偿问题开始谈判,菲律宾代表在得到这个保证后才在和约上签了字。但菲律宾国内对此强烈反对,国会以日本没有赔偿为由拒不批准和约。
1952年1月,日本派出代表团到达马尼拉,与菲律宾方面举行了关于赔偿问题的会谈。菲律宾提出了要日本赔偿80亿美元现金的要求,并要对方在10至15年内付清,菲方还提议日本先交付8亿美元的象征性赔款以表示日本的诚意。日本方面则认为赔偿现款已被旧金山和约所否定,和约规定只限于劳务,而且数额也应在日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这次谈判由于双方立场相去甚远无果而终。同年底,日本外务省向菲律宾表示在菲律宾批准和约前日本准备在菲律宾领海内帮助打捞沉船,以此作为赔偿的一部分。1953年3月,日菲两国签订了一项临时协定,由日本工程人员负责打捞在战争期间沉没在马尼拉等地区20万吨的日本和美国船只。同年8月,日本方面即派出了打捞人员前往马尼拉和宿务湾开始打捞工作。1954年,日菲达成了“大野──加西亚备忘录”,规定日本在10年内提供相当于4亿美元的投资来开发菲律宾,特别是棉兰老岛达沃附近的马尼拉麻和吕宋岛北部的矿物资源,在棉兰老岛上大规模开垦荒地、用来种植水稻,协助菲律宾人实现粮食自给并将多余大米输往日本,以挣取外汇来进口更多的日本商品。除了上述劳务,日本再付少量现金给菲律宾。日本在“大野─加西亚备忘录”中所提供的与其说是对菲律宾的赔偿勿宁说是把菲律宾变成了它的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该方案引起了菲律宾国内的强烈反对,这次谈判再次告吹。此后经过多次交涉,1956年4月27日,日菲双方正式签订了赔偿协定,规定日本在前10年向菲律宾支付2500万美元,共计25000万美元,在后10年每年向菲律宾支付3000万美元,共3亿美元,总计日本对菲律宾赔偿5500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日本人的劳务和产品。16
印度尼西亚出席了旧金山对日和会并在和约上签了字,但印尼在对日本的索赔问题上完全抛开了旧金山和约赔偿条款的限制。1951年12月,印尼在东南亚国家中率先派出代表团赴日进行战争赔偿问题的谈判。印尼根据自己所估计的战争中的全部生命、财产损失情况向日本提出了相当于180亿美元的消费品和劳务的要求。日本坚持以旧金山和约中的赔偿条款为依据,主张劳务赔偿,拒绝印尼赔偿实物的要求,印尼稍作让步,1952年1月18日,双方达成了一项临时协定,重申赔偿应以劳务来支付,而且不妨碍维持日本不可缺少的经济。
1953年10月,日本提出向印尼赔偿12500万美元的建议,印尼仍坚持原先的要求,谈判未果。1954年,日本建议在赔偿总额决定以前,先进行临时赔偿,但印尼主张首先解决赔偿的总额问题。1955年,日方又建议将对印尼的赔偿金额定在对缅甸和菲律宾的赔偿数字之间,印尼方面拒绝接受。1958年1月20日,日本和印尼在雅加达签订了《赔偿协定》,根据该协定,日本在12年内向印尼提供相当于22300万美元的日本产品和劳务,这些产品和劳务在前11年内按现在平均每年相当于2000万美元的数额提供,剩余部分在最后一年内提供。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日本对苏加诺政权提供贿赂,想开辟一条投资和输出的途径。17
印度于1952年与日本签订了和平条约,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柬埔寨和老挝分别于1954年和1956年放弃了对日本的赔偿要求权。但日本以无偿经济合作的形式对柬、老等国作了补偿。1958年10月15日,日、老签订了《日本与老挝经济与技术合作协定》,日本向老挝以赠与产品和劳务的形式,提供10亿日元的经济援助;1959年3月2日,日柬签订了《日本与柬埔寨经济技术合作协定》日本同样以赠与产品和劳务的形式提供15亿日元的经济援助。
日本对越南的赔偿由于越南国内政局的演变较为复杂。日本由于追随美国,拒绝对越南民主共和国(北越)的赔偿,而采取了只与南越政权交涉的对策。1953年9月日本与南越方面签订了打捞沉船的间接赔偿协定(金额为2250万美元),1956年1月南越方面又提出了25000万美元的要求,而日本提出由其支付劳务和生产设备作为一部分赔偿来建设达尼河水力发电站,南越方面拒绝此项建议。1959年南越与日本最后达成协定,规定日本向南越在协定生效后五年内提供相当于3900万美元的生产物资和日本人的劳役作为赔偿,另外在协定生效后的三年内日本向南越提供750万美元为限额的贷款。1973年9月,日本与越南民主共和国建交,日本为越南无偿提供85亿日元的经济援助。
二战结束后,泰国也向日本提出了索赔要求,不过泰国的索赔与其国家不同,它主要是要求日本支付在战时所欠泰国的债务15亿日元和9.5吨金块。1955年7月9日,日泰签订了《特别日元问题解决协定》,日本同意在5年内向泰国以英镑分期支付54亿日元的经济补偿,另外,以投资和信贷的方式提供96亿日元的生产设备和劳务。18
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是以二战期间日本在新加坡屠杀中国人事件为由向日本提出索赔要求的,经过交涉,1967年,日本与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分别签署了协定,日本向新加坡以“赠款”和“贷款”的名义名提供2500万新元,向马来西亚以“赠款”的名义提供2500万新元,用日本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进行赔偿。
日本对朝鲜的赔偿问题也历经曲折。1948年,朝鲜南部成立了大韩民国,日本追随美国,随即与南朝鲜开始了官方关系。1952年初,李承晚政府在与日本的谈判中提出了要日本进行战争赔偿的要求,韩方向日本提出了2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日本坚持认为朝鲜在二战中不是一个交战国,拒不接受韩方的要求,谈判未果。1953年双方又进行了两次会谈,但无结果。1961年,朴正熙上台后又与日本开始了谈判,1965年6月22日双方终于订立了《韩日基本条约》,根据该条约,日本答应给韩国5亿美元的政府援助,其中3亿美元为现金赠予,2亿美元是可延期七年偿还的20年长期贷款。贷款通过新设立的海外经济合作基金来提供。此外,日本政府同意再由它促成3亿美元的私人信贷给韩国,并强调所有这一切都是经济合作的形式,而不是战争赔偿。
