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 步 平
一 概述
1 基本状况
化学武器是指利用某些化学物质对人类和生物的毒作用制造的大规模杀伤武器,因为在实际应用中有毒物质多转化为气态,所以又被称为毒气武器。
在战争中利用有毒化学物质的情况早有发生,所以早在十九世纪末,国际社会就曾致力于禁止使用有毒物质,直到二十世纪初,出于对有毒物质的恐惧和担心,国际社会曾多次就禁止使用有毒物质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有所体现。(1) 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由于交战双方都曾大量使用了化学武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所以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呼声很高,在1925年就禁止生产、保存和使用化学武器问题订立了日内瓦议定书,这一国际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直至本世纪九十年代国际社会禁止化学武器的主要的法律文件。(2)
日本是战前许多禁止使用化学武器公约的签字国,也签署了日内瓦议定书,而政府的正式批准是在1970年。
1993年1月,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订,1997年开始生效。(3)
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当时的许多强国都拥有化学武器。但是,由于考虑到对方使用化学武器的报复,所以绝大多数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并没有使用化学武器。而在战场上大量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家只有日本,而其主要的使用对象是中国。
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立即着手研究和制造化学武器,在三十年代初即成为世界上有数的拥有化学武器的强国之一。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根据日本大本营的命令,侵华日军开始在中国战场上对中国军民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1945年8月,中国战场上的日本军队在战败投降之际,为了掩盖违背国际公约的行为,逃避国际社会的谴责,根据命令把化学武器掩藏在地下或在江河里,而大部分来不及掩盖的化学武器则混在普通武器中。由于日军化学战是秘密的,战败后也没有向中国通报任何情报,所以中国方面是在若干年后才逐渐了解到部分情况的。
尤其严重的是,化学武器中的有毒物质不能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在战后不断被发现,但已经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并伤害了相当多的平民。
2 研究日军化学战的现实意义
如上所述,日军的化学战一方面是违背国际公约的历史问题,一方面是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危害的现实问题,而两方面问题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使用化学武器违背国际公约的性质,在战后的国际法庭上,这一属于反和平的罪行应当受到审判。事实上,东京国际法庭国际检察局为追究这一罪行在中国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调查,掌握了大量的证据,并且已经写进了起诉书。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也提出了报告。但是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没有对日军化学战的罪行进行审判。(4) 掩盖化学战罪行导致的影响是很深刻的,战后日本方面一直有人拒不承认进行过化学战。九十年代初,中国方面提出日本应当负责处理和销毁遗弃的化学武器,日本政府要员还在推卸责任。(5) 因此,研究这一历史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日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在战后50多年里,已经在很广阔的范围内给中国平民的生命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日军秘密掩埋或丢弃的化学武器已经损害严重,在被偶然发现或触动后,有毒的化学物质往往会流出,伤害没有任何化学武器知识的中国平民。而在那些化学物质中,大多含有难以进行无毒化处理的砷,在大量堆积遗弃化学武器的地方,对环境的污染相当严重。(6)
1993年签署并于1997年生效的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对战争期间遗弃的化学武器的处理加以明确的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承担处理和销毁遗弃在他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日军使用和遗弃化学武器问题的研究对于履行国际公约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3 学术研究意义
关于日本化学战的责任问题,在战争期间曾经有所涉及。战争期间的国民政府以及八路军司令部对曾经就日军使用化学武器问题提请国际社会注意,并对日军的暴行提出了抗议。国民政府军政部专门成立了防毒处,搜集了一些有关日军化学战的资料,并积累了日军用毒的证据。(7)
战后初期,为配合东京国际法庭国际检察局的调查,国民政府曾经提出了关于日军用毒的报告。但是这一报告只局限于国民政府军的资料,而没有日本在敌后根据地对八路军以及中国平民用毒的资料和证据,所以比较片面。(8)
