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大量的石油资源需要大批资金,并会给企业增加巨额经营成本,影响其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将石油储备的责任全部让企业承担,也不利于国家对整个石油资源的有效调控。所以,日本政府决定确立国家和企业相结合,官民并举,两条腿走路的战略石油储备体制。

    为了实施国家为主的石油储备战略,日本政府于1978年修改了《石油开发公团法》和《石油公团法》,调整了石油公团的职能。石油公团除了原来承担的“促进石油和液化石油气的自主开发”和“促进石油和液化石油气开发技术的研究”两大职能之外,还承担起国家石油和液化石油气储备的责任。从1978年开始,石油公团正式承担国家石油储备和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任务。

    为了搞好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和运作,日本政府还吸收了具有建设储备设施和经营原油技术及经验的民间石油经销企业,合资设立了国家石油储备公司,专门从事相关设施的建设和运营。1983年,小川原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成,开始了由国家储备基地储藏石油的时代。

    到1996年,日本已经相继建成了10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共储存石油或石油制品3400万千升(1吨约合1168升),油轮储备石油的时代结束。据了解,日本政府的石油储备基地主要建设在九州地区,占日本全国石油储备设施容量的42%。石油储备的方式主要有海上油罐方式、半地上油罐方式和地下岩洞油库等储藏方式。除了已经建成的国家石油储备基地之外,日本政府还从民间租借了21个石油储备设施,共储备石油1700万千升。至此,日本国家石油储备量已经超过了5000万千升。此后,日本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石油储备的力度,将国家石油储备量提高到全国90天的消费量。

    随着国家石油储备的增加,日本政府修改了《石油储备法》,从1989年开始,逐步降低民间企业法定的石油储备量。修改后的《石油储备确保法》规定,民间企业以每年减少4天石油需求量的速度削减石油储备量,但不得低于70天的需求量。2003年3月,日本民间企业平均的实际石油储备量为79天。

    为解决石油储备需要的巨额资金,日本政府开征石油税,并设立石油专用账户,主要用于国家石油储备。日本政府还编制了国家石油储备特别预算,作为战略石油储备和液化石油气储备的专项资金使用。

    日本政府还出资16368亿日元,设立了日本石油公团,具体承担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任务和支援民间企业的石油储备事业。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国家储备石油以及用于促进石油开发和石油开发技术的研究。由于民间企业承担储备石油任务必然要增加其巨额的储备设施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持费用,国家有责任帮助企业减轻石油储备造成的经济负担。所以石油公团的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和援助民间企业从事石油和液化石油气的储备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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