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按语:
下面的来信是“花冈事件”画册作者张国通先生在去年四月初就发给我了,因为“撞机事件”和“历史教科书事件”而耽误了讨论。今天,借整理老论坛之机发表,请大家结合“花冈领袖、原告代表耿谆之子耿硕宇的抗议”等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这对于今后的对日索赔应该是意义的!
主题: FW: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秘书长林伯耀文章
日期: 2001年4月4日 13:31
吴祖康先生:
旅日华侨中日交流促进会秘书长林伯耀先生希望在贵网站开展关于“花冈事件和解”的讨论,并要求贵网刊发本人《花冈“和解”是中日两国人民长期共同斗争的胜利成果》一文。
现将此文传给你们。
张国通
花冈“和解”是中日两国人民长期共同斗争的胜利成果
林伯耀
序 言
关于花冈“和解”,在一部分人中间,还存在有不少疑问,特别是由于流传了错误的资料和信息,再加上对日本的状况缺乏足够的了解与认识,有人甚至产生了错误的评价。作为一个参与了从发表《公开信》到实现“和解”全过程的中国人,回顾与受难的老人们一起走过的这些道路,深感有责任谈谈自己对“和解”的见解。
在近现代的历史中,中日两国走过了不同的道路。这也产生了今天的两个民族不同的价值观。用中国人的感情和尺度来评价日本人的民众斗争,是容易犯错误的。与此相反也是如此。从1989年开始的花冈斗争,提出了对在远东国际法庭中没有明确判罪的企业日本所应负的战争责任这一重大的社会问题。中国人向在过去的战争中扩大发展到成为现在日本建设行业中数一数二的鹿岛建设株式会社所进行的挑战,并不仅仅申了冤,同时也是对日本的资本主义体制本身的成立过程及其存在理由进行的责问。许多日本友人并不只是局限于对花冈的中国人受难者的同情,而是把它作为自己的斗争,与中国人走到一起来,也正是在这一点上得到了共识。在这里,中国人受难者的自立斗争与日本人的自立斗争汇聚了起来。使后者的斗争服从前者的斗争是错误的。与此相反也是错误的。长期的斗争过程中形成的相互学习,相互尊敬的关系就自然地形成了。
花冈斗争是超越国境的斗争。这场斗争的主要舞台是在反动性色彩变得越来越强的日本社会。这样,这个“和解”也就具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进行政治斗争的复杂性。而日本企业的两面性,日本民众运动自身的进步性和困难性,包括日本司法的内的日本社会的局限性,甚至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海外各国对于在二次世界大战中强掳、强制劳动进行战后补偿的现状和补偿水准等各种因素等等,都为此次“和解”增加特强性和复杂性。因此,对本次“和解”的评价也应当客观地将所有这些因素考虑进去。
对于花冈“和解”的误解的一个重要的诱因,是和解之后,鹿岛公司单独发表的《答复》。虽然这并不是对和解本身的还定,但却带有明显的否定作为企业的责任的色彩。一部分在美学者根据这一《答复》,认为鹿岛否「定了“和解”,中国人受难被鹿岛欺骗了,并批判了“和解”。这是对斗争所处的状况缺乏深入的理解,对事实未作确认,根据不确实的信息所作出的主观臆测性的批评。
这里使人想起,1972年9月,在中国共同声明签字后的庆祝宴会上,日本首相田中角荣的祝词。参加宴会的中方人士期待着田中首相会沿着刚刚签署的中日共同声明的精神,从他的嘴里发出一些表示诚实的反省和友好意向的话来。但是他违背了中方人士的期待。关于那次给中国人民带来罄竹难书的苦难的战争,从田中首相的嘴里出来的话,竟然是“我国给中国国民添了很大的麻烦”(《人民日报》1972年9月26日),仅仅十四个字。会场在一瞬间出现了骚动。这简直就是对中国人民的愚弄。写在那份共同声明中“日本方面,对过去在战争中给中国人民带来的重大损害,痛感其责任,并作深刻的反省”的精神,不知烟消云散到什么地方去了。中方人士感到震惊的愤慨。当天晚上,周总理拜会田中首相,就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战争是如何给中国人民带来了罄竹难书的灾难,作了长时间的谈话。到后来才知道,那篇祝词是日本外务省的绝不向中国谢罪的方针下,被精心炮制出来的。