五十年代,为配合对侵华日军BC级战争罪犯的审判(沈阳审判、太原审判),对日军侵略罪行进行了大规模调查,其中包括日军用毒罪行。(9) 但是,一方面这一调查不是就化学战的专门调查,所以目标不够集中,另一方面由于时间以及对化学武器知识了解的限制,当时的调查很不完善,甚至有讹误的地方。(10)如果沿用下去,对于认识历史事实和进行国际谈判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科学的研究。
4 本次研究的特征
我国关于日军化学战的研究开始于战争期间,当时由国民政府军政部防毒处主持对日军化学战的情况进行资料的搜集和情报的分析。当时对侵华日军中的化学部队的构成和序列有所了解,对化学武器的种类也有所认识。但是,由于条件所限,掌握的情况不够准确。日本投降时,根据这些资料写成了日军在中国用毒的报告,提供给东京审判的国际检察局。
战后,由于对被俘日本战犯审判的需要,同时配合在国内进行的反对日本军国主义的教育,对日军化学战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主要的工作在于访问和调查中国的化学战受害人,搜集被害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体现在《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细菌战与毒气战》一书中。近年出版的若干专著,基本上是利用这一选编中的资料。
战后,日本方面对于化学战问题一直讳莫如深,从未披露过有关的档案资料。进步学者在其著作中对化学战问题有所揭露,但是没有充分的资料。从本世纪八十年代中期起,保存在在美国的原国际检察局的档案经日本学者的研究分析,有关化学战的重要证据被披露;另有日本学者在日本国内也发现了有关的重要证据;而与化学战有关的重要的毒气工厂和训练学校的资料和实地也陆续被发现。到九十年代初,日本国内的和平进步组织开始了追究被掩盖了的化学战(和细菌战)罪行的活动,许多新的资料证据被发现。
鉴于新的资料和证据的不断出现,特别是新资料补充了原有资料的不足,纠正了原有资料的讹误,所以利用最新资料重新研究日军化学战问题具备了条件。本研究课题的主持人在申请资助之前,已经利用在日本研究的机会,在日本对有关资料、证据、遗址和遗迹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获得了大量第一手的资料,并且结识了相当多的日本方面有关的研究者。因此这一研究的特征是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外研究成果,并结合实地调查获得的资料,将日军化学战问题的研究提到新的高度。
注释:
(1) 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了三个公约和三项宣言,其中一项宣言就是《禁止使用以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为唯一目的之投射物宣言》;1907年第二次海牙会议通过的《陆战法规惯例公约》对禁止使用有毒物质的原则又加以重申。
(2) 《日内瓦议定书》又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关于禁止化学武器的原则为: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或中毒性的气体,以及一切与之类似的液体和其它物质。该议定书虽然有19个国家签署,但是未获得必需的批准,所以未能生效。
(3) 1993年1月13日在法国巴黎签署,正式名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共24条。在第一条中明确了如下原则:签约国承诺销毁化学武器设施和储存,包括遗留在其他国家领土上的所所有化学武器。
(4) 关于该问题,近年关于东京审判的研究中多涉及到,其中以日本学者粟屋宪太郎先生的研究最有代表性。他的研究证明: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故意掩盖了日本天皇和军队的许多重要的战争责任。
(5) 见本报告第四部分之4。
(6) 1992年中国政府向日内瓦裁军会议提交的报告。
(7) 有关日本军队用毒的报告多存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
(8)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关于日军在华用毒报告》
(9) 《日军侵华暴行档案资料》第八册《细菌战和毒气战》。
二 战争期间日本军队的化学战准备
日本军队进行化学战准备的工作开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由于当时发现欧美许多强国拥有化学武器,并在战争中发挥了强大的杀伤力。但是,由于国际间存在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公约,所以日本军队的化学战准备是在极其秘密的状态下进行的,许多情况在战后才逐渐为人们所了解。
1 化学武器的研究--化学武器种类和水平的分析
1918年,日本在出兵西伯利亚的过程中,了解到大战期间进行的化学战的实际,当时的陆军对此极感兴趣,立即在陆军中成立了“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委托驻各国大使馆武官搜集资料,并派日本火药研究所军人专门赴欧美考察。经对欧美各国的化学武器状况调查后,了解到欧美各国化学战的重点是开发有毒的化学物质即毒剂,而将其装填在常规武器上使用。化学毒剂从性质上可分为催泪性、呕吐性、糜烂性、窒息性以及血液中毒性等若干种,化学毒剂装填在常规武器如炮弹、炸弹中,即成为化学武器。调查委员会在搜集了国外化学毒剂以及武器的技术状况后,提出日本应加快进行化学战准备的报告。1919年,调查委员会撤消,化学武器的研究工作正式由设在陆军的科学研究所中的第二课化学兵器班承担。1925年演变为该研究所的第三部,1941年,第三部改编为陆军技术本部的第六研究所,1942年属日本陆军兵器行政本部,称为第六技术研究所。(1) 需要指出的是,化学武器特别是化学毒剂的水准与化学工业的水平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日本军队系统的化学武器的研究并不是孤立的,而在很大程度上以日本化学工业的发展为基础,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由于日本进入“战时体制”,民用化学工业也被纳入军事工业体系,成为日本化学战的重要组成部分。(2)
