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新华社发


    “这次中日双方在坚持各自法律立场的同时,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就东海共同开发迈出‘第一步’。”6月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说。他认为这体现了双方共同致力于东海稳定、谋求合作共赢的精神,符合两国的利益。 

    在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中,屡次提及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的过渡期间”、“作为划界前的临时安排”、“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刘楠来说,争端当事国在争端解决前做出临时安排,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共同开发就是一种重要的临时安排。它最根本的前提,就是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这一点也已为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针对海洋划界这样的“世界性难题”,国际上有关国家之间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有20多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划界的条款也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划定海域界限之前,尽一切努力达成实际性的临时安排。”这种安排“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刘楠来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日这次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具有三个特点: 

    第一,作为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确定的共同开发区块面积不大,仅两千六百多平方公里,但是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实验。双方同时还确认将继续协商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 

    第二,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共识确认了“互惠原则”,也就是平等互利。在共同开发区块内,双方将共同投资,共同勘探,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作业地点,分享在区块内的资源,以实现互利共赢。上述做法同国际实践是一致的。 

    第三,这次谅解只是初步的、原则性的,还需要两国有关部门通过平等协商和务实合作予以落实,还有许多路要走。 

    中日这次就东海共同开发达成的谅解,是否会影响中国在东海问题上的立场?对此,刘楠来认为,双方的法律立场都不会因为共同开发而受到影响,这作为一个大前提已经非常清楚。换句话说,双方都不能以共同开发为依据主张权益。(记者 雷志华)

    环球时报  2008年06月19日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关于我们|援助共建|相关网站

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理事 ◇上海市第四、五届优秀教育网站 ◇上海市网络文化协会首批会员 ◇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会员◇上海四行仓库抗战纪念馆筹建顾问◇世界华人保钓联盟顾问

918爱国网目标:收集整理中国军民十四年抗战的图文视频历史资料  建设记录民间对日索赔历程的最全面的网络数据库

918爱国网宗旨:将中华民族的贡献昭告世界  把中华民族的精神传承后代
2000-2020 CHINA918.NET 918爱国网 版权所有  ◇沪公网安备 31010502001735号 ◇沪ICP备05012664号
总编微信号:wuzuk918   QQ:49234746  编辑部电话:13341989448   邮箱:china918net@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