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史维会透露北京康健律师陪同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劳工代表
往日本正式向三菱公司递交『解决要求』框架方案
据加拿大二战浩劫史实维护会(史维会)共同主席列国远透露,二战中国劳工联合会三菱劳工分会劳工幸存者崔广廷(87岁)、刘仕礼(85岁)及劳工遗属卜瑞旭、潘英,与康健律师于2011年6月19日至23日一同前往日本东京,就日本政府及三菱公司二战时强掳、奴役劳工之事,与三菱公司进行法庭外的交涉。
6月22日上午,崔广廷、刘仕礼、卜瑞旭及潘英在中国律师团代表康健律师及日本律师团代表小野寺利孝律师、松冈肇律师和福留英资律师的陪同下,在三菱公司代理律师的办公室,就解决该公司战时强掳、奴役劳工的赔偿事宜进行了坦率的会谈。87岁的劳工幸存者崔广廷代表中国劳工受害者正式向三菱公司递交了“解决要求”框架方案(见附件),要求三菱公司对当年强掳、奴役了3512名中国劳工的事实,承认其作为企业应负的历史责任,及对于给中国劳工带来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表示深刻反省,向中国劳工及家属从内心表示真诚的谢罪,并以设立基金的方式向每位劳工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一次性解决的赔偿。
三菱公司的代理律师正式接收了中国劳工受害者代表递交的方案,表示向三菱公司转交该方案的同时转达其与中国劳工受害者代表和中、日两国律师代表会谈的内容。
自1995年起,中国劳工在日本相关法院陆续提起14件讼案,今年3月1日,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中国劳工控诉日本政府及鹿岛公司和间组公司损害赔偿案的上诉,至此中国劳工索赔讼案在日本相关法院的诉讼全部结束。鉴于日本相关法院虽未判令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给予受害劳工赔偿,但在判决中已详细认定了当年日本政府与相关日本公司共同策划、共同实施了强掳及奴役中国劳工的不法行为;日本最高法院更劝谕加害企业与原告劳工作出庭外和解。这一事实为中国劳工向日本政府及相关日本公司开展法庭外的交涉提供了基础。
列国远表示:「三菱公司作为加害企业实在劣迹斑斑。其中包括:(一)二战时期日军的主要装备及战场上的军事设施多由三菱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用以残害中国军民三千五百万;(二)二战时日本强掳中国劳工估计超过一千万,他们许多是由三菱旗下的轮船运输前往各地被劳役,无数被虐致死,一去不回;(三)日本在许多占领区发行的军票也是三菱集团银行所印发,至今未偿还;(四)近年三菱以经济支持日本右翼团体篡改教科书。这次三菱愿意开动与受害劳工庭外和解的步伐,接收了劳工递交的『解决要求』框架方案,算是走对了第一步。但我们必须监察三菱对解决其历史责任的后续行动,继续支持中国劳工向三菱讨回历史公道的正当要求。」
另中国劳工受害者代表在本次赴日期间,还与中、日两国律师代表探访了日中友好协会,并会见了日本民主党部分国会议员,这些议员为民主党『解决战后遗留问题小组』的核心成员。他们认真地听取了中国劳工受害者代表及中、日两国律师代表的意见。列国远希望这些人士能发挥正面的影响力,让三菱、其它加害企业及日本政府,早日诚心诚意解决战后遗留问题,以排除中日两国关系正面发展的其中一个屏障。(新闻稿完)
照片说明:
前排从右往左:康健律师、三菱劳工原告崔广庭及刘仕礼、潘英(劳工遗属),
后排从右往左,小野寺利孝律师、卜瑞旭(劳工遗属),松冈肇律师、德永(日语翻译)及福留英资律师。
附件:『解決要求』框架方案
甲方(加害者): 三菱材料公司
乙方(受害者): 被强掳到日本三菱公司的中国劳工受害者(代表)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填补日本国内战时劳动力的不足,日本政府内阁会议做出《有关向内地引入华人劳工》的决定。根据该决定,日本政府与有关企业共同强掳了大约4万名中国劳工到日本,强制在日本全国135个工地做苦役,致使约7000人死亡。战争结束后,日本政府及有关企业不但对劳工未支付工钱,也不谢罪,而且加害企业由于强制中国劳工劳动,不仅得到了利益,还从国家得到了补偿金。
三菱材料公司(旧三菱矿业公司)也同样在二战中与日本政府共同把2709名中国劳工强掳到下述9个工地(1.北海道美呗矿业所2.大夕张矿业所3.秋田县尾去泽矿业所4.福冈县胜田矿业所5.饭冢矿业所6.长崎县高岛矿业所端岛坑7.该矿业所新坑8.崎户矿业所9.桢峰矿业所),强制做苦役,致使466名死亡。另外,地崎组转包三菱的工程,在北海道大夕张矿业所强制388名劳工做苦役(148名死亡)。铁道工业公司转包三菱的工程,在北海道美呗矿业所强制415名劳工做苦役(90名死亡)。
以上述为根据,在甲方与乙方同意的基础上解决三菱材料公司相关的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案件(以下称“本案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条 甲方对于本案件强掳3512名(包括转包的803名)中国劳工并强迫劳动的事实,承认其作为企业应负的历史责任。并对于给中国劳工带来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表示深刻反省。向中国劳工及家属从内心表示真诚的谢罪。
第二条 根据第一条的内容,甲方确认有义务向乙方,即本案件的全体受害者支付全部解决款总计3亿5千120万元。该解决款除了对受害者的赔偿金之外,还包括尚未找到的受害者的调查费,祭奠追悼费,面向未来的历史教育等事业费,以及信托基金的管理运营费用。
第三条 上一条的钱款的支付,作为实施上一条事业的主体,由甲方委托当事者双方都同意的团体(中国适当的组织机构)负责履行。
第四条 上一条的团体(中国适当的组织机构)将本案件信托金作为“三菱材料历史责任和平基金”进行管理,站在中日和平友好的立场上,根据该信托的宗旨,除用于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外,还将作为对受害者的调查、祭奠追悼费, 面向未来的历史教育等事业费以及以上事业的管理运营等资金。
第五条 1.甲方和乙方确认,由于本案件达成协议,因此在甲方和乙方之间,由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而造成的所有侵害人权的案件已经解决。
2.甲方和乙方确认,本案件协议,是以解决本案件的所有中国劳工受害者的侵害人权案件为目的的。
3.同意本案件协议的受害者,即承认关于本案件的所有侵害人权案件已经解决。
4.甲方和乙方确认,本案件协议,并不剥夺不愿意参加以本案件协议为基础来解决的受害者的权利。
年 月 日
三菱材料公司(代表)
被强掳到日本三菱公司的中国劳工受害者(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