日本在进行化学武器研究的初期,聘请了德国的化学武器专家,直接利用了德国的技术,但当时确定的方针是:三年后达到强国水平,然后超过它。所以,陆军科学研究所初期的任务是掌握当时已经开发出来的化学武器的技术。,从三十年代开始,科学研究所对有关化学武器的性能和威力进行了改进。主要的成就是:
A 专门研究了在低温寒冷地区使用的防冻芥子气,目的是适应在中国东北以及在苏联的作战;
B 研究成果了将氢氰酸作为有效的毒剂的技术,并解决了安定性的问题,这是针对苏联坦克进攻的重要研究成果,是属于机密中的机密。
C 研制成功了将氢氰酸装填在特殊的玻璃容器中使用的技术,解决了氢氰酸在战场上发挥威力的问题。
上述三项技术证明日本的化学武器的水平达到了当时世界的一流水平,而在有些技术上甚至超过了世界先进水平。(3)
至1937年,日本陆军将研究和改进的化学武器加以制式化,正式列为装备军队的武器。(4) 这时,正式确定为日本陆军使用的化学毒剂有:
日本陆军在化学武器的研究方面还有需要指出的情况是,曾经研究了专门发射化学炮弹的投射机,专门喷射化学毒剂的器材,专门撒播化学毒剂的撒毒车、撒毒坦克以及大量发射化学毒剂的装置甚至火箭弹,但是直到战争结束时,这些武器仍处于试制阶段,没有正式编入陆军武器的序列。(5)
1943年起,日本海军也在神奈川县的寒川町相模海军工厂中同时开展了化学毒剂的研究。不过,这时日本陆军的化学武器技术已经成熟,海军在直接利用其技术的情况下,研究了适用于军舰的化学武器。(6)
2 化学毒剂的制造
1925年,在关于禁止使用化学武器的日内瓦议定书签订的同时,日本军队开始着手大规模制造化学毒剂。考虑到可能会受到国际舆论的压力和国内和平力量的反对,陆军决定在极其秘密的状态下进行,将制造毒剂的主要基地设在广岛附近的海岛上。(7) 该海岛名为“大久野岛”,位于广岛县竹原市忠海町对岸3公里的海面上,从十九世纪末就成为日本陆军的重要的海防阵地(中日甲午战争期间,日本曾将大本营移驻广岛)。(8) (附图1:大久野岛位置图))1927年,日本军队将海岛居民全部迁走,用两年的时间将整个海岛建设成规模庞大的化学毒剂和化学武器的生产工厂,于1929年正式开工,当时的名称为“日本陆军东京兵工厂忠海制造所”(9) 。日本侵华战争开始后,工厂规模迅速扩大,最多时达5000人,基本上从附近地区的居民中召募。日本军队使用的所有化学毒剂的种类都可以在这里生产,在数量上占当时日本所有化学毒剂生产量的近90%。这一工厂对外极端保密,即使在日本也极少为人所知。战争期间,连日本的地图也将这一海岛隐去,所以大久野岛后来被称为是“地图上看不到的岛屿”(10)。(附图2:毒气工厂图)
大久野岛工厂中制造的化学毒剂基本有三种去向,一是就地装填到武器中,运送到战场上使用;一是运输到北九州小仓附近的曾根兵工厂,那里有大规模的装填设备;一是装入大型容器中,运送到中国战争或临时保存在当地仓库(附图3:毒剂运动方向示意)。
从1931年到1945年,日本生产的化学毒剂数量为:(11)
糜烂性芥子气、路易氏气 4992吨
血液中毒性氢氰酸 255吨
呕吐性二苯氰胂 1957吨
催泪性苯氯乙酮 172吨
总计 7376吨
以上毒剂中的一部分被填充到炮弹、炸弹等毒气武器中,被填充的毒气武器的数量为:(12)
毒气弹 1716926发
发射筒 5536046枚
其它 208000枚
总计 7460972枚
由此可见,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至少生产了700万发(枚)以上的化学武器。
以大久野岛工厂为中心的毒剂制造工厂和以曾根工厂为中心的毒剂装填工厂在战争期间都使用了大量的日本工人,特别是在战争后期,由于熟练工人严重缺乏,日本政府根据战争动员法征用了大量的妇女和学生。而战时制造化学武器的生产条件相当恶劣,工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化学毒剂的危害性很大,当时就有许多人受到严重伤害。战后,由于环境污染而慢性受害的日本人逐渐增加,原来的从业人员中癌症发病率高于一般人的2-3倍,多数人的气管、肺部患病,到1981年,确认受到毒气污染的患者有4000人左右。从事化学武器制造的受害人从60年代起就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要求,但是日本政府只承认对当时的正式员工等同于日本军人给予经济补助(每月12万日元,由大藏省提供),但要求必须提供出当时的有效证件,满足这一要求的人不到受害人总数的十分之一(在日本战败时销毁了有关证件的从业人员得不到补助)。由于大部分受害人没有得到政府的承认,所以对战争期间参与制造化学武器的日本从业人员的补偿是日本的一个社会问题。(13)
日本宣布投降时,还有大量制造出来没有运出去的化学毒剂遗留在大久野岛上。其中的大部分由当时占领该地区的同盟国军(澳大利亚军和美军)组织力量丢弃在公海内,地点为四国高知县境内海域的土佐冲(附图)(14)。但是,还有部分化学毒剂没有被丢弃,以各种方式散落在日本各地。战后,在许多地方发现了散落的化学武器或化学毒剂,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关注。(15)
日本即将投降时,大久野岛的毒剂工厂接到了将制造化学毒剂的各种设施和设销毁的命令,其中特别强调了要彻底销毁氢氰酸制造设施。同盟国军占领后,对岛屿上所有设施又进行了彻底销毁。战后,大久野岛被规定为日本国家国民度假村,许多人已经不了解该岛的历史。1987年,经有关人士的积极努力,在岛上建立了以反映该岛历史的“毒气岛资料馆”,对有关遗址和以及进行了整理和恢复。从1995年开始,对岛上有关地点的被污染情况进行了测量,发现若干地点的含毒量竟然超过正常水平的2000--4000倍。所以被毒剂污染的问题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6)
3 化学部队的训练和培养