但是,代表日本政府的田中首相无论其如何愚弄中国人,中国人并没有因此把中日共同声明作为“屈辱的共同声明”而加以否定。中国人民把中日共同声明以及此为基础的中日恢复邦交作为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的英明决策而接受。因为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围绕着中日双方彼此的政治状况中,付出了最大的努力,贯彻了所期待的政治原则。这也和中日两国人民长期斗争以及世界各方人士的声援(1970年11月,中国恢复了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是分不开的。
事实上,中日恢复邦交,在中日两国人民为推进维护和平、反对战争而进行努力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中日共同声明在进行民间交流、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进行的外交谈判中,成为有力的政治基础。
解的收获和
1、花冈“和解”贯彻了受难者的政治原则
1989年12月22日《公开信》发表的政治目标,集中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承认对中国人的强掳、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2)承认其作为企业的责任;(3)基于以上事实向中国人受难者谢罪。围绕着1990年7月5日的基于与鹿岛举行的第一次谈判而发表的《共同声明》的文案,双方之间有很激烈的斗争。我们坚持认为,如果不将这三项原则作为前提的话,即使获得花冈纪念馆和赔偿金,也是没有重大意义的。结果,鹿岛公司也许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吧,无可奈何地同意在加上“基于内阁的决议”一句的前提下同意了这三点。其结果是,全文如下:
中国人在花冈矿山营业所现场所受的苦难,是起因于根据内阁决议而进行的强掳、强制劳动的历史事实。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认识到这是事实,也认识到作为企业所负有的责任。对有关中国人幸存者以及死难者家属深切的谢罪之意。
参加第一次谈判的在日幸存者刘智渠(已故)从北海道寄来了热情的信。信中说,“鹿岛承认这是事实并作谢罪,这是比给钱更高兴的事。”这一政治原则中国人受难者斗争的出发点。
本来,在对外国人的战争赔款不相适应的日本民法、持不承认国际法优先的僵直思想的法官信、不承认国际间的个人赔款请求权的日本政府等不利因素之下,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对中国人受难者一方来说,也是不容掉以轻心的。1999年9月10日,原告团在接到东京高等裁判所(法院)根据职权所发出的和解劝告后,对《和解条款》进行了以下确认:第一、必须取得由双方对1990年7月5日的《共同声明》的再次确认。第二、实现并不仅仅是解决原告团11人的起诉,而是986名全体人员的全体解决。中国人受难者强调了应该获得的政治目标,并重视了“和解”的精神。受难者的老人们的精神是高尚的。对于受到低于奴隶般的非人待遇的中国人受难者来说,如果在加害者既不承认事实,也不谢罪的状况下,受难者的自尊心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恢复的,心灵的创伤也无法治愈的。赔偿金是象征性的东西。当然不正当的低金额也是会伤害中国人的自尊心的。因此,关于金额,与国际水平相比,这一对其他中国人也是“可以交代”的金额条件由中国人向日本人辩护团提出来了。
