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绪论

    在二战中将中国人从中国强掳至日本,在日本各地强制劳动的案件(以下称二战强掳中国劳工案件),现在正迎来全面解决的好时机。后述中将讲到,去年4月提起的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要求国家和加害企业通过向受害者提供救济的方法来解决。去年4月21日福冈高级法院也要求国家和有关企业通过和解来解决。

    如何把握这一时机,使问题达到全面解决?为了究明这一课题的意义以及找出解决途径,需要回顾二战强掳中国劳工案件迄今所经历的过程,并对今后的课题进行探讨。

2. 二战强掳中国劳工案件概要

    二战强掳中国劳工案件是根据1942年11月27日以《关于引进华人劳工问题》为题的内阁会议上做出的决定,作为日本政府的国策实施的。

    中国受害者是被在华日军或中国傀儡军队强掳的、以欺骗手段招集的、或是战斗中的被俘人员等。他们被收容在中国各地的收容所,从中国的港口(塘沽、青岛等)被装入货船运到日本,在日本的港口(下关、门司等)上陆。并在严格监视下被送往日本各地35个企业的135个工地(煤矿、矿山、土木建筑工地等),受害者共计38935人。期间,从中国运往日本的船上死亡564名,从日本的港口到达各地的工地途中死亡248名。单从死亡者数字中就可以看出当时中国受害者的待遇是何等恶劣和残酷。

    在日本各地的工地上中国受害者同样是在当地警察或各企业的监视之下,待遇极其残酷。到达工地后三个月内就死亡2282名,此后,到回国离开工地为止死亡3717名。而且,从工地出发至归国的乘船地点,又死亡10名。

    结果,38935名二战强掳中国劳工受害者在平均滞留13.3个月中,相当于17.5%的6830人死亡。2幸存者也未拿到工钱, 战争结束后被送回中国。

    战后,加害企业以因使用中国劳工而遭受了种种损失为由,向日本政府提出损害补偿的要求。所有加害企业共获得总额为56725474日元(如果换算成现在的价值,即使按照1000倍计算,也约折合567亿日元。)的国家补偿。3

3.证据资料―日本外交部报告书及工地报告书

    如前所述,二战强掳中国劳工受害者和死亡者人数能够清楚到一位数,正是因为有日本外交部做成的详细调查报告。战后不久日本外交部就《以预想中方调查团近期来日,准备向中方调查团进行说明为目的》(外交部内部文件),指示全国各地的工地提交以《华人劳工从事劳动经过报告书》等为题的报告书(即《工地报告书》,并以此为根据,外交部管理局做成了《华人劳工从事劳动情况调查报告》(即:《外交部报告书》。而且,在各工地报告书中,详细记载了每一位强掳劳工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乘船港及乘船日期、上陆港及上陆地等。

    这些报告书虽然做成了,但是联合国调查时并未公开, 而是长期隐藏了起来。直到1993年5月日本国家电视台(NHK)才在电视节目中公开了这些报告书的存在。现在,日本政府也承认了这些报告书的存在,并将其收藏在外交资料馆中,向社会公开。

4.在各地提起的诉讼

    以日本外交部报告书、工地报告书的公开,以及1995年3月当时的中国外交部长钱其琛关于“中日共同声明中,中国放弃国家间的赔偿要求,并不包括以个人名义的赔偿要求”的讲话等为契机, 二战强掳中国劳工受害者开始以加害企业和日本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谢罪和赔偿。

    二战强掳中国劳工被害者最初的诉讼是1995年由被强制在鹿岛建设花冈矿业所劳动的受害者提起的、以鹿岛建设为被告的诉讼。第二年的1996年,在北海道的明治矿业昭和矿业所被强制劳动的刘连仁,也以日本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之后,在东京、长野、广岛、京都、新泻、北海道、福冈、群马、宫崎、山形、长崎、金泽等各地方法院,二战强掳中国劳工受害者相继以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为被告,纷纷提起诉讼,要求谢罪及赔偿。(上述花冈事件和广岛、长崎、金泽的诉讼,不是由我们“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全国律师团”担任,是由另外的律师团担任的。)