1933年,日本陆军大臣荒木贞夫同爱尔兰著名作家肖伯纳谈话时,就日本的外交和军事政策进行辩解:作为没有制造先进武器资金的日本来说,只能考虑使用进行战争的最经济的方法。他在这里所说的经济方法,就包括化学武器。因为就投入的资金与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化学武器要大大优越于常规武器。所以,就在1933年,日本陆军成立了专门训练从事化学战的学校──陆军习志野学校。该学校也是极端秘密的,负责培训日本军队中专业的化学战部队成员,也负责训练普通部队中的化学战参谋。(17)至1945年,该学校培养近4万名军人,成为日本军队中化学战的骨干人员。(18)
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自成立之初就受到日本陆军的重视,历任校长多为军队中有相当资历与地位的军官。第一任校长中岛今朝吾(1933.8--1936.3),陆军中将,卢沟桥事变后任第16师团长,指挥进攻南京的战斗,并在战斗中使用了燃烧弹(化学武器类)。与其同时任学校干事(副校长)的今村均,是“九一八事变”时日本参谋本部作战课长,对化学战特别热心。后任日军第八方面军司令官(大将)驻菲律宾,战后被判处10年徒刑。其他的几届校长多是日本化学战的主要设计和执行者,是日军化学部队的创始人。
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的职能不仅限于化学战人员的培养和训练,实际是日本化学战的执行机构,因为直到1941年5月,日本陆军才在教育总监部中设立专司化学战的“化学兵监部”,此前,陆军习志野学校在化学战中扮演重要角色。侵华日军在中国战场上的化学战实战,大多是由该学校毕业的军人参与指挥,在大规模的战役中,由该学校委派专门的教官到战场指挥。所以,日军在中国战场上进行的化学战的情况大多反映在该学校的报告中。这些报告在战争期间都是极为秘密的资料。战后被美国军队获得,原来准备作为追究日本的化学战的证据。但是由于这一责任被免于起诉,那些报告被转移到美国国家档案馆保存。战后很长时间没有人注意那些报告,直到本世纪80年代中期才为人们了解,陆续公布于世。(19)
习志野学校曾在日本和中国进行过许多次化学战的演习,特别是在中国东北进行过以苏联军队为假想敌的使用化学武器的演习。经过大量演习后,习志野学校总结出日军进行化学战的基本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经验是利用迫击炮的轻便与机动性。根据这一经验,日本陆军组建了专门以发射化学炮弹为目的的迫击炮队。
日本陆军习志野学校位于东京附近的千叶县习志野市,当时的习志野市是日本陆军的重要基地,驻有多支部队。日本陆军军事学校的名称一般是标明学校的教育内容的,以地名作为学校的名称,说明了学校的秘密性质。习志野学校校址在战后也被废弃和销毁,广阔的校园大部分成为习志野公园。但是当年房屋、焚烧炉等遗迹犹存,1995年在拆毁前由当地的和平委员会进行了考察,笔者也参加了考察。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日本天皇从一开始就关注化学武器的研制,1929年11月7日,他特别视察了研究化学武器的科学研究所。(20)
注释:
(1) 由于日本陆军对化学武器的研究是极其秘密的,战争期间的资料很少披露。但是参加研究并担任重要职务的部分日本军人在战后陆续提供了证言,他们是:
原日本陆军中将,第六陆军技术研究所所长小柳津正雄;
原日本陆军少将,第六陆军技术研究所最后一任所长秋山金正;
原日本陆军中将,陆军科学研究所所长久村种树;
这些人所提供的证言和资料,大部分为美国占领军司令部所保管。
根据他们的证言及有关资料,可以描绘出日本陆军关于化学武器研究机构的组成以及沿革的状况:
(2) 进行化学毒剂生产的日本民间企业有数十家,主要有保土谷化学株式会社、日本曹达等。
(3) 关于日本化学武器技术的水平,日本从事化学战的军人在战后的回忆中都给予相当高的评价。而战后美国立即派出调查团调查日本的化学战问题,也说明日本在化学战技术方面的水平引起了注意。
(4) 列入日本陆军正式编制的化学武器的资料,可见日本陆军省1939年秘密编制的《秘密兵器概说缀》。
(5) 见《日本化学兵器技术史》,1957.1(战争时期日本从事化学战军人在战后整理的资料)。
(6) 关于日本海军的化学武器的资料比较少,在《日本海军相模工厂》一书中没有记载关于化学武器的问题,近年在该工厂所在地的寒川町的地方历史文献中披露了有关的情况,包括有关人员的回忆。
(7) 【日】村上初一:《毒ガス岛の历史》。
(8) 【日】服部忠:《秘录:大久野岛の记》。
(9) 【日】辰巳知司:《隐された广岛》。
(10)【日】武田英子:《地图から消された岛》。
(11)【日】吉见义明:《日本军はどのぐらい毒がスを生产したか》。
(12)【日】《中国新闻》:《毒ガス弹746万发制造》。
(13)战后,以在大久野岛毒气工厂工作过的日本工人为主体团体以的毒气受害人的身分向日本政府提出赔偿的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日本政府终于答应对在战争中工厂中的正式工人予以补偿,并且把忠海町的医院作为专门治疗受害人的医院。近年,日本海军系统的相模工厂的受害人也提出了赔偿的要求。
(14)【日】村上初一:《毒ガス岛の历史》。
【日】服部忠:《秘录:大久野岛の记》。
(15)近年来,日本各大报对于在日本各地发现的毒气武器的情况经常有报道,已经涉及到北边的北海道直到南边的九州的八处地方。
(16)1997-1998年,日本厚生省对大久野岛上的毒气污染情况进行了检测,在原来的毒气仓库地下以及附近的海中,有毒物质的含量是标准的2000到4000倍,相当严重。
(17)【日】小柳津正雄:《化学战研究史》。
(18)【日】陆军习志野学校校史编纂委员会:《陆军习志野学校史》。
(19)【日】吉见义明、粟屋宪太郎:《毒ガス战关系资料》。
(20)【日】每日新闻,1995.4.5。
三 日本侵华部队的化学战实施
1 有关化学战的命令和化学战实施部队
