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长期以来,作为否认侵华日军暴行的更进一步表现,日本不断有人对日军军风纪大加称赏。由于日方文献在战后遭到了大规模焚毁,而日本又一直有人不承认事发当时中国和西方文献的客观性,使得这一并不遥远的既成史案在日本成了混沌的疑谜。然而,即便据侵华日军仅存的第十军和中支那方面军法务部日志(后者所录案件亦以第十军为主)及近年面世的第十军法务部长日记等有限的文献,仍可证明日军所到之处进行了频繁的强奸、杀人、放火、抢劫,所谓日军军风纪特优的论调完全经不起日军自己留下的文献的检验。

关键词:第十军、法务部日志、军风纪、暴行

  
  在近代侵华的各国军队中,日本军队给国人留下的印象无疑是最差的。其中的原因很多,比如日军侵华时间最长、地域最广、危害最大??正逢中华民族发展的关键时刻,两次阻断了中国近代化进路;比如日军侵华的历史最近,人们的记忆也最鲜明;比如以“抗日”为重要资源的中国政治主流所发挥的曲折作用1,等等。但如果列数最重要的理由,首选恐怕莫过于深刻于国人脑际的日军无以复加的残暴。或许是这一原因,华语学界论及日军暴行者极多,而以日军军风纪立论者却从未之见??既是“兽兵”“鬼子”2,岂有军风纪可言?不仅华语学界未见,在我的有限阅读中,日军军风纪问题在日本也从来没有专文讨论。另一方面,这并不妨碍不少日本人对日军军风纪的称赞。如小室直树《从国际法看“南京大屠杀”的疑问》称:

  在日本人中“士兵”的印象,不仅是“强”,同时也是“正”。

  在日本的军队教育中,特别强调保持荣誉。……“士兵是国民的模范”是教育的主题之一。

  “军人是不会作恶的”“军人是不会说谎的”,国民深信不疑。

  因为自尊心(pride)昂扬,日本军的犯罪率是世界最低的。3(重点号为引者所加,以下为引者所加者,不再逐一注明。)

  这样的说法在今天十分流行。如第二次淞沪战役时随日军第二联合航空队调往上海战场的源田实,晚年在接受采访时否认日军在南京有过暴行,理由便是“这违反武士道精神”4;亩本正己《真相?南京事件》称“背负了冤罪的[日军]官兵大多是善良的”5;竹本忠雄、大原康男《再审“南京大屠杀”》称攻占南京的日军军风纪严明,犯罪者为数极少,而且“都通过军法会议受到了严惩”6;田中正明《南京事件的总括》则以“勇猛顽强”来反证“日军军纪的严正”,因为“只有军纪严正,才能成为精强的军队。不问古今东西,精强的军队等于军纪严正的军队的铁则不变。”7“精强”与“军纪严正”决不等同,有“古今东西”的大量实例可证。如亩本正己喜欢列举的“残酷”和“非人道”的成吉思汗和希特勒的“精强的军队”8。此点与本文论旨无关,不必详论。

  这种日军军风纪严明说,其实早在东京审判时被告方已三复其言。如证人胁坂次郎(案发时为第九师团第三十六联队长,大佐)说:

  我的部队刚进入南京,某位会计中尉在因公外出的途中,发现了支那妇人遗弃的一只鞋子,他想让朋友看看它的美丽式样,带回了部队,此事被宪兵侦知后,以掠夺罪的嫌疑将材料送往军法会议,这位中尉因此在我面前流着泪主张自己无罪,我认可了这一事实,向上级作了转告。我记得结果是以轻微犯罪驳回。当时在南京的日本宪兵管束极为严厉,任何细微的犯罪都决不宽贷。9

    在胁坂次郎的口中,日军不仅秋毫无犯,简直可当“仁义之师”而无愧了。胁坂此说在当时的证词中是极端的一例,但对我们了解辩护方的认识却也是十分传神的一例。

  此类论调决不能为中国人接受,在于它与经验事实的完全背离。胁坂等人这样说,只能说明他们没有丝毫的自省。从这点上说,这些论调不值一驳。然而,近年我也在想,为什么一眼可以看破的日军无辜的种种奇谈在日本至今仍有市场?是不是暴行和军队的行影相随在当时司空见惯,日军的表现并不特出(日本每有人称美苏军队和中国军队的暴行)?是不是巨大的灾难仅仅因为“战争”,而非日军官兵特别暴虐?或者说是不是日军官兵大多谨守法律,少数的意外已受严惩,罪罚已经抵消?是不是有关于此日本的第一手记载真有让人见仁见智的余地?要塞日本右翼之口和服日本民众之心,如果不从日本军队自己的记载下手,对这些疑问来一次“入室操戈”,恐怕不能解决10。
  
一,相关文献和日军第十军军法系统
  
  日军在战败和东京审判时曾焚毁了大量文书档案,给以后复原相关历史带来了困难。胁坂次郎等敢于作如上的嚣张证言,想必即是自恃了这一点(也有自欺欺人者,如南京大屠杀第一责任人松井石根,日记明明还在,却谎称已经烧毁)。但从另一角度说,撇开胁坂式的夸张之词(如“一只鞋”),我们也可以感到当时日军军法部门似乎并不仅仅是摆设。已消失的东西最易给人留下想象的余地,所以我曾想,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等文献如果还在,虚构派的问难应可不攻自破。这是我近年搜集日本相关文献以回应虚构派时的一个突出体会。所以,当去年末去东京访书,看到出版已两年的日军第十军(攻打南京的主力部队之一)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日记时,不仅意外,也颇悔自己搜寻不细(因日记出版后多次去找书)。小川日记珍藏至今,长期不为人知,连与他晚年一同生活的女儿都感到“吃惊”、“完全没有记忆”11。由日记又意识到,保存大量案例的日军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作为事发当时军方文献,也是十分重要的资料。

  日军第十军法务部日志等文献得以保留,是一个“偶然”,日本“现代史资料”的编者也说:

  即使作为仅存在了半年的第十军(实为1937年10月13日?1938年3月9日[战斗序列则早在2月18日已解除],不足五个月??引者)的这一法务部日志,其所记录的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下日本军的犯罪??当然,其他军、师团也都曾设置了特设军法会议12,只是仅留下了这一记录??现在以完全的面貌留在了我们手边,确实是稀有的法务部日志。13

    第十军法务部日志是由小川关治郎个人保留下来的。“仅留下”是概括的说法,因为38年1月新组建的中支那方面军14军法会议的近一个月日志(方面军军法会议日志记载的案例以第十军为主,也有少量上海派遣军“军中逃亡”等案),也赖其时调任方面军的小川得以存世。虽然两志均未涉及南京(日记也只是略有所及),但在侵华日军其他部队法务部日志湮灭的情况下,就反映日军军风纪的普遍情况而言,这却可以说是具有“惟一”性价值的证据。

  第十军日志起讫时间为37年(以下为37年者,不再逐一注明)10月12日至38年2月23日,方面军日志为38年1月4日至同月31日。小川日记自10月12日到38年2月22日,与第十军日志所记几乎为同一时段。日记在内容上与日志多有重合,但因是私下记录,较少利益考虑,较少遮掩和回护,不象日志那样严守分寸,也多有可以补充日志的真消·15。