5.加害行为及被害事实的认定

(1) 四个胜诉及两个和解的判决

    审判中有四个判决胜诉,两个达成和解。

    胜诉判决如下(案件名称、法院、每人的赔偿金额、被命令进行赔偿的被告、年月)。

    ?刘连仁、东京地方法院、2000万日元、国家、2001年7月12日

    ?福冈1阵、福冈地方法院、1100万日元、三井矿山、2002年4月26日

    ?新泻、新泻地方法院、800万日元、国家及新泻临港海陆运送株式会社、2004年3月26日

    ?西松、广岛高级法院、550万日元、西松建设、2004年7月9日

    花冈案件中,以鹿岛建设为在花冈矿业所劳动的986名受害者筹集5亿日元基金做为条件,于2000年11月在东京高级法院达成和解。大江山(京都)案件,以日本冶金向6名原告每人支付350万日元的和解金做为条件,于2004年9月在大阪高级法院达成和解。

(2) 加害行为及被害事实的认定

    在各地进行的二战强掳中国劳工诉讼斗争中, 包括上述受害者胜诉的判决,所有的案件都认定,强掳中国劳工是以国策为根据,由国家与企业共同实施的,由此造成很多人死伤,中国受害者遭受了难以想像的损害(但是,花冈案件中,在东京地方法院未进行事实认定之前,双方已达成和解,所以在判决中未进行事实认定)。

    强掳中国劳工案件的审判与其他战后补偿审判不同,因为加害企业与国家一同成为被告,所以具有被告企业为自己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的事实进行辩解的特点。我们在审判斗争中取得的最大成果,就是争取到了所有法院,包括败诉判决在内,都对被害事实进行了详细认定。

(3)然而,在各地方法院获得三次胜诉后,在高级法院,都是以权利因时效丧失(时效丧失,排除期限)为由,做出中国受害者方败诉的判决(刘连仁案件中,相互保证主义4也成为败诉的理由)。

    在高级法庭阶段,唯一由广岛高级法院判决胜诉的西松建设案件,也在最高法院被判撤销,中国受害者方反而被判败诉。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战争赔偿的要求”所规定的中日共同声明第5条,虽然中国受害者的赔偿要求权未丧失,但根据同条款的规定,受害者的赔偿要求权所依据的“审判恳求权已消失”。

    之后,两个地方法院(群马地方法院2007年8月29日,山形地方法院2008年2月12日),也参照最高法院的判决,以根据中日共同声明中国受害者丧失了审判上的恳请权为由,判决受害者败诉。

6.最高法院对西松案件判决的提案及福冈高级法院的和解意见

(1) 最高法院对西松案件判决的提案

    在西松案件中,最高法院一方面判决强掳中国劳工受害者不具有赔偿要求权。另一方面又在“调解”中建议有关方面给受害者以救济,并陈述了以下意见。

    “一方面本案受害者蒙受了很大的精神上、肉体上的损害。而上告人(笔者注:西松建设)在上述的工作条件下强制中国劳工劳动从中获取了相应的利益,并且得到了上列补偿金。鉴于以上种种情况,希望包括上告人在内的各有关方面,朝着给本案受害者以救济的方向努力。(判决书全文可以在最高法院的网页上“审判案例情报”中检索、查阅。)

    这里说的“包括上告人在内的有关方面”显然是指“把强掳中国劳工做为国策而实施的日本国家及加害企业。另外,“上列补偿金”是指加害企业因为使用中国劳工而遭受了损害,做为补偿从日本政府得到的巨额补偿金。