日本军队在1937年发动大规模的侵华战争后立即将化学武器的使用作为重要的战略部署。1937年7月27日,即在日本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后仅20天,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发布了“可在适当时机使用催泪筒”的指示,同时命令在驻华日本陆军中设置化学部队。(1) 第一批组建的化学部队包括迫击第三、第五大队和第一野战化学部、第四、第七号野战毒气厂,分别被分别派遣到五个师团中。以后在日军驻华北、华中、华南的派遣军中都设置了专业的化学部队并分别配有野战毒气厂。1938年4月,载仁又就使用呕吐性毒剂作出指示,命令各部队在复杂的山区作战时可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使用呕吐性的化学毒剂,并要求尽量与烟幕弹同时使用。(2) 1939年,载仁再次就使用糜烂性的毒剂问题作出指示,要求各部队“研究该毒剂在作战时的价值”。据不完全统计,日本大本营就使用化学武器向各部队发出的上述指示至少在15次以上。(3) 根据日本大本营发出的命令,各地侵华日军部队相应发布使用化学武器的具体的命令与规定,包括在战争中保守秘密的原则,在许多次大规模的战争中对中国军队使用了化学武器。
战争初期,日本大本营之所以把多支化学部队派遣到各作战的师团中,是担心中国军队也拥有化学武器,在初期的作战中,日军经常携带防毒面具就是出于这一担心。但是,中国军队并不具备化学战的能力,也没有化学武器,甚至正规的防毒机构都是在 年建立的。日军很快了解到这一情报, 所以大部分专业的化学部队陆续被抽调回日本。(4) 然而,专业化学部队抽调回国并没有改变日本对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方针,而只是将对中国方面使用化学武器的任务直接交给作战部队,各部队都配备化学武器,将在习志野学校接受过培训的军人派到作战部队中担任“瓦斯指导员”,即指导化学战的军官。所以说,排除了中国拥有化学武器的可能性,不担心受到来自中国的化学武器的报复,日军反而更加放肆地使用化学武器了。
根据各种文献资料的记载,可以统计出来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派遣到中国战场上的专门的化学部队情况是:
A 迫击队
部队名称 组建时间 复员或改编
迫击第二联队
(满洲第525部队) 1938.3 1941.6改编为迫击第十大队
迫击第一大队 1937.9
迫击第二大队 1938.9 1942.2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四大队 1937.9
迫击第五大队 1937.9 1941.11 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十大队 1941.6 1942.10 关东军化学部练习队
迫击第十一大队 1942.3 1943.8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十二大队 1942.4 1945.4调转东南亚
迫击第十三大队 1942.4
迫击第十四大队 1942.4 1945.3调转日本
B 野战毒气队
第13中队 1937.8 1940.8
第6小队 1937.8 1940.8
第7小队 1937.8 1940.7
第8小队 1937.8 1940.8
第5中队 1937.9 1939.7
第6中队 1937.8 1940.8
第1中队 1937.8 1939.7
第2中队 1937.8 1939.7
第9中队 1938.9 1939.1
第10中队 1938.9 1939.1
第18中队 1940.7 1947.7
第5中队 1940.7 1947.7
独立30中队 1941.7 1943.7
独立32中队 1941.7 1943.7
独立34中队 1941.7 1943.7
独立35中队 1941.7 1942.7
独立37中队 1941.7 1942.5
C 野战化学实验部
第一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7 1938.2
第二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8 1939.3
第三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8 1938.2
第四野战化学实验部 1937.8 1938.2
2 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
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情况大体分为以下 种情形:
A 在大规模的战役中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达到军事目的的手段
属于这种情况的如1938年的宜昌作战、武汉作战等。由于这种战役规模比较大,日军有计划使用化学武器,甚至在战争中进行化学武器实验,所以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包括准备和实际使用的化学武器的种类和数量等。(5)
B 在一般性的战争中或者是在较小规模的战斗中,日军根据情况机动地使用化学武器。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也有偶然留下记录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已没有具体的记载。当时双方的战争参加者虽然在战后的回忆录中有所涉及,但是难以找到具体的数据。(6)
C 对平民使用化学武器作为迫害手段
日军对当时抗日力量所控制的地区进行扫荡时,经常使用化学武器对掩藏在地道中的和平居民进行攻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敌后根据地和日军与抗日力量相持的地区。日本方面的文件中对此有所记载,但更多是反映在中国方面的资料里。当时,“毒瓦斯”这一名词也在民间流传,就是由于这一原因。(7)