  本文以第十军为中心,所以在进入正题之前,有必要先对第十军的概况作一简要交代。

  第二次淞沪战役爆发后,日军立即决定派军增援。由于当时日军内部对战争是否扩大尚存争议,新组建的“上海派遣军”(8月14日)仅由第三、第十一两个师团组成,而且限于“扫灭上海附近之敌和占领上海北方地区之要线”16。8月23日两师团陆续在吴淞一带登陆,中国军队抵抗的顽强完全出乎日军的意外,现地日军和海军因此要求紧急增兵。几经周折(参谋本部作战部部长石原莞尔少将反对增兵,认为防备苏联和“满州国”安危才是日本陆军的当务之急17,这一立场未引起陆军内部共鸣), 9月上旬增兵案得到了天皇的首肯,日军于是向上海派遣军增派第九、第十三、第一百一师团和重藤支队(台湾守备队,支队长为重藤千秋少将)、野战重炮兵第五旅团、第三飞行团等部队(10月底,第十六师团亦转归上海派遣军指挥)。但当时国民政府正倾全力组织抵抗,前线将士舍死忘生,浴血奋战,日军虽大量增兵,速胜的企图仍受到了阻碍。进入10月局势仍呈胶着状态(时石原已挂冠而去)。下辖第六、第十八、第一百十四师团及第一百五师团之一部的第十军(第七号军)就是在这样的局面下组建的(10月12日下达动员令)。

  先行交代这一过程,是因为战斗艰难、伤亡惨重激发出的报复心是造成日军暴行的原因之一,现在已成了普遍看法18。其实,不仅是报复心,酷烈战争造成的生死无常本身也会动摇常态下的价值、约束,导致举措乖戾以至丧心病狂。然而,我在此想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十军虽然组建于中日两军激烈交战之际,但当11月5日从金山卫上岸时,守卫上海的中国军队已开始撤退;在中国的数月中,第十军没有遇到激烈的抵抗,也没有上海派遣军那样重大的伤亡,除了以绝对优势兵力攻占南京,以后几乎已无战事,如占领杭州时不费一枪一弹的“无血入城”。因此,第十军的经历与上海派遣军的情况不同,它的暴行与所谓战争酷烈、报复心等原因可谓全然无关。正因为此,我们更可以藉第十军的所作所为认识日军军风纪的本来面貌。

  第十军法务部在10月13日第十军组建时建立,初建时共有法务部长等五人,后增加一人19。10月30日第十军军法会议组成(〈丁集日命第十二号〉,军律会议12月5日组成),法务部成员分任检察官、预审官和裁判官20。除了专职法务官,裁判官另由所谓“带剑的法官”的军人担当。从理论上说,法务官与“带剑的法官”在职权上没有区别,所谓“作为专门法官,以其专门的知识,努力使审判事务适正,但与所谓‘带剑的法官’的判士(法官??引者)在职务权限上没有任何差别,在事实的认定、法令的解释上,全体法官具有同一的权能。”21然而正如《日本现代史资料?军事警察》编者所说:法务官“在兵科军官=‘带剑的法官’的判士之下,也有只是充当无力的事务官的一面”22。其实不仅是“也有”,日本军法会议法规定军法会议长官为军司令官、师团长等各级首长(高级军法会议长官为陆军大臣),以示“审判权和军队指挥权的一致”。这一制度性规定,本来就限制了职业法务官的依法行事。

  制度性规定之外,法务部在司令部内不受重视也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副官部有意不让法务部与司令官同行,如对法务部待遇上的歧视等等,在小川日记中多有记录。这种情况和文官地位的普遍低下确实有关,小川在12月12日日记中说到“军人威势日益暴戾”“我们实际被当作累赘”23即是对此的真实写照。但对法务部的“歧视”还不仅仅是出于战争环境下武人对文官常有的蔑视,故意的歧视更是因为法务部的功能与日军败坏的军风纪确有冲突。

  小川日记12月8日记:“?本部长万事消极,万事不为。”?本是上海派遣军法务部长?本浩次,“不为”和“消极”的原因,小川日记说是听说“内部欠融和”24。但就当时的日军状况言,仅仅因人际关系便“万事不为”,实难想象。我以为之所以“不为”,应该和法务部工作难以展开有关。东京审判时不少日本军人提到各部队对法务部的抗议,理由是法务部处罚太严,其中便有?本浩次。他说:“对于上海派遣军法务部处罚的严厉,对于细微之罪也纠明的态度,各部队都进行了非难。”上海派遣军参谋长饭沼守少将也说到,因为“军纪极其严正(依文意应指过严??引者),便有第十六师团向法务部提出抗议那样的事。”25所谓“严厉”,从日志所载大量重罪轻罚或不罚的判例看完全是妄说,以下将详及,但即便法务部已十分宽纵,法务部的性质仍决定了它不可能为日军官兵所接受。

  ?本部长所说的“非难”,从小川的经验中也可以看到。小川38年1月赴方面军(方面军未建立法务部,小川附属于司令部),他感到方面军与军的明显不同在于没有直辖部队,因而不必像在军时面对各级部队的“相当意见”“战战兢兢的深加思考”26。所谓“相当意见”,当就是?本浩次所说的“各部队”的“非难”。当时职业法务官的无力处境,小川女儿少时曾有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体验。长森(小川)光代说,她读小学时,因父亲法务官的领章和军帽帽圈的颜色特别(白色,当时陆军是红色,骑兵是绿色,航空部队[时空军尚未成为独立军种]是兰色等),数量稀少,让人侧目,她的同学甚至问:“你父亲是支那兵么?”为此少女光代十分苦恼,想:“要是父亲是普通的军人多好,多神气,我觉得自己很可怜。”

  第十军军法会议38年2月18日随第十军战斗序列解除而废止,原军法会议转为新成立的中支那派遣军军法会议。

  第十军军法会议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陆军刑法和陆军惩罚令。同时,因为在新的地区,面临新的问题,法务部也就军法会议的管辖对象、俘虏、国际法以及囚禁场设置、收押品保管、保密措施等等原则问题和具体细则作出相应规定。从制度的角度说,第十军法务部的规定还算周详,比如收押品处理,对出纳、验证、记录、管理、凭据、责任人以及行文格式、署名捺印等都有详细规定。

  第十军囚禁场长为本间彦太郎陆军宪兵大尉,看守长为小林胜治宪兵曹长,下辖八人。

  第十军宪兵队的具体人数,时下已无第一手材料可征,但初时宪兵人数应相当有限。时任日本驻华使馆参事官的日高信六郎在东京审判时说:“日本军宪兵的态度一般是公正的,外国人和中国人的评判是好的。只是最初人数极少,12月17日我听说队长之下只有十七人(指在南京??引者)”27。原第十军宪兵队长上砂胜七宪兵中佐曾说,包括上海派遣军和第十军的“二十万大军配属的宪兵之数,仅为不足百名”28,如果各军宪兵数的比例大致相当,则第十军的宪兵数将不超过四十名29。指出这点对于本文的重要意义在于:由于维持日军军风纪的宪兵人数太过有限,宪兵即使不遗余力30,它的耳目所及也只可能是极有限的范围,所以被日军宪兵发现并为军法会议绳之以法的罪行只是日军犯罪的冰山一角。