由于日韩间赔偿问题的协定离韩国人民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日韩间关于战争赔偿问题的交涉从未中断过。此外日本对朝鲜人民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战争赔偿也一再悬而未决。
在其它亚洲国家中,1972年2月,日本与蒙古建交,蒙古以其在1945年8月随苏联参加对日作战以及日军制造诺门坎事件为由,要求日本进行赔偿,但日本认为其与蒙古当时在国际法上不是战争状态,拒绝赔偿,直到1977年3月,日本向蒙古提供了50亿日元的无偿经济援助。

三、日本对亚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持不同立场的原因

日本对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的立场是明显不同的,日本之所以在对中国的战争赔偿问题上设法逃避赔偿责任,从中国自身的原因来讲,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不统一的现状为日本设法否认对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提供了客观上的便利。日本在战后不久就已确立了对美实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1947年6月吉田茂曾说过:“我们要高举反共民主的大旗,与志向相同的国家站在一起”,“在他们的援助下,实现日本的复兴。”19 这表明日本与美国扶持下的台湾当局发生所谓“官方关系”完全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日本统治集团利用中国不统一的现实,虚伪地打出“大陆牌”,旧金山会议后,吉田多次声称: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邀请日本政府在上海设立海外事务所,日本也欢迎它在日本设立类似机构;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今后三年内提议根据旧金山和约与日本讨论并缔结和约、日本政府自然愿意谈判并缔约。”20 同一时期,日本内阁官房长官冈崎胜男也对国民党“驻日大使”董显光表示:如果日本同国民党中国缔结和约,可能伤害大陆上的中国人的感情而给北平政权以敌视日本之口实。”实际上,日本政要的这些言论决不意味着日本真的打算拒绝同国民党当局缔结和约,日本无疑是通过打这张牌对台湾当局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将来在缔约谈判中对日本作出大的让步。尽管日本表示有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只是一种策略,但它还是引起美国的不安,美国甚至拿出杀手锏,劝日本只有在与台湾当局媾和并建立外交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得到美国国会对旧金山和约的批准。日本本来就无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双边和约,美国的压力只不过使日本不好继续打“大陆牌”,1952年1月16日,日本在东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了“吉田信件”,明确作出了要与台湾当局缔结双边条约的承诺。可见,中国当时不统一的现实给了日本很大的选择余地,在日本看来,与台湾当局缔约本身就是对台湾当局的施舍,这无疑助长了日本在后来谈判中的气焰,导致日本在赔偿问题上逃避赔偿责任的得逞。
第二,中国政府较早提出放弃对日索赔在客观上使日本逃避赔偿责任成为可能。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在对日政策上将谋求中日邦交正常化作为主要目标,为了争取日本,1955年3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决定为了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国打算放弃要日本进行战争赔偿。21 1956年11月,周恩来总理在与日中友好协会第一任会长松本治一郎的一次谈话中又提到:“日本人民是无罪的,中国丝毫无意要求日本进行战争赔偿。”22
60年代,中国领导人在不少场合暗示或正式表示了不要日本赔偿的立场。据一些日本新闻界人士回忆,中国有关部门针对日本有人提出中国是否将来要日本赔偿的问题制订了如下方针:一,中国不向日本索取苛刻的赔偿,中国不依赖他人的力量,也就是说不依赖从日本获得的赔偿从事经济建设;二,不能忘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苦于沉重战争赔偿的德国最后产生了纳粹这一历史教训;三,让青年一代长期弥补完全与他们毫不相干的成年人所犯下的罪恶是不适应的。23  周恩来在会见日中备忘录贸易办事处代表冈崎嘉平太时又讲过:“在日本好象有人担心中国是不是也要求赔偿呢!但我国不要求赔偿,因为日本人民也和我国人民一样,是日本军阀的受害者,如果现在日本有军阀,那就要求赔偿,但今天日本没有军阀,所以如果要求赔偿,那就等于让同是受害者的日本人民来支付,这从我国的思想体系来说也是不可能的。”24到70年代初,中国政府更是通过一些正式途径明确表示了不要日本战争赔偿,正因为此,在中日邦交正常化的谈判时,日本方面所做的就是力求在联合声明中设法避免提战争赔偿问题了。    
中国主动放弃对日索赔表现了中国政府以德报怨的一面,但日本在对华战争赔偿问题上的立场??逃避赔偿的责任则反映了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概括地讲主要有两方面,第一,不承认对华战争的性质是侵略战争,这是相当普遍的国民意识。根据日本内阁总理大臣官房广报室1967年6月对全国20岁以上的成年人所进行的调查,认为对华战争是当然自卫、不得已而为之、没有什么可在乎的分别占9.7%、39.5%、6%,三项合计占到了调查人数的55%以上。25这也就可以理解即使在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日本也只是讲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损害,并未讲是侵略战争,原文的表述是:“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即使对这样的表述日本的外务省一些官员还认为“太那个了”。26正因为日本否认对华战争是侵略战争,所以必然要导致其否认由侵略战争的失败引发的战争赔偿。