日军在中国的化学战对中国军民造成的伤亡主要依靠中国方面的资料记载。但是由于中国方面关于化学战的知识不足,不能把所有受到化学武器伤害的情况都准确地记录下来,所以仅依靠资料是很不充分的。而且即使有所记载,但是对于化学武器的种类、数量等也多语焉不详。在东京审判之际,国际检察局曾经派员对日本在中国的化学战情况进行过调查,当时的国民政府提供了日军在华用毒的报告。由于时间紧迫,那一报告所罗列的日军用毒情况基本是根据正面战场的战报,指出日军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共1312次;受到伤害的人数为36968人;其中死亡2086人。但是这一报告没有把日军在敌后战场和八路军根据地的用毒情况统计进去,是很不完整的。(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时,曾经就其最新进行过调查,取得了大量新的证据。但因为不是针对化学战的专门调查,所以也是不够充分的。近年来,根据各方面的资料重新进行了统计,可以认为:日军在中国使用化学武器的次数超过2000次,造成了近十万人的直接的伤亡。( 9)但是,即使是这样的统计也是很不精确的。最近,我们到日军用毒的代表性地区--山西省东南地区进行了调查,发现了许多以前的资料根本没有记载的伤害情况。原因是当地的群众至今不懂得“化学武器”或“毒气武器”的概念,他们只能描述当时的情景,而他们所说的“臭弹”就是指化学武器。因此,如果就日本化学战的罪行和受害进行专门的调查的话,可能会取得更多的证据。(详见《关于抗战期间日本军队在山西使用化学武器的调查报告》)
中国方面在战争期间曾多次向国际社会揭露过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一定的注意。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43年6月8日就日军使用化学武器的问题向日本提出过警告,称要对使用非人道武器的行为进行大规模的报复。1944年4月18日,美国开始对日本使用化学武器进行报复性毒气攻击的问题进行讨论。由于担心受到美国的报复,所以在那之后,日军在中国的用毒有所收敛。
3 化学武器与生物武器的关系
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还秘密研究和使用了生物武器即细菌武器,并且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水平。战后,美国军队全部接收了细菌武器的资料,并且把主要的战争罪犯包庇掩盖起来。但是在苏联的哈巴罗夫斯克(伯力)对部分从事细菌战的日本军人进行了审判,所以以731细菌部队为代表的日本细菌战的罪行被部分地揭露出来。近年,经日本进步力量的推动,细菌战的历史责任问题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细菌武器即生物武器,与化学武器属于不同的系统,在进行研究时是不能混淆的。但是对于当时的日本军队来说,两者都是在极端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具有开发实验性的武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制造细菌武器以及进行生物实验也离不开化学物质,所以其内部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将两者并称为“恶魔兄弟”。不过需要说明如下几个问题。
A 日本的细菌作战包括细菌实验是通过设在各大“军区”的“防疫给水部”进行的,专门专门进行细菌战的日本生物部队为:
关东军 731部队 哈尔滨
100部队 长春
华北派遣军 1855部队 北京
华中派遣军 1644部队 南京
华南派遣军 8604部队 广州
南方军 9420部队 新加坡
上述各细菌部队的建制属于所在地区的日军派遣军司令部,而有关细菌战的技术和业务问题,则由设在东京的陆军军医学校的细菌研究室统一指挥。关东军731细菌部队的部队长石井四郎兼任那一研究室的主任,所以731部队在各细菌部队中有特殊的地位。
由于细菌部队的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所以各细菌部队之间的联系远较细菌部队与本地区作战部队间的联系要密切,各细菌部队间的协作与共同行动很多。日军在中国南部地区进行的细菌战,就是由731部队、1855部队等进行的。
B 化学战的情况与细菌战有所不同。尽管在侵华战争开始的时候,日本大本营曾经把从事化学战的专业性的部队(如化学实验部、撒毒队和野战毒气厂)派到一些主要的师团中,但在发现中国军队不具备化学战能力和知识的情报后,遂将大部分专业性部队撤回,将任务交给各作战部队,把化学武器配属到普通的部队,只是在大本营内成立了化学兵部。由各作战部队在战争中随时根据情况实施化学战,可以说细菌战更专业一些,而化学战则更为普及。
C 日军中从事细菌战和从事化学战的部队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如关东军中专门设立有从事化学战研究的516部队(驻齐齐齐哈尔),该部队与731部队的关系极其密切。据该部队的原队员称,516部队向731部队供应有关毒气实验的设备和玻璃仪器,有关的毒气的实验都是两支部队的人员共同进行的。
注释:
(1) 日本大本营临参命第64号,载《大本营陆军部〈大陆令〉〈大陆指〉总集成》第二卷。
(2) 日本大本营大陆指第110号,载《大本营陆军部〈大陆令〉〈大陆指〉总集成》第二卷。
(3) 根据《大本营陆军部〈大陆令〉〈大陆指〉总集成》中有关命令统计。
(4) 【日】陆军习志野学校校史编纂委员会:《陆军习志野小学校史》。
(5) 【日】吉见义明、粟屋宪太郎:《毒ガス战关系资料》。
(6) 日本军人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毒瓦斯的回忆相当多,中国方面的资料集中体现在前述《细菌战和毒气战》资料集中;日本方面的证言在中国归还者联络会出版的战犯回忆中也多有体现。
(7) 典型的对平民的用毒为在河北省定州市北疃村制造的惨案,受害人达800名以上。
(8) 国民政府军政部:《抗战八年来敌军用毒经过报告书》,1946年。
(9) 纪学仁:《化学战史》,军事谊文出版社,1991年。
四 化学武器在战后的遗弃、危害与处理
1 遗弃化学武器的状况
日本军队在战争期间制造的7376吨化学毒剂中,有多少被运送到中国战场上使用,目前尚未找到确切的统计,但是战后留在日本本土上的化学毒剂的数量为3915.4吨,可见其余的3460.6吨被运到日本本土以外,主要的目的地是中国战场。
