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来临之际,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日本辩护律师团土屋公献先生和一濑敬一郎先生向王选通报了细菌战诉讼案最新进展情况。原告日本辩护律师团综合原告诉讼请求和国内外专家学者意见、历时半年完成的《上诉理由书》日文版300页[日本最高法院上告受理申请案件号:平成18年(受)第150号],已于日前递交给日本最高法院。现《上诉理由书》中文版已由王选和何蓓蕾等人翻译了“要旨”和“目录”部分。

     除夕之夜,王选专程从上海赶赴原告团所在地义乌及细菌战受害深重的金华等地,向细菌战受害者通报案情,征询下一步诉讼工作意见。王选为原告们日益凋零而深感忧虑。曾赴东京地方法院最初递交诉状的湖南常德原告黄岳峰已在春节前王选探望后不久即去世,血债未偿,耻辱未雪,死不瞑目!大年初一,王选参加了义乌市委市府新春茶话会,代表中国受害者感谢党和政府支持建设“侵华日军细菌战史实义乌展览馆”。

     经过十年诉讼,细菌战诉讼案引起举世瞩目,已经成为中国民间跨世纪国际维权第一大案。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清算战争罪行的正义行动,已经成为国际和平反战运动的中坚力量,并推动了国际人权革命。原告团和日本辩护律师团向日本最高法院递交的《上诉理由书》,正是中日两国人民良心和灵魂铸就的一份最新的战斗檄文,奏响了新一轮和平反战嘹亮的号角。

     《上诉理由书》再次强调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动用细菌战部队(731部队和1644部队等),是基于当时日本最高权力者昭和天皇裕仁的命令。日本军对中国人民所实施的细菌战是与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实施大规模屠杀有着同样性质的非人道的杀戮行为,是确信无疑的战争犯罪行为。可是,日本政府将731部队等实施的细菌兵器研究的内容秘密地递交给了美国,日美共谋隐瞒了细菌战的犯罪事实。由此,在远东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的判决便全然没有涉及细菌战犯罪。

     《上诉理由书》指出,今天日本政府仍然隐藏了关于细菌战的大量证据。1997年细菌战受害者起诉后至翌年期间,在日本国会上栗原君子议员曾三次就日本军在中国实施细菌战的事实对日本政府进行质询。栗原议员不仅出示了原日本陆军参谋本部的井本熊男的业务日记等难以抵赖的客观证据,而且提出了尖锐的质问。然而,时任日本首相的桥本龙太郎和村冈兼造官房长官虽然承认有731部队等防疫给水部队组织,但始终强调因时间久远该组织的活动内容无法查明等托词,顽固地拒不承认日本军细菌战实施的事实。

     2002年,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了如下的三个重要的问题。即,日本军在1940年至1942年期间在浙江省和湖南省实施了细菌战,导致1万以上的中国人遭到杀害;日本军实施的细菌战违反了1925年的日内瓦毒气议定书公约;日本国基于1907年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国家责任成立。可是该判决同时强调,日本国上述所负的国家责任不是对于受害者个人的,而是对受害国中国所负的赔偿义务,该赔偿义务因1972年的日中共同声明等而消灭。所以,原告日本辩护律师团和中国学者管建强等在东京高等法院审理的二审阶段中,就细菌战受害者作为个人享有对日本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来自国际法和日本国内法),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因为日中共同声明等任何规定而消灭的这一问题提出论证和依据。去年7月,遗憾的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仍然驳回了原告要求日本政府谢罪赔偿的上诉请求。尽管如此,恢复细菌战受害者作为人的尊严和权利的斗争仍然在继续。

     《上诉理由书》认为,有必要透视日本司法所维护的最根本的、本质的背景。有些日本法官所考虑的根本问题是与小泉首相执着地参拜靖国神社的策划是同步的,日本国有这么一股“再度入侵亚洲的冲动”,企图吞没政界和财界,本质是企图在21世纪复活那些露骨的帝国主义思想的一种强势意识形态的表现,是极端恶毒的。现在的中日关系很严峻。日本政府与财界强力地推行战争政策,靖国神社问题、历史教科书问题、钓鱼岛问题等,使中日之间存有巨大的障碍。日本大多数媒体采信战争政策。日本政府修改宪法抛弃和平主义的理由是出于日美军事同盟急速强化和自卫队再度侵略亚洲的迫切需要。而法院判决因此对战争受害者民间赔偿请求权内容进行封杀,采取了露其意图而不容疏漏的判示,反映了有些法官早已经忘却了法是为了实现正义,忘却了由人所创造的法根源于真理。原告日本辩护律师团认为,日本政府的行为与这样的社会现象令人深感耻辱。现在,围绕中国战争受害者的民间赔偿请求权的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诉讼相关新课题已经明确地被设置,我们要冷静地构想并予以有效反击。为了阻止日本国中正在膨胀的上述走向战争的动向,原告日本辩护律师团提出中国战争受害者有必要与全体亚洲战争受害者加强合作。