日本错误的战争史观的第二个表现是只承认日本败于美国不承认败于中国。从日本学界对于战争的时期划分来看,一个很普遍的观点是把1937年芦沟桥事变到1941年11月称作日中战争,把1941年到1945年称太平洋战争,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历史时期划分问题,实际上是突出了美国在战争中的主导作用,这既是美国占领时期对日本所进行的太平洋战争史观影响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日本对中国抗战作用的轻视,即使在日本刚战败的时候日本国民中的这种认识就很普遍,如1945年12月,美国国务院调查分析局对住在北京的385名日本人实施的调查中,87%的人认为没有美国的援助中国不会取得这场战争的胜利。27既然日本是败于美国而不是败于中国,在日本看来它在中国面前就不是一个战败者,因此从心理上认为不必以战败国的身份对中国作出赔偿。
日本逃避对中国的战争赔偿责任,但对亚洲其它国家并没有这样,这倒不是因为它承认对这些国家的战争是侵略战争,也不是因为它承认这些国家是真正的胜利者,涉及到战争史观的这两个问题,日本对中国也好对其它亚洲各国也好,态度是一致的,诚如有的日本学者所说的那样:“在亚洲太平洋战争问题上,我们可能忘记了它是一场对亚洲的战争,而是一直识认为它是一场与美国的战争,败给了美国。”28
为什么日本在坚持同样战争史观的前提下,对中国和其它亚洲国家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会持不同的立场呢?首先这与各受害国的对日政策是有关的,本来在《旧金山和约》刚签订后,日本曾一度想完全按照和约的框架解决对缅甸、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的赔偿,1951年9月底,日本政府就赔偿问题成立了各有关省参加的联络会议,并由外务省、经济安定本部、大藏省以及通商产业省等各省负责人员组成了赔偿委员会。日本政府根据《旧金山和约》的有关条款制订了四项赔偿原则:一、劳务的提供不得超过日本财政经济的负担能力;二、该项劳务的提供以日本有余力时为限;三、提供劳务时,必须在日本不负担外汇的范围内进行;四、接受加工不应妨碍日本正常的出口贸易。29从日本制订的这些赔偿原则可以看出它是力图以最小的代价来敷衍各受害国,从一开始就缺乏一种赎罪的意识。但上述东南亚国家把日本的战争赔偿作为与日本恢复外交关系的基本条件,日本对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若得不到解决,日本与东南亚国家的邦交正常化就无法实现,在东南亚国家中,缅甸由于不满意旧金山和约的赔偿条款未参加和会,菲律宾和印尼虽参加了和会但由于反对和约关于赔偿问题的条款,国会拒不批准和约。因此,日本政府担心,如果同东南亚国家的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媾和实现,日本也有成为“亚洲孤儿”的危险。30日本外相冈崎胜男在一次外交演说中声称赔偿应该作为政治问题加以解决。可见日本正是从自己打开东南亚市场的需要出发,才重视对东南亚的战争赔偿。第二,日本通过欲通过战争赔偿来谋取经济上的利益。自1950年以来,美国通过向法国提供军事援助介入了印支战争,美国此举的主要目的是遏制共产主义势力在东南亚的扩大,日本深受当时所谓多米诺理论的影响,认为威胁东南亚的根源是共产党中国,如果不能对中国加以遏制,不仅东南亚甚至日本也会受到威胁,因此,吉田茂说:“我素日考虑的东南亚政策……概括说来,就是美国方面更大胆一些,向东南亚提供资金、日本方面以技术经验参加这项工作。虽然这不免稍有‘善为已谋’之嫌,然而却是我理想中的日美合作,进而言之,是自由主义阵营共同的东南亚对策的主要目标。”31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日本成了美军的后勤供应基地,美国大量向日本订购军需物资,这就是所谓的“特需”,到1953年底,日本所得到的“特需”合同金额达13亿美元,其中以美元支付的就有111700万美元32,不过这种“特需”在1952年以后有所减少,此外日本政府的通货紧缩政策造成了日本的经济萧条,日本迫切从经济上寻找新的出路,由于美国的冷战政策日本无法利用中国的市场,因此,日本政府和财界迫切希望利用赔偿向东南亚市场进行扩张,以实现日本经济的发展。正如吉田所言:“对于失去了中国市场的日本来说,找到东南亚市场是十分重要的。”33“在我国丧失了了领土、丧失了粮食和工业原料资源的今天,当然希望援助东南亚地区的开发,确保粮食和工业原料的供应,并且使这个地区成为有利的市场。”34 
日本对亚洲国家的战争赔偿是日本在获得了充分的外交自由之后与各国逐一通过谈判的途径进行的,日本轻而易举地逃避了对最大的战争受害国中国的战争赔偿,又设法将对其它亚洲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战争赔偿转化为打开市场的手段,对各国赔偿的结果可以说离各索赔国的要求相去很远,不过对亚洲各索赔国而言,虽然没有通过向日索赔得到其应得的补偿,但不论索赔数目多少,毕竟迫使日本事实上承认它给这些国家和人民带来战争损失,承认了它的赔偿义务,从这一点来讲,亚洲各国的对日索赔还是有深远意义的。而日本对亚洲各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表现出来的不同立场,实质上反映了日本对侵略战争认识上的暧昧。

作者简介:袁成毅,1964年生,杭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中日关系史、中国近现代对外关系史等。
通讯地址:杭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历史系,邮编:310036
电话:0571-88484280(h)