就这样,尽管鹿岛进行了执拗的抵抗,但是将鹿岛的认罪和谢罪记录下来的《共同声明》的和解条款中得到了确认,受害者的政治原则得到贯彻。
本来,鹿岛大概是害怕波及到花冈以外的四处营业所里也曾经有过强掳、强制劳动的问题,提出了要求“双方同意”鹿岛不负法律责任。我们中国人方面当然“不能同意”。中国人的立场是,鹿岛的强掳、强制劳动既违反了国际法,也违反了当时中华民国的法律,而且也违反了现行的日本民法。如果不明确这一点,那么1995年中国人的起诉本身,就变成了错误的事了。这是中国人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结果,条款的行文就变成了鹿岛单方面的主张,中国人对“鹿岛是那样主张的”采取了“了解”的态度。“了解”就是表示了“不同意”。
和解,是政治交涉中妥协的产物。重要的是在和解中,当事人如何贯彻原则,如何不脱离原则。
在和解过程中鹿岛提出的内容是,“为了表示对在花冈现场的中国人罹难者的慰劳和抚恤,提供基金”。按照这种说法,鹿岛不仅没有承认自己的罪行,而且还好像是为了慰劳和抚恤偶然遇难的中国人受难者,出于同情和怜悯中国人而提供基金的。在花冈现场大多数中国人的受难是由于鹿岛的恶劣条件和强制劳动所引起的,代理人当然强烈抗议,拒绝鹿岛的这种说法。经过长期斗争的结果,将这一说法改为“为了解决《共同声明》的第二项记载的问题”。这样就等于在言外之意规定了这笔基金是补偿金的性质,同时也接受了鹿岛的抚恤的意识,与前者的表现并行,加进了“为了向受难者表示抚恤之意”一句。企业违反资本的原理,出同和怜悯中国人而提供五亿日元,是不可能的。鹿岛在《答复》中无论怎样否定基金作为赔偿金的性质,从基金的成立经过和性质,明显就是赔偿金。事实上从日本到海外的许多媒体的报道都称这笔钱为赔偿金或者补偿金。
2、“和解”获得了986名人员的全体解决
自1990年7月与鹿岛举行第一次谈判以来,中国人受难者们的目标是,以鹿岛的认罪、谢罪为前提,受难者986名全体一起解决。这是中国人在公开信中最强烈的要求。在没有象美国那样的代表诉讼制度的日本,原告11名的法律地位就仅仅只是代表11名个人。从粹的法律诉讼的角度来讲,鹿岛也只要对付11中上诉人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对986名全体受难者负有任何义务。但是,十多年来的中日民众的斗争和日本国内外舆论的压力,东京高等裁判所提出了“和解”的劝告,使鹿岛不得不接受全体解决986名受难者问题的方案。从11名上诉人的起诉到解决986名受难者的问题,赔偿金额也从6千零50万日元提高到5亿日元。没有“和解”,这些条件是难上实现的。即使东京高等裁判所判定中国人百分之百胜诉,鹿岛也肯定会上诉,这样还得花去两、三年或更长的时间。如果确定胜诉,也只能赢得11名的赔偿金,即6千零50日万元而已。全体人员的同时解决,是日本战后裣史上第一次。这尽管是政治上的妥协,但其收获是很大的。尽管这是共同斗争的成果,但是毫无凝聚着辩护团长、辩护团日日夜夜浴血奋斗的心血。
在一部分人中间,把《和解条款》中第五项的规定解释为,其他花冈受难者在今后对鹿岛行使个别诉讼、要求赔偿权时,11名上诉人就负有阻止他们的义务,因此就批判“和解”是束缚其他花冈受难受的诉讼权,认为11名上诉人就成了保护鹿岛的挡箭牌了。这完全是由对法律的无知和不理解所引起的。只要是“全体解决”,那么11名受难者对个别行使要求赔偿权的受难者就负有说服的义务,这是一种精神上的表现。实际上固有上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约定,而对第三者的要求赔偿权的阻止和约束,是在任何法律之下也无法实现的
