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26日发布2002年第45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于2002年2月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美国和芬兰的进口铜版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外经贸部初裁决定确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确定,中国国内铜版纸产业存在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共同确定,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芬兰出口至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占同期中国铜版纸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经贸部认定,该出口数量属可忽略不计,决定终止对原产于芬兰的进口铜版纸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据此,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2年11月2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被调查产品(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2年的进口税则号中列为: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该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自今年1月1日生效实施后,依据该条例立案调查的第一起反倾销案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