  人手有限是宪兵作用的主要局限,此外,宪兵的权威也不能不说是一个问题。依“陆军省官制”(明治41年,敕命第三百十四号)宪兵的所属可解释为直属于陆军大臣,如上引井上源吉的表现,也可以认为是受命于天皇,但在实际执行中宪兵权威受到的挑战有时会成为严重的危机。11月18日法务部记录军司令部会议中说到军风纪糟糕时,有“为了肃正军纪,即使有牺牲者也不得不”31之语。“牺牲”二字并非故作危言,因为日军的骄兵悍将自恃卖命打仗有“功”,以为可享胡作非为的特权,并不把宪兵放在眼里。前述东京审判不约而同的证词,法务部长亲口承认“各部队”都有的“非难”,说明包庇部属的情况在当时司空见惯。长官、部队的这种态度,即使不是给犯罪以豁免权,客观上终会起到纵容的效果,因此罪犯遇到宪兵往往不会束手就擒,武力反抗也时有发生。如第一百一师团第二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32白□□□(因虑当事人“名誉”,出版时姓名仅留一字,下同)案发时以所携刺刀刺击宪兵33即是一例。

  地位低下的特务兵尚且如此,骄横的一线部队更不会把宪兵放在眼里。对日军暴行的失控,当时日本的外交部门也有感叹。时任日本外务省东亚局长的石射猪太郎在回忆录中说:

  南京在岁暮的13日陷落。跟随我军回到南京的福井领事的电信报告和随即上海领事发来的书面报告,让人慨叹。因为有进入南京的日本军对中国人掠夺、强奸、放火、屠杀的情报。宪兵即使有也太少,起不到取缔的作用。据报告,因为试图制止,连福井领事周围也有危险。34

    不仅是宪兵,日领馆人员“试图制止”也会有“危险”。在这样一种恶性环境下,即便日军高层中某些人希望维持军风纪,到头来也只能是一相情愿。

  所以,虽然日军对军风纪时有督促,如11月9日军司令官在听取小川就日军暴行提出的“应严肃军纪,军的行动应避免引起国际问题的意见”35后,当晚在各部队指挥官集会时即要求“严禁无益的杀生”和“掠夺”36;11日“再次要求各部队注意军风纪”;18日复又下达 “关于军纪风纪训示,警戒所属部队”37,仍无法使横暴的日军稍有收敛。这也可见那种对日军品格的赞美,那种日军犯罪率“世界最低”的断言,距事实实在太远。

二,无所不在的性暴力

  从日志和日记中可以看到,当时日军的基本操守已经瓦解,寡廉鲜耻,悖逆人伦,在本土不可能发生的事屡屡出现。如11月25日晚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三中队高□□在湖州的杀人案,起因为同宿舍某兵胁迫中国妇女当众宣淫38。日军的这种寡廉鲜耻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强奸的大量发生。这一对中国女性身心的最严重伤害,由于受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时至今日仍为不少日本人坚予否认。(不仅将当时的记载一概诬之为“传闻”,更有甚者,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39。)对此,我曾在〈当事人不告否认不了日军性暴行〉40中说,“不告”,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41)。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是由于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42

  消极地沿着“不告”解释,确实是因为面临证据上的困难。所以当看到小川日记时,不由想到,日军自己留下的南京强奸的第一手证据虽然已随上海派遣军法务部日志的焚毁??也许只是“失踪”??而湮灭不彰,但日志和日记保留的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却是最有参照价值的旁证43。对这些案例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有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以,尽管这些控告基本没有起到惩治案犯的作用(第四节另述),但前所推断的“不告”理由便不能成立,“不告”本身也不再能成立。所谓强奸只是“传闻”,更可因此而不攻自破。

  从日志和日记看,日军强奸确实给中国女性带来了巨大灾难。日军所过之处,无论通衢大道,还是田头院角,也无论青天白日,还是夤夜薄晨,但凡女性都难免成为牺牲品。

  (一)日军强奸不分场合。如前述被高□□所杀“某”在宿舍宣淫。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五联队第七中队上等兵外□□案:

  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昼,赴枫泾镇征发粮秣之际,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岁),试图逃跑,生出恶心,抓住强奸44。

    外某“公务”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路途,却公然强奸,可见日军之肆无忌惮到了何种程度。从以下各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日军的强奸是无所不在的。

  (二)日军强奸不问时间。如工兵第十六联队第三中队一等兵上□□□□案发是在“12月12日凌晨”;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12月27日一日中两次作案,一在“午后零时”,一在“5时”;第一百一师团担架卫生队一等兵小□□□□作案于“12月21日约午后1时”;第十军野战炮兵厂一等兵小□□□一次强奸二人,时当“13年1月18日午后约3时30分”。45

  晚间更是强奸的大好时光。如第六师团步兵第二十三联队第二机关枪队一等兵池□□□的强奸:

  被告人在松江宿营中,昭和11月28日深夜,见同地北门附近民宅支那人进出可疑,进行搜查,进入某家室内之际,偶尔在寝室看到支那妇人(三十岁),起了恶心,因此强奸。46

    池某当时并不当值,所谓“深夜”“搜查”,所谓“偶尔”“看到”,都让人“可疑”。即便池某强奸确是“偶然”,当时夜晚出来寻猎的情况仍可说比比皆是。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川□□□强奸案即是一例:

  (12月27)同夜在金山县师家楼支那农人家宿营,半夜侵入邻家。对就寝中的支那妇人(三十二岁)以暴力奸淫。一同在前记支那妇人家宿营的被告人川□,从古□得知同人在邻家强奸支那妇人后,立即到同家。以所携刺刀胁迫同女,使之畏惧,加以强奸。47

  此案中古某是屡犯,不仅事发当日白天在金山县曹家浜抢夺小船,开枪击伤中国人,前两日在“征发”蔬菜时已强奸了一名年轻女子。

  (三)日军强奸不论老幼。如前述外□□强奸的对象只是十五岁的少女。贝茨(Miner Searle Bates)文献中有“小至十一岁的女孩和大至五十三岁的妇女遭到强奸”48。当时西人记录中颇多此类记载,如麦克勒姆(James McCallum)在信中说“十一和十二岁的少女两人、五十岁的妇女也未能逃脱(性暴力)”49。十一、二岁遭奸淫已经让人骇然,但日志让我们看到这还不是年龄的下限。第一百十四师团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高□□□□案中的被害人年龄更小: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31日约午后2时30分,在湖州城内苔梁桥附近,看到走过同地的支那女孩(八岁),以甜言蜜语将其带到附近的空屋中奸淫(此案罪名为“强奸”??引者)。被宪兵逮捕。50

    对一个可以用“甜言蜜语”诱骗、完全没有判断力的幼稚都不放过,可见在日军眼里是没有“适龄”的问题的。中支那方面军法务部日志记载有某部少佐11月29日在松江宿营时强行进入收容所强奸“五、六十岁支那妇人”51(此案没有详细诉状,据第十军日志此人应为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辎重队涉□□,但第十军日志未记此次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一野战医院伍长芳□□□也是一个例证: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支那浙江省杭州市宿营中,于昭和13年1月28日,饮酒酩酊,外出至上杭市之际,进入市内劳动路某支那人民宅。以所携带手枪对准胁迫同家支那妇人某(五十六岁),对其奸淫。52

  八岁和五十六岁,足当祖孙,都逃不过日军性暴力,还有什么女性可以侥幸呢?