。
关于金额,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就战后在对战争责任问题上姿态比较积极的德国而言,对纳粹时代的强制劳动,一部分企业所支付的赔偿金,虽然企业间有所差异,但基本上是每个人5万~10万日元。2000年7月6日,根据德国联邦会所决议的《补偿基金设立法》,由政府、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记忆?责任?未来财团”所规定的对强制劳动的赔偿金额是在25万~75万日元之间(政府和企业的出资比例各占50%,合计100亿马克,受益对象大约120万人)。而且赔偿对象也仅限于到1999年2月6日为止的幸存者及其合法继承人。“花冈基金”则没有这些限制。当然,对中国人受难者来说,无论是50万,还是5000万日元,都是无法的换取每个人的生命的。金额仅仅是表示加害者的反省和谢罪的象征。因此,低于世界水平的赔偿金额当然是对受难者自尊心的伤害。5亿日元是保持中国人受难者自尊心的最低限度,中国人决不会满足于这个金额,就象对德国财团的补偿金及其限制条件,许多犹太人至今为止也不满足的那样。无论是中国人也好,犹太人也好,受难者所受到的创伤是深刻的,也是加害者的几句谢罪的话、几张钞票所不能治愈的。
3、花冈事件的“和解”得到了日本社会的公共认知
1990年7月5日《共同声明》仅仅是中国人受难者与鹿岛之间双方的合意。在这次和解中,由于东京最裁判所这一公共的司法机关的介入,鹿岛就毫不退路了。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和解”来确认花冈事件、强掳中国人?强制劳动的事实是历史中毫无疑问的事实。二战期间,大量的中国人被蛮横地掳去日本,在日本许多工地从事非人的劳动,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被夺走了生命;在花冈,为了维护民族的尊严、人的尊严,中国人举行了起义;强加在这些中国人身上的不法行为,日本政府和企业所应负的责任,作为企业的鹿岛承认了责任并作了谢罪,......这些严肃的事实,在日本社会,不论其立场是左是右,都有所认知。许多日本媒体都对这一事件作了报道,对和解的意义作了很高的评价。连最保守的《产经新闻》虽然发表的社论是偏向鹿岛的,但对事件的经过还是作了如实报道。
到目前为止,拒绝承认强掳中国人的事实,或者承认事实却不承认责任,而一直蓄意掩盖战争罪行的日本社会,以这次和解为契机,迈出了认知的一步,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正是“记忆与责任”开始成为国民性认识的表现。当然,只要日本政府不谢罪和赔偿,这促认识还不能说是完全的,但就是这样,已为能将花冈事件、强掳中国人的历史事实向后一代传达下去开辟了一条路子,也是对那些把正视历史攻击为“自虐史观”的人一个有力的回击,其意义也很大。1999年,江泽民国家主席在访日时,再三强调中日友好未来发展基于“以史为鉴”。花冈“和解”就是使日本民众再次认识到过去和未来是连续的这一事实。
尊重日本民众运动的主体性
花冈和解成立后,有一些因为中国人受难者对“和解”的内容不满,认为“日本人认为和解是胜利,这就很奇怪”之类的意见。这是以中国人的感情尺度来衡量日本的民众运动,令人难发同意。本来,日本方面的支援运动是他们自身对自己的负的历史遗产进行清算的开始。“和解”是两国人民,特别是花冈当地的民众长期斗争的结果,也是在台湾、洛杉矶的各地友人们的声援中获得的胜利。正因为如此,日本的民众斗争才获得了如何面对负的历史遗产的一条地平线,这是一项不可多得的成果。就“和解”的内容而言,与中国人的感情和期待的尺度来衡量,确实是有相当的距离,但是,必须了解,通过“和解”中国人受难者贯彻了政治目标和获得的成果,从日本司法制度的限制以及中日两国的社会政治状况来看,是并不容易的。