    最高法院的这一建议,可以说是做为三权之一的最高法院,不仅向日本政府及加害企业,也向日本的经济界,向每一位国民发出的强有力的信息。

(2) 福冈高级法院的和解意见

    最高法院对西松案判决后,福冈第二阵诉讼,做为由高等法院判决的诉讼,其审理受到关注。

    负责审理福冈第二阵诉讼的福冈高等法院第二民事法庭,2008年4月21日,向当事者提出以下和解意见。

(1) 对于在中日战争中发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日本国及日本国民或法人的要求权是以审判恳求权为依据的,而审判恳求权不予承认。这是根据最高法院平成19年4月27日的第二小法庭的判决、民集61卷3号1188页,最高法院同一天第一小法庭、审判集民事224号325页等所示。

(2) 如果是这样的话,特别是在不承认因本案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探询和解是破例的。然而,鉴于以下种种情况,希望国家及有关企业(被告人)本着向前看的思想进行和解。

① 本案的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是做为国策推行的。

② 被告企业由于利用劳工的劳动力而获取了相应的利益,甚至还获得了补偿金。

③ 受害者遭受的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之大难以语言表达。

④ 至于上述要求权因审判恳求权而丧失,当然未反映受害者的意向。

(3)本法庭对于和解的方针不设置任何框框。做为对受害者的救济,如果有什么提案的话,就以此为基础尽力协商。

    这一意见显然是继承了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的提案。而且有些内容比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的提案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首先,意见的台头明确为“国家及有关企业”,即希望国家也要参与解决。

    其次,明确指出,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是做为国策实施的。

    而且指出受害者的赔偿要求权依据中日共同声明审判恳请权丧失并未反映受害者的意向。这表明考虑了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后受害者依然渴望解决的心情。

    意见中指出“对和解的方针不设置任何框框”。意见的台头是“国家及有关企业”。如果把这两条加在一起考虑,就可以看出,法院是在寻求包括诉讼当事者以外的形式的和解乃至解决。从“国家及有关企业”的表述来看,我们可以说,法院已经开始考虑,以强虏劳工的所有受害者为对象,由所有的加害企业和国家,彻底地、全面地解决这一案件。

7.律师团关于全面解决的提案

    我们“强掳中国劳工、强制劳动案件全国律师团”已经提出由国家和所有加害企业来彻底地、全面地解决强虏中国劳工问题。我们律师团的建议如下。

“(1)日本政府及加害企业应承认二战中将中国人从中国强掳至日本,在日本各地强制劳动的事实,并表示谢罪。

(2)做为谢罪的证据,由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及其企业集团设立总额为1000亿日元的基金,用于向受害者及其遗属支付补偿金,同时用于强虏中国劳工、强制劳动的调查、研究和教育事业,以及肩负着未来的青少年的中日交流事业。”

    在承认事实、谢罪的基础上,由政府和企业筹集基金进行补偿的解决方式,是参照了德国政府和企业各出资一半,于2000年设立的名为“记忆、责任、未来”的强虏劳工、强制劳动补偿基金的做法。(德国用这一“记忆、责任、未来”基金向强虏劳工、强制劳动的166万多名受害者提供补偿,补偿金超过7000亿日元。)

    我们律师团的这一全面解决的构想是从2004年5月开始提出的。之后,经与受害者及中方有识之士等中国方面的有关人员协商,现在的提案内容已经具体化。

    由于上述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审判的解决提案以及福冈高级法院的和解意见,使得通向全面解决的构想之路突然变成现实,从而引人注目起来。这就是目前强虏中国劳工案件的现状。

8. 给为全面解决而进行的审判斗争定位

    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受害者原告、律师团及支援者并未因判决而放弃斗争。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否认了中国受害者在审判中行使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然而,做为判决理由提出的“旧金山和平条约的框架”论,不等待国际法学者的批评,显然是无理的、不正当的。判决后不久,中国政府理所当然地对该判决进行了强烈地批评。律师团目前在各地继续进行的审判中,中日国际法学者相互协作,为推翻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的理论而展开辩论。