  (四)日军强奸成群结伙。除了四处游荡的孤魂野鬼,结伴而行也是日军强奸的一个特点。如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辎重特务兵重□□□、上等兵石□□□案:

  被告人两名和所属部队在湖州宿营中,第一,石□昭和12年12月21日午后,伴随某特务兵在宿舍附近搜索支那妇女,从正由支那民宅出来的同案被告人重□得知,同家的支那妇女在家。遂进入同家。拔剑胁迫在场的支那男人,将其赶出。对见此而畏惧的支那妇女(四十岁)强奸。第二,重□从强奸支那妇女出来的同案被告人石□察知奸淫之容易,遂进入同家。乘同女畏惧,对其强奸。53

    日军在搜寻女性上沆瀣一气,毫无隐讳,在强奸上也常常不分彼此,没有丝毫羞耻可言。独立工兵第二联队小行李54一等兵酒□□□□、二等兵本□□□38年2月7日在“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某支那人宅”以暴力轮奸55即是一例。

  这种轮奸的情况在当时相当普遍。如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12月24日偕同队一等兵岛□□□、二等兵藤□□□从南市车站前路蔡某家中强行带出蔡妻,在附近空房轮奸56。第十八师团通讯队特务兵吉□□□、井□□□、汤□□□的轮奸也是如此。38年2月3日在“所属部队马厩当班之际,目击宿舍附近杭州市横紫巷三号支那妇人赵△△(三十岁)进入自家”,遂尾随进入赵宅轮奸57。

  上案可见,强奸之于日军,也不是公余的“余兴”,即使在执勤中也会谋划强奸。第十八师团第二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绵□□□、?□□“卫兵无故离开勤务场所”案也是一例。38年1月25日“在所属医院正门执行警务”时,“相谋调戏妇女”“擅自离开岗位”“赴同所附近”。58此案控诉的是擅离职守,是否“强奸”不得而知,但绵某等不惜甘冒处罚去渔猎,即使在“同所附近”未能得手,也不会善罢甘休。

  (五)日军强奸特别残暴。日军强奸伴之以暴力威胁,从上例中已足可见,在此我们复加强调,是因为日军强奸的暴力特点特别显著。就强奸中对不从者杀伤、杀死全无顾忌而言,在近代以后确实极其罕见。在此谨举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第三大队本部小行李特务兵岛□□□、同大队第十二中队上等兵田□□□、同伍长内□□□、同大队第九中队鹤□□□案为例。因此案相当典型,是以详加引述:

  第一,同月(11月)24日午前约10时,被告人内□□□留在上述空房附近,被告人岛□□□、同田□□□、同鹤□□□及前记亡故之藤□□□(十二中队一等兵,在金山至枫泾途中与诸被告相遇,据小川日记,此人后自杀??引者)为了搬运各自的行装,赴附近的村落找寻支那人苦力。途中鹤□□□回到内□□□处,其他被告人岛□□□、同田□□□及亡故之藤□□□共同相谋搜寻、劫持支那妇人以奸淫之。

  一、被告人岛□□□同日午前约11时,在同县丁家路潘△△(十八岁)住宅附近,发现因看到被告人等而逃脱的同女,追赶,并以所携带步枪瞄准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同日午后约4时进入同村落李△△(十八岁)住宅,对抵抗的同女同样强行地带来。

  二、被告人田□□□同日正午在上述村落搜索支那妇人中,看到张△△(二十岁),追赶,以所携带刺刀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

  三、亡故之藤□□□同日午后约4时,发现上述村落附近小河所系船中正在做事的做△△(二十三岁)、做◎◎(二十二岁),靠近后以所携手枪对准胁迫,乘同女等恐惧,强行带来;其次,约在同时进入同所附近陆△△(十六岁)家,对同女说“来,来”,未从,走过去踢了同女数脚,使同女恐惧,强行带来。

  上述支那妇人六名,乘坐系于附近小河中的小船,被劫持到距同村落一里(日里,近四公里??引者)多外的前记宿营的空房,达到了掠取的目的。

  第二,被告人内□□□、同鹤□□□同日午后约8时回到前记宿舍,见支那妇人数名在室内,知道上述被告人岛□□□等为了满足情欲而掠来,亡故之藤□□□说“一人干一个”,被告人内□□□以奸淫为目的得到潘△△、被告人鹤□□□以奸淫为目的得到做◎◎。

  第三,被告人岛□□□、同田□□□、同内□□□、同鹤□□□及亡故之藤□□□共谋,同日午后约9时30分在前记空房的各自房间,乘上述支那妇人陷入恐惧被告人的威势,不能抵抗,被告人岛□□□对李△△、被告人田□□□对张△△、被告人内□□□对潘△△、被告人鹤□□□对做◎◎、已亡之藤□□□对做△△各自奸淫。

  第四,被告人岛□□□

  一、同日午前约11时,在前记潘△△住宅附近,看到潭友林(53岁)。向同女招手,要她过来,同女未答应,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从正面对同女射击,击中同女左胸心脏部。因贯通枪伤,立即死亡。

  二、同日午后约2时,在前记村落何陈氏(二十六岁)住宅前庭,看到同女后叫“来,来”。同女因害怕而逃往屋内,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向同女背后射击,使同女右大腿负非贯通枪伤,未达到杀害目的。

  三、同日午后约5时,监视前记小船内掠取的支那妇人时,看到在小船附近出现的为逮捕被告人等的宪兵带路的姓名不详的支那人某,断定是为了夺回上述被劫持妇人而来,即生杀意。对同人以所携步枪发射两枪,都未命中,未达到杀害目的。

  ……

  24日接到江苏省金山县沙泾浜方面日本军人掠取杀害支那妇人事件的报告。搜查的结果,同日午后约11时40分,于同县丁家路所在陆龙庆家空房中,逮捕正判文中所记与各支那妇人同衾中之各被告人及藤□□□。59

    (据小川日记11月26日条,此案中被杀中国人实为三人、伤三人。)谭、何二位并未反抗,岛某稍不如意,就肆意枪杀,不独不把中国人当人,在他的意识里日军军法也完全是形同虚设的。

  日志和日记所记日军犯罪,最频繁的是强奸。这些强奸不仅“全天候”,不受任何拘束,而且伴之以暴虐和血腥,与深刻在我民族心中的记忆完全一致。
  
三,恣意的杀人、放火、抢劫
  
  据小川日记所载,被杀的中国军民的尸体,是小川所经沿途最常见的“风景”。如11月14日上午往张堰镇途中,“河、潭、田中到处都是尸体”“尸体不计其数”,下午到达金山时所见尸体中居然有的“全裸”。11月17日在金山郊外,“今日仍有支那人尸体”。11月28日在往湖州途中,看到“累累尸体”,其中相当部分穿着平民服装。12月10日小川记:“途中各地所见支那人尸体,不计其数。”60日本每每有人说死者为战争的自然结果,但第十军登陆后没有遇到大规模抵抗,所以这些尸体的大部分与“战斗”无关,当可无疑。日志让我们看到,在战事完全平息后,日军官兵也会因为与战斗无关的各种原因,包括一时的喜怒、情绪而随意杀人,表现出了对中国人生命的完全蔑视。如后备山炮兵第一中队一等兵?□□杀人:

  被告人在嘉兴宿营中,昭和12年(1937年)11月29日午后约5时,因支那酒泥醉,在强烈的敌忾心驱使下,生出憎恶,以所携带刺刀杀害三名通行中的支那人61。

    “泥醉”而能用“刺刀”杀死三人,若非被杀者已束手就擒,则肯定有人胁从。而且“泥醉”的情况只会六亲不认,被告所谓“敌忾心驱使”当只是为了开脱罪行的托词。判文照录不误,即便不是左袒或纵容,顺水推舟或并未尽责的干系也脱不掉(此案不起诉可为证明)。此类任意杀害中国人的例子在案卷中多有记载。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四中队上等兵浅□□□杀人:

  被告人在湖州宿营中,昭和12年11月29日与同僚一起去征发蔬菜,拔取附近桑田中所栽蔬菜约五贯目(一贯目约3.75公斤??引者)。被告人到附近的农户,将前记须洗的蔬菜让三名支那妇女洗涤。其中一名支那妇女(据方面军日志,叫刘阿盛??引者)快速地说着什么,好象是不愿意的感觉。[被告人]以为是轻侮日本军人,即用所携带的步兵枪将其射杀。62

    被杀妇女说的什么,被告显然不知道,不知道而仅凭“好象”的“感觉”即开枪杀人,可见在被告的“感觉”里中国人的生命是完全无足轻重的。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12月14日与同僚轮奸蔡姓妇女,后又复去:

  同月17日午后约3时,感到执著于前记支那妇人,再离开宿舍去奸淫。途中遇到前记藤□□□(前轮奸者之一??引者),让其相伴去蔡△△家。在屋外叫出同女。正好在同家门口的同女的丈夫蔡○○边高叫着什么,边向被告人走来。(被告人)迅即判断是为了阻止自己的行动,遂生杀意。以所携带手枪对同人连开三枪,其中两枪命中同人后脑部和左胸部,以此非贯通枪伤而立即死亡。63

    对强奸毫无遮掩,公然“叫出同女”,已是猖獗之极,而见着被害人丈夫不仅没有丝毫羞耻感,反而立即枪杀,被告对中国人的藐视真是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下列集体屠杀是更有代表性的例子:

  (一)冈□□主计少尉在野战衣粮厂金山支部工作中,因自己宿舍附近杂居的许多支那人,或有不安稳的言行,或有窃取物品等的样子,受不安驱使,向同所的警备长吉□□□少尉诉说。(二)因此,吉□□□于昭和12年12·15日,指挥部下二十六名,将上述支那人二十六名逮捕。在带回同所宪兵队的途中,因有企图逃跑者,遂产生了鏖杀之意。(后详列杀人和协助杀人名单??引者)64

    此案中二十六人全部被杀。金山当时是日军的“稳固后方”,当地民众决不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家母当年住在距金山不远的乍浦,说一般民众对日军都是避犹不及,哪敢主动惹祸)。即使所疑为实,也不过是“窃取物品”,而且还是疑似??所谓“样子”,决无被杀的理由;既然“罪”不当罚,“逃跑”??也是所谓“企图”??更不能成为罪名;而二十六名军人押送同样数目的平民(南京屠杀时被押送者往往是押送者的数十倍,且为军人),稍有理性的人都不可能再有“逃跑”“企图”,如有企图也断不敢实行,即便有人真逃,一旦鸣枪或射杀一人,余者也不可能不顾死活继续奔逃。如许不合常情的理由,不能不让人怀疑,背后的真相是蓄意的屠杀。

  此类屠杀在当时相当频繁。前记小川日记所记第十军所经之地随处可见的中国人尸体,至少其中的部分,应是来自上引那样的“鏊杀”。行文至此,想到二条其实不算无关的材料,上海派遣军官兵日记中有不少屠杀俘虏的记载,其中日军登陆后屠杀的最早记载见于饭沼守日记9月6日和7日条,因为这两条记载从未为人援用,所以在此提及,以备有兴趣的研究者注意65。这一记载说明,日军屠杀俘虏在淞沪战役时已经开始,而并非仅限于南京一地。同时也说明所谓屠杀俘虏事出“不得已”根本站不住脚66。但吉某等杀人案的特别意义在于:这是日军自己留下的集体屠杀平民的第一手明确记载。

  “杀人放火”往往连称,放火也是日军的重要暴行之一。

  对日军放火的否定,早在东京审判时已经出现。比如松井石根的辩护律师伊藤清,对证人许传音有关日军焚烧苏联驻南京使馆的证词反诬说,占领或退出城市时“放火”是中国军队的一个“习惯”67。今天日本的一些论客仍袭其故智,一方面强调日军没有放火,一方面又声称中国军队以至平民放火。如东中野修道引用日军《第七联队扫荡要领》中提到的“特别注意火灾”以表明日军不会放火,引《宫本省吾阵中日记》推断的中国兵放火以证明“投降兵放火”68。如松村俊夫在引述了当年美国驻日本大使馆武官Cabot Coville有关“掠夺和火灾”的记载后说:

  (Coville)在此看到的掠夺和破坏的痕迹多被当作是“日本军的所为”。但他从冷静地观察中推导出“是抢劫后的放火”,也就是说放火是为了掩盖掠夺的痕迹。(我们说)如果掠夺是支那人干的话,放火也应该同样是支那人干的。……日本军占领南京后发生火灾,对日本军不能带来任何好处。69

    东中野、松村所指南京是囿于论题,并不是说以为南京以外的情况有所不同。这些说法每一句都可以从道理上提出质疑,但我们还是让事实来说话。

  当时许多放火因为没有见证,不仅留下了究竟谁是肇事者的疑问,而且因为中国军队实行过坚壁清野,中国领导人有过诸如决不给敌人留下“一物”的话(汪精卫“最后的关头”中语),而当时日军确实又曾提出防火的要求,这些似乎都为诬指“败残兵”“投降兵”放火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不仅今天如此,当时即已如此。如小川11·15日日记中记:

  在市内(金山??引者)巡回,市的大部分成了废墟,这当是人为造成的。偶尔看到烬余的房子,东西被劫后的散乱,难以名状。如某大书店和药房,进去一看,其内部的气派可以和三省堂匹敌,但不论是药还是书都破损散乱了。其他所残存的店铺也无不如此。此等暴戾狼藉,当非日本兵所为。推测起来不是支那败残兵的所为么?听说支那表示,任何东西都不留给日本兵,因此逃跑时对所有东西都破坏烧毁。70

    小川这样推断,也许是误信传言,也许是对日军军纪估计过高,这也是不明真相的日本人最容易接受的看法。这种偏见即使有中国证人证明,往往也难以改变。但小川稍后的日记告诉了我们真凶:

  风闻日本兵暴戾狼藉,多少有些疑问。今日军医部中佐前□说:10日到达金山,当时如某书店,即前记可与东京三省堂匹敌的那家,毫无被害的痕迹,后来到同店一看,如前所记实在是凄惨暴戾狼藉之极。显然这决不是支那兵的所为,而完全是日本兵的所为。实际确如所说,让人不胜惊骇。71