我们中国人有必人知道日本社会冷酷的现实状况。战前不用说了,就是战后到现在为止,在各种各样的公害诉讼、劳动争议中,日本政府和资本家们对自己国家的民众一向是采取冷酷的态度和弃民政策。萨利德迈病、水俣病、药害爱滋病、三井三池争议、国铁反合理化争议等等,即使得到一些解决,获得的补偿也仅仅是一小部分,其金额甚至低于平均工资结果是很残酷的。这些事例举不胜举。更不用说,在民族性排外的日本政治状况和司法制度下,除了一部分并不受欢迎的例外以外,绝大多数的诉讼都一个一个地被驳回。从许多败诉的战后补偿诉讼案例来看,不能不说花冈“和解”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毫克疑问,它为今后的战后补偿诉讼的斗争带来了一线希望。它对形成全面解决战后补偿的社会舆论发挥了无法估计的作用。如果这不叫做胜利,那么我们以什么为胜利呢?我们中国人不能失去真正的友人。
当然,排除任何妥协,永远追究加害者的责任,也是面对历史的一个方法。但是,我们中国人是否有犹太人那样的永远告发纳粹分子的运动和组织呢?倒不如说,我们中国人,除了花冈老人们的斗争以外,对半个世纪以来,没有主动地对历史进行过清算一事,难道不值得自省吗?如果说“和解”还有什么不足的话,那么首先必须从反省我们自身的不努力和怠慢开始。犹太人集结起来追击地球上每一个角落里的纳粹分子,我们中国人难道就甘于仅仅知道愤怒吗?今天的中国人口头上非常勇猛,正真的时候是疑神疑鬼呢,还是宽容呢,或者是愚笨呢?我们中国人难道没有放弃了作为被害民族的历史责任吗?
创造历史的思想源泉
虽然通过“和解”中国人受难者的政治原则得到了贯彻,但中国人的期待和愿望并没有得到百分之百的达到。其主要原因当然在鹿岛和日本政府。鹿岛再次确认了《共同声明》,但从谈判过程来看,并不是鹿岛主动地而是在舆论压力下被迫承认的。因此,在和解后由鹿岛单方面发表的《答复》,始终为自己辩护,歪曲历史,根本看不出诚实反省的意思。不仅是受难者,许多中国人感到愤怒是理所当然的。笔者认为道义责任比法律责任有更深重的意义。鹿岛的法律责任也是明明白白的,但就是这样,鹿岛从1990年开始的谈判以来,一直不承认法律责任,在“和解”中也拒不承认,对“批判自己的纪念馆建设”(鹿岛自己说),也一直拒绝接受。
日本政府也以“日中之间已经解决”为借口(1990年3月7日,在国会上,海部前首相对田英夫参议员议员的质问的答辩),对包括所在的当事人尚且如此,受难者心中的创伤当然是很难治愈的。
由于“和解”,并不等于说鹿岛的过去得到了完全的清算,而仅仅是清算的第一步。不允许鹿岛以为只要拿出这笔钱,就可以抵偿死难的中国人的生命。无论花了多少金钱,无论谢多少次罪,毫无道理的侵略战争给受难者带来的痛苦和悲伤不是简单地可以消失的。只有在不断认清加害者的社会总体给被害者带来的加害事实以及历史责任,在不断理解受难者的痛苦和悲伤过程中,才能逐渐治愈受难者的创伤、恢复尊严、消除怨愤。大馆市的市民和行政当局,在这五十年来,没有间断过对受难者的追悼和记念活动。为如何恢复受难者的自尊心提供了很有益的经验。谨表深深的谢意。
“和解”后的课题依然很多。一是必须严格监督鹿岛是否忠实地履行和解的精神。二是要继续追究日本政府的责任。另外,以花冈为例,对于其他企业的同样问题也应继续进行追究。只要全部中国人强掳、强制劳动问题得不到解决,花冈事件就不能说是真正地得到历史性地清算。无论如何,我们民众一定要用自己的手来建造一个鹿岛一直拒绝的“花冈纪念馆”。安放在“花冈纪念馆”里的,只能是受难者和民众的英灵,而不是鹿岛的假仁假义。要使“花冈纪念馆”成为体现中国人受难者的悲哀和怨愤、民族和人类的尊严、无所畏惧的前赴后继精神的神圣的场所。
让我们从正面理解受难者的愤怒和悲哀,以此作为磨练我们对历史的感性,创造历史的思想源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