    但是, 现实是,最高法院一但做出的结论,并不是简单就能改变的。律师团对这一现实有着冷静清醒的认识。我们重新考虑了审判斗争与全面解决之间的关系。

    以前,我们用个别审判中取得的一个一个的胜诉来向政府施加压力,从而达到全面解决的目的。然而,在获得胜诉变得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我们转变了上述方针,以在审判斗争中被认定的历史事实及西松案件最高法院的解决提案为武器,寻求该问题直接的、政治上的全面解决。而且把在各地展开的审判斗争,与法庭外开展的各种活动同等起来,把它定位成,为实现全面解决的各项活动中的一个。 因此,在各地的审判中,我们的方针是,在提出法律主张的同时,也促使审理案件的各地方法院,对西松案件最高法院也已承认的解决问题的重要性给予深刻认识,通过审判这一舞台,迫使被告国家及企业进行全面解决。上述的福冈高级法院的和解意见,可以说是律师团因转变方针所获得的第一个成果。当然,受害者和律师团在法庭外,面向政界及包括经济界在内的各界,为全面解决而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活动,虽说是一点一点地,但却是扎扎实实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9.今后面临的课题

(1) 在日本面临的课题

    为了实现我们律师团所提出的,通过基金来全面解决的方案,我们需要做什么?

    首先,要使本案的加害者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认识到解决本案的必要性。

    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后,我们律师团要求与自己所担任案件的被告企业面谈,要求他们全面解决。大部分被告企业的反应是,“虽然希望解决,但是只有我们公司也解决不了问题。如果能实现在国家参与下共同解决的话,我们愿意参加。”

    在这里,加害企业所说的“只有我们公司也解决不了问题。”,是经营者担心股东责难自己“既然有西松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那么在审判中进行斗争的话,加害企业就可以胜诉,我们公司为什么就非得出高额的基金呢?”

    为了消除这种担心,力促企业进行解决,舆论必须对解决给予赞扬。为了唤起这样的舆论,就要求我们在其他法院也不断地引导,使法院发出像上述福冈高级法院和解意见那样的要求解决的信息。继福冈高级法院第二民事法庭提出上述意见之后,负责处理长崎案件的同一高级法院的第四民事法庭,负责处理宫崎案件的该高级法院的宫崎分院,审理过程中,也提及了和解及解决的必要性,从而受到关注。因此,我们需要在其他法院也继续加强推动工作。

    另外,考虑到企业都想跟别的公司一样,不愿意把自己的公司突出出来,所以我们需要向以日本经济团体连合会为中心的日本经济界,阐述未向劳工支付工钱以及加害企业得到了高额的国家补偿等,从经济界的视点看强虏中国劳工所存在的问题,使全体经济界承认这一问题。

    加害企业解决时希望“在国家参与下共同解决”,除了上述的经营者为了应付股东以外,还存在着对法律一贯性的担心。即:担心如果只和原告达成和解的话,其他受害者是否也会提起诉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即使进行了和解,在法律上是不是会处于不安的地位?日本国内的审判,因为有西松案件高级法院判决的存在,所以做为加害企业,即使被起诉也有胜诉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企业即使在法律上先把自己置于安定的地位,但也存在着被起诉的危险。在中国国内的审判风险就更大。为了在日本和中国都不引起诉讼,就需要中日两国政府参与,制定对包括原告以外的约4万人的受害者都有效的制度。为此,无论如何需要日本政府认识其解决的必要性。

