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下午,东京地方法院一审支持原告方请求,判决日本政府向曾被侵华日军强掳到北海道充当苦役的中国人刘连仁支付二千万日元的赔偿金。历经五年多艰苦诉讼赢得的这纸胜诉判决将对有关个人向日本政府要求战后赔偿的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关于国家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在“刘连仁案”的判决书中,东京地方法院仍
  然坚持,“对于由强掳劳工、强制劳动本身造成的伤害,无论根据国际法还是战前日本的民法,国家都不负有赔偿责任”。这与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主旨相同,但判决书继而指出,在刘连仁于1945年7月逃走至1958年2月被发现的13年中,将其强掳到北海道的日本政府没有尽力寻找、加以保护;特别是在1947年日本通过战后赔偿法后,应对刘连仁负有救济义务的日本政府始终没有任何作为,法庭据此判决政府向刘连仁支付二千万日元的赔偿金。刘连仁所受的深重灾难源自战时日本政府的强掳劳工政策,很遗憾,判决书没有认定政府因制定政策负有赔偿责任;但本案将强掳劳工的受害情况与战后救济的必要性联系起来,作为首个认定战后政府有义务保护战时政策受害者的判例,本案的判决是具有相当积极意义的。
  其次,关于民法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日本民法的有关免责规定,遭受不法行为侵害20年内不提起诉讼,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将自动丧失。由于历史的原因,民间对日索赔的诉讼大都是近一二十年的事,“刘连仁案”也是1996年才提起诉讼的。此前,日本政府及有关法庭经常以所谓诉讼时效问题逃避赔偿责任。然而在本案中,判决书认为“按诉讼时效对国家予以免责有悖于正义、公平的理念”,坚持判定了国家的赔偿责任。“刘连仁案”的原告律师团认为,法庭这一不拘泥于诉讼时效的判决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1942年11月,为解决由于发动侵略战争带来的国内劳动力不足问题,日本政府决定了有关强掳劳工的政策,至1945年5月,日本官方统计有三万九千名中国劳工被强掳到日本;另外还有日本共从中国和朝鲜半岛强掳走七十万劳工的说法。被强掳到日本充当苦役的劳工受尽非人的折磨,许多被榨干血汗后惨死在工地。日本政府至今未对当年的受害劳工采取任何救济行动,甚至推脱责任,或只承认曾对劳工实行了“半强制”的措施。除“刘连仁案”外,目前还有几起诉讼正在东京等待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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