    前某和小川的判断不可能有误,因为10日后金山已是日军的天下,从“毫无被害的痕迹”一变而成为“凄惨”“狼藉”,只可能是日本兵的所为。这是一个可以举一反三的例子,当时日本的观察者,官兵、记者、外交官等等,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对日军的暴行总是宁信其无。小川日记的特别价值就在于:它既是对所见所闻的照实而录,又是站在日军立场上的记录。后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小川决不会让日军无端平添嫌疑,所以日记留下的日军暴行应该都是有据的确证。

  当时日军的放火相当随意,有些根本与利益无关。比如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特务兵古□□□、松□□□、北□□□放火案:

  昭和12年11月12日,在支那浙江省松江县李宅附近登陆,在同所露营的翌13日早饭后,去附近因家人畏惧战祸避走的民宅,物色酒、烟等物。同中队辎重特务兵古□□□、同石□□□等一起擅自离开露营地,偶尔看到沿途的民宅燃烧着火。三名被告人断定是日本兵放的火,受敌忾心的驱使,憎恶支那国人,相谋自己亦放火烧毁民宅。同日午前约11时40分,到同县金山卫城东门乡,被告人古□□□在上述东门乡第八区原棉米商陆肖云所有的砖瓦葺治的空房屋的厨房,以所携打火机(证第一号)点燃旧报纸,以此燃烧同所的壁纸和竹笼,烧毁约二十坪(一坪约3.3平方米??引者)房屋一栋。被告人松□□□在上述肖云相邻的原棉米商陆礼仁所有的砖瓦葺治的空房寝室内,以磷火点燃壁纸和破衣服,被告人北□□□更以破衣服在同室床上放火,致其家约三十坪一栋房屋烧毁。因上述两栋火灾蔓延至同所陆礼文、陆礼如各所有砖瓦房各三十坪两栋。72

    古某等人“物色酒、烟”,想必未能如愿,“敌忾心”云云不外是个藉口。但烧毁陆肖云等的空房不能为他们带来任何好处,这与为了谋利的掠夺和为了发泄的强奸又有不同,更能说明所谓“预防火灾”73??推而广之可以说整个军风纪规定??在古某等眼里只是空文。而古某等未经战争,已生“憎恶”之心,又可见所谓“为战友报仇”云云也是托词。(此案判决书将“教育程度低下”作为理由,下将详及。)此类无谓放火在当时并不鲜见,如第一百十四师团第一野战医院辎重特务兵竹□□□、小□□纵火案也是一例。

  杀人放火之外,掠夺在当时也是日军的主要罪状之一。小川日记中有不少记载。如11月14日日记记:

  沿途到处都是村落,稍大的房子都被烧毁了,仍可看到冒着烟。正好约午后一时,初次看到了临近的市,据称叫金山县张堰镇。在同所午餐,是有相当资产家和商店的繁华处所,题写着南湖第一茶楼的二层饭店,已在楼上的日本兵见到了我们船后叫我们。同所的破坏比较少,商店的商品则被日本兵公然地拿走,应该说是一种掠夺。74

    面对眼皮底下的公然掠夺,作为法务部长的小川毫无底气,既没有命人抓捕,也没有当面呵止,只能在日记中记下所谓“应该”是“掠夺”云云,日军还能有什么机制对肇事者约束呢?因此,日志所载掠夺案中的鸡毛蒜皮赃物,不能不让人怀疑是经过了避重就轻的隐瞒。我们来看看第一百一师团(该师团原属上海派遣军,11月中旬起直属中支那方面军,因方面军其时尚无军法会议,故由第十军军法会议暂管其师案件)步兵第一百三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案:

  约9月25日至同年12月28日,六、七次在前记江湾镇、嘉定、杭州等我军占领地,于白昼人马往来频繁的大街,进入支那人家,趁家人因恐惧战祸不在之际,公然夺取面额五元之交通银行卷五枚、面额一角之中国银行卷二枚、同(指一角??引者)中央银行卷七枚,支那银币、铜币三十枚、银制指环四只及其它数件(证第一号至同第十七号)。75

    抢劫主要是士兵和下士(二等兵~曹长),但也有尉官和佐官。如野战重炮兵第六旅团辎重队少佐涉□□

  11月22日至同年12月1日,在松江日本军占领地居民的民宅(家人不在)掠夺卷轴十余卷、绒毯一条、钱财十余件。76(方面军日志另记有:古钱数百枚、白木棉二反[一反长约二丈七尺、宽九寸]、砚台两个??引者)

  日军由于组织抢劫??所谓“征发”??的合法化,抢劫既是“日课”,又是公然不讳的。我曾说:“‘民家’‘杂货店’‘官邸’以至于外国使领馆等一切公私产业都难免成为‘征发’的对象。至于被‘征发’之物,则包罗了所有有价和有用的东西。”77所以,虽然日军军风纪规定中有禁止掠夺一目,从小川日记看,这位法务部长对掠夺也时有责言,但实际所有处罚都极轻微,个别重判者都是因为数罪并罚,所加刑中掠夺均非主要罪名。如以上两案所科主要是“以暴力胁迫上司”。一般掠夺案,法务部即便受理,也不加处罚,或处罚极轻。如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二中队一等兵山□□□11·15日在嘉兴和12月2日在湖州的掠夺,第十四师团后备工兵第二中队一等兵福□□□等四人12月10日在平望的掠夺,野战重炮兵第十三联队上等兵小□□□、江□□□□11月20日至24日在嘉兴多次掠夺78。除掠夺“照相机等九十五件”贵重品的野炮第十三联队小某,其余各犯均以“三零一条告知”不予起诉。下节我们将专门论述日军军法会议处罚的轻重问题,但因为掠夺案的受害者与其他案件有一定区别,如被强奸者只是中国人,掠夺则不同,在犯罪普遍化的情况下,日军自身也难免成为“被害者”。所以在此我们顺便看一下日军官兵这方面的犯罪。

  犯罪的普遍化,不仅表现在各支部队,各级人员,在各个地区,各种场合的犯罪,也表现在和偶一为之者不同,犯罪者成为了真正的罪犯,这种真正的罪犯不仅不择手段,而且下手之际即使对“自己人”也不再会有顾忌,终使日军自己也反受其害。这样的情况在当时时有发生。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二十四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藤□□□11月末在警备军仓库时“掠夺(原文如此??引者)支那货币及银圆约一万元”79。(藤某“更和所属部队一起移驻杭州后抢夺某支那人所有内存若干纸币和银圆的皮箱一只。”)这种监守自盗不仅是第十军,其他部队也同样时有发生。方面军日志所载上海派遣军军衣粮分厂一等兵福□□□□案作为“盗窃”案起诉,实质则一样:

  被告人福□□□□今次支那事变之际充员召集时应召,入步兵第一联队。昭和12年9月10日在支那江苏省吴淞登陆。迩来属于上述部队(指衣粮厂??引者),在作为仓库管理员的服务中,持续有犯意。在约同年11月20日至同年12月16日的期间,数次从所属分厂面包制造所的代用仓库上海百老汇路35号支那房屋内窃取属于军所有的支那香烟一百包,从上海公和祥码头同厂仓库窃取储藏军所有的米二十九?(每?一百斤??原注,日斤约合600克??引者)、酱油一斗装一樽、日本酒三樽(每樽两斗)、一升装瓶酒两箱(每箱一打)、麦酒三箱(每箱一打)、香烟golden bat五万支装一箱、槟榔牌香烟九十六箱(四万八千支)、香烟ruby queen三箱(每箱五百包)。80

    只要能变成钱财,不论是“支那人”所有还是“我军”所有,都不会放过。如第十八师团司令部汽车班伍长中□□□等五名之案也是一例:

  被告人等昭和12年12月26日在上海出差中,相谋去南京掠夺。领取小汽车一台,从兵站领受应运往师团经理部的烟草、酒、点心,卖给在上海的内地人某某二名,将所得一千数百元瓜分。为了擅自回内地归省旅游,返回上海。此外,中□□□同13年1月两次窃取师团司令部保管的小汽车两辆,让上海某日本人无偿使用,作为给予(被告人)在同地出差时提供方便的谢礼。81

  以上各案,藤某惩役一年,福某惩役一年六个月,中某等五人第十军法务部虽未及判决(日志将此案附于“未决之部”),当也不会轻易放过。藤某等侵害的案值大于前述诸案,但之所以不放过,关键还在于藤某等损害的是己方,日军对此是决不允许的。此点我们将在后节中铺排有关材料予以说明。

  日军对自身的犯罪当然不限于偷抢,在此我们附带再举三例。独立工兵第三联队第二中队上等兵涉□□□“伤害致死”案:

  被告人在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1月8日,依中队命令带两名苦力公务外出。在路上发现破损的人力车。在寻找修理材料之际,其他部队某伍长坐上人力车,强迫上述苦力拖拉,并殴打苦力。被告人看到,敦促同伍长注意。两人因此开始口角,继而殴打。被告人大怒,以所携带刺刀刺入同伍长胸部,至同人立即死亡。82

    如“敦促注意”云云确有其事,涉某的行为便有其正面的理由。但方面军日志所载陆军司法警官山本藤四郎的讯问记录,却未记“敦促注意”“口角”等细节,不仅未记,反而说是从“背后”突袭。如此则不能排除所谓伍长“殴打苦力”只是争夺的掩饰。日军之间为小利而相争不让,甚至连没有利益,仅仅为琐屑而殴斗,在当时确实时有发生。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七联队第七中队一等兵都□□的“伤害”案: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安徽省芜湖宿营中,昭和12年12月27日,赴芜湖市外某村落征发物质。在某支那民宅午饭后休息时,听到了同行士兵在同家的后门叫“有两个支那姑娘”。循声跑去时,先行的某上等兵从约三尺高的土堤上跳下,放开土堤上的柳枝时,正好激弹在后至的被告人脸上,以此引起口角,急躁的被告人突然以所携支那剪刀刺入同上等兵背部。83

    (此案中日军对“姑娘”的猴急,真是刻画的入木三分84。)再如第十四师团步兵第一百十五联队大队小行李二等兵後□□□□“伤害”案: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浙江省湖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7日,饮酒酩酊,外出至湖州市内支那人经营之特殊慰安所。登楼物色游女敌娼之际,为阻止从后面想抢先的同师团兵站自动车第六中队某一等兵等二名,边叫着“过来的话我就刺了”,边拔出所带刺刀对着二名中的一名刺击,刺中右腹部。85

  如果说对中国人的伤害是由于“复仇”等的借口已完全站不住脚,日军的这种自相残害,更可以说明所谓日军军风纪特优的无稽。
  
四,从军法会议的宽纵可见日军对犯罪并无有效的制度性约束
  
  日军军法和军法系统对军风纪不能说完全没有制约,这点无须否认;但与日本本土的情况不同,这种制约相当有限,也是实情。其中当然有许多原因,如所谓“侵略本性”,“教育”(前述第十二师团古某等三人放火案判决中将“教育程度低下”“受军队教育尚浅”作为原因,国人则相反,以为日军犯罪恰是受“军国主义教育”“毒害”的结果),宪兵人数有限等机制性因素,以及“战争”本身的原因。对这些原因的讨论,没有扎实的材料根据,难免流于空泛,无助于对历史真相的认识,是故本文不拟一一展开。总的来说,日军侵华的性质,使它不可能让“军法”来限制和削弱它的战斗力,这是个根本的症结所在。在日军的权量中,军法再重,终比不上战斗力。我们在上文曾经提到11月18日日志记录军部会议时提到维护军风纪要面对“牺牲”,这确可说是“决心”的表现,但当天会议谈及此事时其实并不仅于此,小川在当日日记中保留了日志“忽略”的一点重要内容,这一内容与“牺牲”同条而列之于前:

  第一线部队另当别论,后方部队应保持军纪。86

    这实在是不能遗漏的大关键,非常值得注意。因为日本左右两翼论及日军中央对军风纪的告诫(12月28日),不论是以之证明日军对军风纪问题的“重视”,还是以之证明日军军风纪问题的严重,所指都是12月末南京暴行发生、日本军政高层受到外界压力之后。虽然我们不能将小川所记“另当别论”简单地看作鼓励犯罪,简单地与豁免权划等号,但在12月末之前,第十军??上海派遣军也可以推想??对“第一线部队”应该有过“保持”军风纪可以缓行的明确表示。也就是说,南京的骇人听闻的暴行,除了日军骄兵悍将“个人”的因素,日军“组织”也有推脱不了的责任,小川此条记载应是较直接的证据。

  因此,从表面上看,日军军法部门对军风纪要求甚严,但实际执行则一由是否合乎日军的利益为准则。所以,在量刑上的轻重失当,到了使律文形同虚设的地步,完全体现不出法的严肃性。像上述吉□□□等屠杀平民二十六人、?□□杀死三位平民,都免于起诉。即使判了刑,大多也为缓刑。如前述古□□□等三人放火,各惩役一年,都是缓刑二年。而对危害日军的行为,如“侮辱上司”所判都较重。至于对中国人“犯罪”,则更是严惩不贷,如对李△△、周△△(此案一次枪毙六人)、陆△△等案都判处死刑87。

  本节将以日志和日记所见军法会议对日军官兵犯罪的处置,证明日军军风纪败坏确有体制性的原因。

  首先,在检察方的犯罪事实陈述中,我们即可以看到对案犯的明显回护。比如许多强奸案的诉状都有“偶尔”之语。如前述第六师团步兵第二十三联队第二机关枪队一等兵池□□□的强奸,被说成是“偶尔”(见第二节[二])。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五十六联队第十一中队一等兵前□□12月5日、工兵第十六联队第三中队一等兵上□□□□12月12日在湖州的强奸同样也是“偶尔”88。

  强奸与走火不同,是自主性非常强的暴行,没有“偶尔”的问题。没有而仍如此落笔,不论是不是案犯的自陈,都反映了检察方无意追究的态度。

  不仅强奸,对伤害中国人的其他案件,也都有各种“理由”。如第十八师团步兵第一百十四联队机关枪队一等兵田□□□案:

  被告人和所属部队一起在浙江省杭州宿营中,昭和13年2月18日,在杭州市外日本租界附近村落,射击对自己咆哮之狗,因此射伤正好在附近的支那人某之足部。接着顺次进入两间支那人商店,抢夺金圆,射杀二名支那人。又在回宿营地杭州途中胁迫遇到的支那人数名,抢夺所携钱财,并对之开枪,使每个人都受伤。89

    明明故意杀人、伤人、抢劫,却要傅会狗的“咆哮”。假设田某疏于使枪,而“某之足部”又巧之又巧“正好”在狗的边上,那也只和射伤“某之足部”有关,而依上述,“咆哮之狗”似乎成了包括“顺次”抢劫杀人的一切的动因。诉状如此陈述,即使并非经意设计,也是承认了被告人的强词夺理??虽然完全不成其为理由。许多案件中都有类似的“理由”。如前述?□□的杀人的理由是“泥醉”,这也是当时最常用的理由。这里再举数例为证。第一百一师团步兵第一百四十九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山□□□□38年1月6日在湖州的强奸,原因是“饮酒酩酊”,第十军野战炮兵厂一等兵小□□□38年1月18日下午3时余在南市以刺刀逼迫强奸两名妇女也是因为在“饮酒之后”90。第六师团工兵第六联队第十中队一等兵地□□□□杀人强奸同样与醉酒有关:

  被告人在上海市宿营中,(一)昭和12年12月14日晚饭之际,饮酒酩酊,到上海南市警备队杂役支那人某宅,以所携步兵枪胁迫、强奸同人妻(二十八岁)。(二)同月17日午饭之际,饮酒酩酊,带领同僚二名,到前记杂役宅,让同僚待于屋外,先用所携带的步兵枪射杀正好在场的丈夫,再强奸同人妻。91

    上述诸案中“饮酒”的理由其实都有一眼可见的破绽,而其为遁词,有些在当时即得到了证明,如地某之案,据陆军司法警察对14日之同案犯藤某(方面军日志谓此日强奸实是三人轮奸)的调查,地某两次强奸,一次是“外出途中”,一次是“外出归途”(且为下午3时),没有“饮酒”,更没有“酩酊”。这是来自日军内部的证据,无可怀疑。

  从大量诉状的诸如此类的“理由”,参以判决结果之轻微,确实可见日军军法会议对案犯的自我开脱至少是失于严查的。这里所说的“至少”不是泛指,因为方面军日志著录的第十军部分案例,有以“酒醉”等理由为罪犯开脱的具体实例。如步兵少尉长□□□(方面军日志有些未书被告人所属部队)的判决即以醉酒的理由为被告38年1月2日在“上海乍浦路料理店新六三亭”殴伤女侍开脱

  ……以上事实证据充分,被告人作为下级军官,处于垂范众人的地位,因此本件发生不能容许,但因其所为出于醉后亢奋,被告人清醒后又痛悔其过犯,而又誓言今后戒酒以挽回名誉,其改悛之情显然,而被害人又恳望宽大处理,是以对本件不予起诉。92

    “醉后亢奋”在此成了“宽大”的重要理由。

  此案受害人为日本人,愿意维护日军不必意外,其可注意之处是所谓被害人的“恳望”。被害人的要求可作为“宽大”的参考,这点无须置疑。问题是被害人如果没有“恳望”,或“恳望”的不是“宽大”而是严惩,军法会议将如何对待?如果军法会议遵从被害人之意,那我们不妨信其为真,可白纸黑字留下的却是相反的证明。如工兵第十二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山□□□强奸案,被害人应△△要求“严厉处罚”,方面军军法会议却全然不予理会: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该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但被告人的罪行如判文所示完全是偶发的行为,其罪行情可悯谅,是故依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93

    被害人“严厉处罚”的“恳望”得到的竟是“情可悯谅”、“酌量减刑”!会不会搞错呢?我们可以将结论暂且押后,先看看其他“恳望”的结果,再下判断。前述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一等兵古□□□、川□□□和第十二师团架桥材料中队辎重特务兵石□□□、上等兵重□□□强奸案,被害人李△△、施△△均提出“严厉惩罚”案犯的“恳望”,然而到头来得到的还只是“情可悯谅”“酌量减刑”的结果94。再如前述野战重炮兵第十四联队第一中队一等兵前□□□□强奸案,被害人章△△的要求和军法会议的判决也同样如此。章某陈述前某强奸和被日本宪兵逮捕的经过,日军司法警察“对章△△要求严厉惩罚被告人的希望,依供述记载认可”。判决却仍是: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中强奸已遂之点该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前段,其未遂之点该当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前段,以连续犯适用同法第五十五条,以强奸既遂罪本应在所定刑期范围内处罚,但其罪行的过程如判文所示是偶然看到被害者,乘着酒兴,遂迫其性交,逸出常规。而今被告人鉴于自己喜好饮酒和放纵淫逸以及玩弄妇女的习癖,深感应该慎于饮酒,誓言禁酒,以期将来自新。因此,被告人之罪行情可悯谅,依刑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三号酌量减刑。95

    前某作案被宪兵逮个正着,被害人的“希望”又经日军司法警察“认可”,军法会议如对维持军风纪稍有真心,正可“顺水推舟”并藉以立威。如此仍强以“偶然”“酒兴”为前某开脱,而且“玩弄妇女”云云,口气轻飘,丝毫不顾受害者的苦痛,军法会议如果不是身不由己的摆饰,则只能说明它确实没有起码的诚意。

  不仅是“情可悯谅”,更有甚者,则干脆要被害人来分担责任。如第一百一师团卫生队第二中队川□□□强奸案,被害人王△△在取证时说:

  那天来了三名日本兵,要我预备晚饭。为此正在准备,约下午5点30分,去后面池塘洗菜之际,一名日本兵尾随自己而来,做着手势要性交,拖着自己的手,自己抵抗,仍不松手。因此想,如果拒绝同人的要求,不知会遭来什么后果,只能任其所为。同人将我拉到房内的厕所,强行脱去裤子奸淫。

    对此,判决书说:

  按照法律,被告人的所为该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前段,以其所定刑期范围之内应处被告人二年刑,但被告人的本件罪行如判文所示完全是偶发的行为,且被害者王△△最初没有极力拒绝被告人暴行,表现出了微温的态度,此点是引起本件罪行的一个条件,因此情可悯谅。96

    被害人没有抵抗到底居然成了强奸的“一个条件”。依判决书的口吻,似乎被害人非得挨上两刀,否则就是态度“微温”,有勾引之嫌!如此挖空心思的颠倒黑白,不能不让人感到军法会议的既定方针就是“宽大处理”,“恳望”云云不过是便宜的藉口。“宽大处理”既是目的,但凡一切便无不可成为藉口。如前述长某判决中“出于醉后亢奋……改悛之情显然”作为军法会议判文中的套语,也是为了开脱的一个藉口。这从骑兵一等兵高□□□案“不予起诉”的理由如出一辙也可看到97。

  不仅被害人的“恳望”在需要时可以作为“情可悯谅”的理由,态度“微温”??实际应该说没有拼死??可以作为“情可悯谅”的理由,“饮酒”、“偶然”、“改悛之情”统统可以作为“情可悯谅”的理由,但下例更能让人体会到什么叫无所不能。前述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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