日本投降时,留在日本本土上的毒剂共计有4886吨,其中糜烂性毒剂(以芥子气为主)有2995吨,当时全部被以美国军队为首的盟军接管。毒剂大部分遗留的大久野岛的毒气工厂中,所以被集中投弃日本四国地区高知县外的土佐冲。(1) 把有毒的化学武器投弃到公海,是当时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然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将给后代带来巨大的遗患。当然也有少量零星的毒剂或化学武器被遗弃到别的地方或掩藏在地下,近年在日本许多地方有所发现,最远的到达北海道地区。(2)
然而,化学武器在战后的遗弃主要是在中国。
由于使用化学武器是违背国际公约的,所以日本军队在临近投降或撤退之前,往往要掩盖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烧毁所有的文件,埋藏或投弃化学武器。由于是以掩盖为主要目的,所以埋藏或投弃的地点对中国方面是绝对保密的。从目前掌握的日本军队的资料来看,许多部队都曾经接到那样的命令。设在齐齐哈尔的关东军化学部的多名原队员都证实了这一情况,并且提供了具体的埋藏和投弃的地点,(3)但遗憾的是像那样的情况并不很多,大部分与化学战有关的日本军人至今仍然保持缄默。(4)
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战场上的日军并没有能够把所有的化学武器都埋藏或投弃,因为当时战局的发展迅速,相当一部分日本军队没有充裕的时间处理那一问题,因此就将化学武器与普通武器一同丢弃而逃跑。部分日军在投降时将化学武器混在普通武器中一同缴械,并未向中国方面明确提供有关化学武器的情况。但是,在1945--1949年期间,由于中国处于内战时期,没有条件进行处理,部分武器弹药流失到民间,一直到内战结束后的五十年代初才开始对遗弃的日军武器包括混在普通武器中的化学武器进行清理,进行了一定的处理。当然,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处理只能是简单的,主要的方法是集中起来,埋在偏远的地下。(5) 中国参加日内瓦裁军会议的代表团在1992年据五十年代的有关资料初步统计这样的遗弃化学武器(包括弹、筒等)约200万发(枚),化学毒剂100吨。(6)
中国的东北地区是日本对苏联作战所战略基地,一直屯驻了主要的精锐部队关东军,并且配备了大量的重型武器和充足的弹药。由于日本认为当时的苏联已经拥有化学武器,所以为关东军配备的化学武器的数量相当多。尽管日军有严格的保密措施,目前还没有掌握关东军拥有化学武器的具体的数量,但是战后东北地区发现的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数量是国内最多的,这一事实说明关东军配备的化学武器决不在少数。根据日本大本营的战略方针,化学武器将用于对苏联的报复性战斗。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苏联军队向驻扎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关东军突然发起攻击,从发起攻击到日本军队宣布投降只有一周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日本军队只能进行防御性的战斗,根本无法展开进攻。本来,化学武器用于防御性的战斗也是相当有效的,可以在一定的区域撒布以组织对方的攻势。然而,苏联军队的进攻速度大大超过了日本军队的预想,日本军队甚至没有能够进行像样的防御就迅速溃败,大量的化学武器又难以彻底掩盖,所以就在东北地区大量地遗留了下来。
遗弃化学武器状况图示
┌──散落民间──收集──军队仓库保管
原日军仓库中遗弃???? │ 民众不明情况产生受害
|
└──军队收集管理─────埋入偏远地区地下
收集时产生受害
┌───战后偶然发现──受害──收集 | 军队仓库
日军秘密处理(埋入地下或投入江河)──│
└───至今未被发现??威胁生命安全、 危害环境
2 遗弃化学武器的危害
化学武器与常规的武器的最大区别,一是其伤害严重,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二是其内部的化学毒剂成分复杂,特别是含有对人体有极大危害的砷,这是相当难处理的物质。化学武器与细菌武器也不同,细菌武器固然有极大的危害性,但是细菌毕竟有一定的生命周期,而化学毒剂的毒性从理论上说是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然消失的。鉴于这种情况,战后被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对于中国人民的危害和对于中国环境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问题。
那些被日军秘密埋藏或投弃的化学武器,由于大部分地点没有被公布,中国人民并不知情。战后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化学武器有的被偶然发现、发掘或从江河中打捞出来,但是往往会在不注意之中发生泄露,伴随对不知情的人们的伤害,加上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那样的伤害一旦发生将是很不幸的。根据有关资料初步统计,战后被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人数在2000--3000人。我们曾经对在东北部分地区的10余起伤害事件进行了调查,涉及被害人约100人。(7) 需要说明的是,所有这些伤害事件都是被致死性糜烂性的毒剂伤害的,因为这一毒剂导致的伤害严重,所以引起了重视,留下了记载。至于被催泪性或呕吐性毒剂伤害的事件,由于被害症状较轻,很可能没有引起重视,没有留下记载。所以真正的被害当不止上述的统计,需要进行认真的调查。
那些已经被中国方面发现并埋在地下的化学武器,虽然地处偏远,不易为人所发掘,对人的生命安全的直接威胁可能比较小,但对环境的污染难以避免。由于埋藏的条件简陋,炮弹、炸弹的表面逐渐腐蚀,发生泄露的危险性相当大。日本已经对原化学工厂所在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毒物质的含量超过正常标准的2000--4000倍。而我国大量埋藏化学武器的地点尚未进行调查,这是需要引起重视的。(8)
