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东京高等法院第20民事部(审判长宫崎公男)对于旧日本军的无差别的屠杀事件(平顶山)诉讼,明确认定了对平顶山住民的屠杀事实,同时也以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为理由驳回了上诉人的所有请求,作出了极其不当的判决。
原一审判决认定,1932年9月16日,日本军对中国东北部的无顺煤矿附近的平顶山村落的住民约3000名驱赶集中后,用机关枪进行扫射后并以刺刀对幸存者进行捅刺,此后又在遇难者尸体上浇洒汽油进行焚烧、最后又在山崖处设置炸药引爆山崖倒塌企图隐瞒屠杀真相等事实。本判决在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在“上诉人此后的生活”问题方面,认定了“上诉人自事件发生后,被祖父母所收养,可是大屠杀导致了亲人间骨肉分离的精神上的伤害和恐惧伴随着他们幼年时代始终生活在痛苦的阴影之中,同时,上诉人也失去了受教育惠顾的机会,从十多岁起就为生活所迫而劳作,并且(在日据时期)还得保密,不让外界知晓其是平顶山事件的生存者。上诉人此后虽然各自建立了平稳的家庭生活,但是本件事件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始终伴随着他们的生活。”本次判决明确认定的日本军屠杀平民造成的损害是导致生存者一生持续而深刻的伤害。
可是,本次判决与原判决同样地以国家无答责的法理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这是在一系列否定国家无答责法理适用的判决潮流中的逆向行使行为,是极其不当的判决。
此外,本次判决认为,加害行为系我国的军事力行使的一环而难以否定,认定“军事力的行使,其性质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非人道的残酷的一面”。可是,在当时非人道的残酷的军事力行使是国际法上所禁止的,就相关的行为以国家无答责法理予以免责并不是应当被允许的。本次判决,暴露了其不按照当时国际法基本见解,是显而易见的错误判决。
正如本次判决所认定的,日本军不问男女老少对大约3000人平顶山住民进行无差别屠杀,此后被害者过着一言难尽的人生,至今为止,不顾受害者得不到救济的不可否认的事实,自日本政府1932年在国际联盟否认这一事实起,至今为止没有承认屠杀平顶山住民的事实。本次判决,明确地认定了平顶山事件的事实,由此,证明了日本政府的期满性。日本政府应当公式地承认本次判决认定的日本军屠杀平顶山住民的事实,并且,应当对“本件事件所造成的精神伤害始终伴随着他们的生活”的上诉人,表明具有诚意的谢罪和反省。这就是上诉人最为期望的,也是日中两国之间以及在国际社会中,日本的信用得以恢复的前提。
我们对于本次判决将立即上告至最高法院,为实现上诉人正当的权利,在法庭上与之斗争到底的同时,根据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日本政府以及国会强烈要求承认平顶山事件的事实与责任,向幸存者和遗属公式谢罪,作为谢罪的证明是以日本政府的费用建立纪念碑,设置管理供奉牺牲者的陵园,并且究明事实真相,向后世示明教训。
2005年5月13日
平顶山事件辩护团辩护团团长 环 直弥
中国人战争受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团团长 尾山 宏
管建强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