      0571-88804098
      13067963789
① (英)休.博顿:《1942-1946年的远东》,下,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743,744页。
② 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篇》第7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第66页。
③ 日本方面负责赔偿的机构1946年1月是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所属的经济部下面的商工课,后称赔偿部,最后改为直属内阁的赔偿厅。
④ 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篇》第7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第76页。
⑤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867页。
⑥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四),890页。
⑦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40页。
⑧ (日)NHK采访组:《周恩来的决断》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⑨ (日)NHK采访组:《周恩来的决断》,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87页。
⑩ 吴学文等:《中日关系》,时事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11 (日)NHK采访组:《周恩来的决断》中国青年出版社1994年版,168页。
12 王泰平:《田中角荣》,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28页。
13 《国际条约集》(1953-1955)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第355、356页。
14 (日)吉泽清次郎:《战后日本同亚洲各国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57页。
15 (菲)格雷戈奥,F赛义德:《菲律宾共和国》下,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541页。
16 (日)吉泽清次郎:《战后日本同亚洲各国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8页。
17 (日)滕原彰:《日本近现代史》第三卷,商务印书馆,第167页。
18(日)吉泽清次郎:〈战后日本同亚洲各国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第51页。
19 宋成有、李寒梅:《战后日本外史》,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20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9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56页。
21 刘建平:《从中日关系正常化看周恩来与新中国外交的历史性转变》,见《当代中国史研究》
1998年第1期。
22 《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页。
23 《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页
24 《周恩来与日本朋友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0页
25 (日)吉田裕著、刘建平译:《日本的战争观??历史与现实的纠葛》,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26 (日)永野信利:《日本外务省研究》,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第35页。
26 许晓光:《大平正芳》,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99页。

27 (日)吉田裕著、刘建平译:《日本人的战争观??历史与现实的纠葛》,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53页。
28 (日)内田雅敏著、骆为龙、张俊英译:《战后补偿的思考》,学苑出版社,1999年,第171页。
29 (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三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10页。
30 (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三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09页。
31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799页。
32 (日)小林义雄:《战后日本经济史》,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54页。
33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外交史》,下,商务印书馆,1980年,821页。
34 (日)吉田茂:《十年回忆》第四卷,世界知识出版社,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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