上述情况说明,对于遗弃化学武器的科学处理迫不及待。
3 日本方面对遗弃化学武器的态度
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使用化学武器并把大量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大陆的事实是不容怀疑和无可争议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日本方面在承认这一事实上存在许多障碍,进行得很不顺利。
A 东京审判关于化学战责任的追究
战后初期,为东京审判做准备,美国曾经向日本派遣了专门调查日军细菌战和化学战的由11人组成的专家团,顾问和团长分别由是美国马萨诸塞工业大学校长和理学部长担任。此后,在东京审判的检察团组成时,美国的莫罗上校被委任为调查化学战罪行的组长。莫罗在中国进行了调查,得到了当时的国民政府提供的日本在华进行毒气战罪行的调查报告,并根据这一报告提出了检察官的报告。
由于莫罗的报告主要根据中国国民政府的报告,而当时国民政府的报告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忽略了对敌后战场的调查,所以是不完整的。东京审判的日程安排,关于日本进行化学战的问题应当在1946年的8月向法庭陈述。但是,在陈述过程中的8月12日,莫罗突然被召回国,所以日军化学战的问题就根本没有在审判中提出,就连那一不完整的报告也“胎死腹中”。
东京审判是在美国的控制下进行的,所以是充分反映了美国的利益和要求的。为什么在审判中故意免除日军化学战的战争责任,目前还没有充分的第一手资料可以证明,需要继续进行深入的调查。但是从当时和以后的事态发展来看,美国为躲避使用原子弹的责任和为以后在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提供方便,可能是故意免除日军化学战责任的主要原因。
B 战后,直到九十年代初,日本政府一直竭力回避使用化学武器的战争责任,1952年同国民党政府签订所谓《日华条约》时,日本没有主动提出这一问题。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签署共同声明,1978年中日订立《和平友好条约》,当时的日本政府也从未提起过化学战和化学武器的问题。
战后,日本国内对化学战的问题有所涉及,但是原军人多认为日本的化学武器是防御性的,没有任何攻击。即使使用,也以使用催泪性武器为主,是很文明的。至于遗弃的化学武器问题,日本政府方面从来没有提出过。
1992年,中国方面在日内瓦裁军会议上指出了日军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的问题,并且指出了具体的数目和地点。日本政府最初的反应是消极的,并且拒绝向民间公布。在中国方面的要求和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派出官方的调查团,会同中国方面就代表性的遗弃地点进行共同调查,开始有限度地承认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1996年,对遗弃在中国吉林省敦化市郊哈尔巴岭的遗弃弹进行调查后,日本政府确认了化学武器的日本制造的性质,并开始就处理和销毁的问题进行磋商。1999年7月,中日双方发表了关于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
C 就是在中日两国政府就日军遗弃化学武器问题进行谈判并进行共同调查的时候,日本国内的右倾势力将这一问题作为否认侵略战争责任的突破口加以处理,制造了许多谬论。在这个问题上,日本右倾势力制造的主要谬论是:
日本在战争期间没有制造而且没有使用化学武器;
日本在战争期间即使拥有化学武器也没有使用,只是威慑力量;
日本在战争期间即使使用了化学武器,也只使用了非致死性的物质;
日本没有把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的领土上;
日本遗弃的化学武器的数量没有中国所披露得那样多;
日本在战后把在中国领土上的所有的武器弹药交给了苏联和中国,所有没有处理的责任;
日本缴纳的武器弹药足以充抵对中国的赔偿,所以中国没有理由要求日本的赔偿;
以上言论的欺骗性质是相当明显的,但是对不明历史事实的日本年青一代会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因此研究这一历史问题对于加强中日友好和21世纪的发展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4 对遗弃化学武器的处理原则
1993年签订的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制造化学武器的国家有义务销毁遗弃在别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并对处理遗弃化学武器的时间做了规定。公约所说的处理,当然是指在现在的技术水平下的科学处理,即要求对人类和环境都达到无毒和无污染的处理。履行国际公约,安全可靠地处理遗弃的化学武器,对发展二十一世纪的中日关系将具有重要的意义。1997年,该公约生效,有关缔约国应当承担起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1999年7月,中日两国就处理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问题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明确了以下原则:
A 确认了旧日本军在中国遗弃了大量化学武器;
B 日本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行销毁被确认的遗弃化学武器的国际义务;
C 为销毁遗弃化学武器,日本政府将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专家、设备,中国方面将予以切实的协助;
D 对化学武器的销毁不应对中国的环境产生污染,不使人员受到伤害。(9)
处理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