    但是,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后,日本政府就一直高喊着“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根本不肯听我们对该判决所提出的解决提案。要想改变政府的态度,除了上面提到的要唤起舆论以外,还需要政治领导人的决断。这样考虑的话,受害者和律师团需要进一步向执政党和在野党议员提出解决的要求。实际上对强虏中国劳工问题有认识的政治家少得惊人。甚至有人连发生过强虏中国劳工这一事实都不知道。然而,当了解到强虏中国劳工是根据内阁会议的决定实施的,以及接触到外交部报告书、工地报告书,并知道未向劳工支付工钱,而且加害企业还从国家得到了巨额补偿的事实后,有良知的政治家认识到“这是必须要由国家和企业共同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尽量让更多的政治家具有这样的认识,用各种方法继续提出要求,使这一问题能成为政治课题。

(2)在中国面临的课题

    以上我就促使这一问题解决的主体,加害者的日本政府和日本企业,即日本国内的要素进行了论述。然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方面要接受解决是不可缺少的。

    受害者必须要接受解决是不言而喻的。承认事实、向受害者谢罪、做为其证据给受害者以补偿,比什么都重要的是要恢复受害者的尊严。受害者所不能接受的解决方法是,不仅不能恢复受害者的尊严,甚至对过去都没有认识,而且不能实现真正的中日友好。另外,中国政府和中国的舆论也需要对解决持欢迎态度。日本企业所希望的法律上的稳定性,需要中国政府参与这一问题的解决,有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支持才能使这一问题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解决。

    我们律师团经与原告和被告团体以及中国方面的有识之士协商,提出了上述全面解决的提案。当然这也只是一个提案而已。全面解决的内容、方法等,从上述的需要中国方面接受的角度看,我们希望包括原告的受害者团体要团结一致地提出统一的解决要求,以对此做出反应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再针对此案将要求具体化,由中日双方形成解决的框架。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希望把上述我们律师团提出的解决提案做为中国方面讨论原案,通过讨论,就全面解决与中国方面达成共识。

10.结束语

    强虏中国劳工案件,可以说由于西松案件最高法院的提案,使得情况发生了突变。在此之前,对于这一案件的斗争,就像在漆黑的海面上在辨不清目的地的情况下,胡乱地游着。然而,西松案件最高法院判决后,虽然非常遥远,但是看到了目的地的光亮。实际上,在之后的法庭内外的各种活动中,真实地感觉到了这一问题正一步一步地朝着全面解决而迈进。

    然而,目的地还十分遥远。我感到,“强虏中国劳工问题”这句话,如果成不了不需要说明人人都能明白的通用语言,那么全面解决就没有希望。为了达到这种状况,我们律师团决心同受害者一道,采取各种方法,向舆论呼吁这一问题的解决(包括国际社会)。本稿如果能对此有所帮助的话将不胜荣幸。

【注】

1、作者为“强虏中国劳工、强制劳动全国律师团”事务局长。

2、强虏劳工人数、死亡人数及细目数字,根据外交部管理局做成的《华人劳工劳动事项调查报告书(要旨篇)》14页以下的《死亡情况》及相同的《要旨篇》附带的《参考资料(3)迁入、死亡、送还及余留人数》。

3、国家补偿额是根据上列《华人劳工劳动事项调查报告书(第三分册)》56页以下的《第二节 损益计算表》所记载的数字。

4、相互保证主义是指,外国人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时,做为受害者的外国人其本国法律,必须具有日本人也可以向该国提出国家赔偿要求的相应法律,即承认外国人的国家赔偿资格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的国家赔偿法第6条,采用相互保护主义。刘连仁提出赔偿要求所依据的受害时间,中国没有国家赔偿制度,日本人在同一时间受害,无法向中国提出国家赔偿要求,根据相互保护主义的规定(国赔法6条),刘连仁不能提出国家赔偿要求。

5、因受篇幅限制,不能展开。国际上关于这一问题,ILO条约劝告适用专家委员会,每年都指出这一问题违反了ILO第29号条约,强烈要求日本解决。在国际社会上,违反了做为ILO诸条约核心的第29条,就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CSR),这已经成为一种常识。正视违反的结果,保全责任各企业间有必要解决这一问题,而且保障其实行是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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