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9  《观察》第55期(2018/03)


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日本货轮BAOSTEEL EMOTION,迫使日本三井株式会社向陈家支付积欠了78年的赔偿金29亿日圆,成为海峡两岸媒体竞相报导的大事,而获赔偿的中国船东正是先父陈顺通。

2016年,我有幸读到台湾大学博士生萧明礼发表在中国社科院近史所出版的《抗日战争研究》第99期上的《对日求偿顺丰、新太平两轮强征案的历史考察》论文。萧明礼在论文中写道:通过查找在台北、上海等地的详实史料,还原了陈顺通所经历的这段鲜为人知的索赔历程。

该论文写道:陈顺通在抗战胜利后便整理了两轮的全部资料,即两轮的船舶情况表、两份租船合同、两轮的船舶国籍证、日商就两轮情况给陈顺通的回函、两轮分别从1937年8月16日、1937年8月1日起,截至1946年10月15日,按国际租船市场不同时期的价格计算出的租金,扣除相关船舶运营费用后,应该支付的租金等,委托国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赔要求:
(1)归还顺丰、新太平两轮或同等级、同吨位的船舶两艘;(2)支付顺丰、新太平两轮截至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约600万美元。两项索赔合计近千万美元。

1947-1949索赔过程

1947年2月15日,先父致函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表达自己的索赔要求,即使收到的答复未如预期,先父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务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赔。当时国民政府积极配合先父的请求,外交部王世杰部长、叶公超次长多次指示经办人员与日方交涉,办理归还两轮与追讨租金等事宜。

1948年11月,国民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就盟国之间,对日本海外沈船打捞费用僵持不下,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日本外海之被劫沈船经要求国自行打捞,拖往日本港后,应由日方负责修理重装,并负责该项费用。方案二为盟国被劫之船舶,沉没于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捞修理费用,应就变卖无主劫物所得的价款中,抽出若干成,作为修理费。

1949年11月14日,家父在上海常德路寓所病逝,但顾维钧等人还在锲而不舍地推动对日索赔的事宜,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当我们子女读到这篇论文时,各种滋味油然而生。欣慰的是,时隔超过一甲子,家父当年提交的证据还在台北,我们也去查阅了这些泛黄的档案。尤其见到家父在文件上的签名时,潸然泪下,瞬间家父在抗战胜利后忙忙碌碌的场景,重新浮现脑海,恍如昨日,历历在目。

该论文中提及「陈家保留足够多的证据是陈家能持续进行对日索赔的原因」,事实上,父亲整理的顺丰、新太平两轮的索赔资料,最终成为东京、上海审理中威船案的关键铁证。

我家怎么保留这些铁证,如何顺利将他们带往香港,又怎么解决东京诉讼所遇到的困难,有许多不为人知的往事。

1960-1974索赔过程

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我家对日索赔之事后,便精心安排,使这些铁证能顺利带到香港。

那年大哥陈甫康因卷入刑案而遭逮捕。在狱中,陈甫康立下要继续向日方索赔两轮等的具结书,希望戴罪立功,并表示先父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地巨款要有人处理,得到「宽大处理,予以释放」。

出狱后,人民政府同意陈甫康接受母亲戴芸香的委托到香港定居,并处理先父遗留下在各地的数百万美元巨款,陈氏家族的这些财产,成为陈家对日诉讼的重要资金保障。

先父在东京的索赔之路始于1960年代初,但到1970年代东京地方裁判所突然要求提供先父陈顺通、母亲戴芸香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陈家的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陈家的对日索赔之诉。然而,大哥按照1958年上海市公安局给他的紧急联络方式,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可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胞弟陈乾康「让戴芸香、陈乾康于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母亲还亲口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与帮助,母亲和哥哥的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沪高法证字第6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日,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领事司(72)沪公军审发字第63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儿子陈洽群(陈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两艘轮船沉没事」,证明了母亲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

就这样,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没有得逞,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顺利进行。但1974年,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时效灭失」判决陈家败诉。

总结以上,中威船案是我家一致对外的结果:先父开启的对日索赔,为陈家之后的索赔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先父提交的证据,最终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关键证据;先父生前留下的数百万美元遗产,也成为陈氏家族对日索赔的重要资金保障;而母亲与哥哥申请办理的(72)沪高法证字第6号证明书,更保证了陈家的诉讼得以顺利进行。另外,我深感:只有祖国强大,中威船案才能在2014年4月执行完毕。

两岸是割不断的

近来,许多媒体纷纷刊登了陈家内部的分家、继承纠纷一事。的确,我家内部对该赔偿款的分割、继承有巨大分歧。罪魁祸首是日方不按时履行两轮的租船合同,两轮从1936年6月、10月分别出租,直至2014年4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强制执行下,日方才支付赔偿款29亿日圆,历经78年。由于我的父亲及母亲、庶母都已过世,陈甫康又坚持所有赔偿所得都是他的,与母亲、庶母无关,更与弟弟、妹妹们无关,所以才会产生分割、继承的问题。

从以上细节可看出,国民政府与中共在我家对日索赔事上的立场是一致的,而这种一致,生动地诠释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而且,如果没有海峡两岸这30年来多层次的交流互动,不仅台湾保存的大陆同胞相关史料文件还会持续束之高阁,无人问津,而且也不会有台湾学者关注,更不会有台湾媒体对大陆船东一家向日方索赔成功之后的分割、继承案件的追踪报导。

我愿意借两岸交流30周年的契机,将我家的真实故事与大家分享,因为这个发生在普通家庭的事件,又一次表明两岸是割不断的,两岸同属一个中国。而且,两岸既然已在30年前打开了交流的大门,就应该早日走向统一,避免类似我家这样的悲剧再度发生。

(作者陈爱棣系陈顺通之女,现居美国芝加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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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理事 ◇上海市第四、五届优秀教育网站 ◇上海市网络文化协会首批会员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上海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筹建顾问◇世界华人保钓联盟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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