     通过细菌战诉讼,如今任何微小的努力都是实实在在地培育着真正的中日友好的萌芽。这株萌芽不会轻易凋谢,而是有着顽强的生命力。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原告团及日本辩护律师团确信,日本广大的劳动者阶级,迟早会在追求和平和反对侵略战争的斗争中崛起。20世纪的历史告诉我们,侵略战争必然走向失败和灭亡。日本与美国现在推进的帝国主义侵略战争政策必然为民众的反击所阻止,真正的中日友好必然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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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战诉讼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理由书  内容目录

序论  本诉讼请求的原点是控告“细菌战的非人道性”和恢复“人的尊严”………………………………………………………………2页
1. 最高法院对于“731部队与细菌战”有关事实的认定 …………………2页
2. 原判决对于本诉讼细菌战的事实以及日本国家责任的成立的认定 ……3页
3. 原判决对于中国细菌战受害者尊严的否定 ………………………………4页
4. 上诉方作为正义的呼声的“谢罪赔偿”要求 ……………………………7页
5. 被上诉方对于细菌战的责任的重大性……………………………………10页
6. 细菌战是应与“纳粹屠杀犹太人”相提并论的残酷的非人道的犯罪行为……21页
7.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浙江省衢州市鼠疫受害情况  ………………………23页
8.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浙江省义乌市鼠疫受害情况  ………………………26页
9.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浙江省东阳市鼠疫受害情况  ………………………29页
10.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浙江省崇山村鼠疫受害情况 ………………………30页
11.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浙江省塔下洲鼠疫受害情况 ………………………33页
12.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浙江省宁波市鼠疫受害情况 ………………………33页
13.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湖南省常德市鼠疫受害情况 ………………………37页
14.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浙江省江山市霍乱受害情况 ………………………50页
15. 本诉讼细菌战造成受害的严重性 ………………………………………50页
16. 结语 ………………………………………………………………………56页


第1点 原判决沿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对于根据民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否决,违反宪法第13条以及同法的第17条,必须予以废弃。……………………………………………………57页

第1 原判决的判断以及问题所在……………………………………………57页
第2 把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作为“惯例”违反宪法第17条 ………………59页
第3 “国家无答责的法理”的确立无法认可………………………………62页
第4 国家无答责的法理的沿用显然否定“个人的尊严”违反宪法第13条…
 94页
第5 本诉讼细菌战是违反国际法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合法的公共权力行使的权限”之内,对于本诉讼细菌战引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违反宪法第17条、第13条 …………………………………………………………97页
第6 本诉讼细菌战是属于非权力性质的公法上的行为(事业活动),在本细菌战诉讼中引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违反宪法第17条、第13条………102页
第7 “国家无答责法理”不适用于对于在外国的外国人的权力作用……108页
   第8  总结
按照宪法第13条的尊重个人尊严的原则以及宪法第17条,“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不适用于本诉讼细菌战………………………………………115页


第2点 原判决沿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对于根据民法提出的损害赔偿   请求作出否决,违反宪法第98条第2项,必须予以废弃。…
       124页

第3点 原判决对于就被上告方的立法不作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否决,违反宪法前文、第9条、第13条、第17条、第29条第1项、第3项、第98条第2项、第99条,必须予以废弃。…… 127页
 第1  原判决的判断以及问题所在  …………………………………………127页
第2  根据海牙条约第3条,被上告方日本国的国家责任的成立及其性质的论证……128页
 第3  被上告方日本国对于受害者个人具有立法上的救济义务……………130页
 第4  由于不履行立法义务造成立法不作为的成立…………………………140页
 第5  结论………………………………………………………………………148页

第4点 原判决对于隐蔽细菌战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无赔偿请求权的判断,理由上有不充分之处(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项6号),必须予以废弃。…………………………………149页

第5点 原判决否决根据海牙陆战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人道法提出的赔偿请求,违反宪法第98条第2项,必须予以废弃。……151页
 第1 原判决的判断以及问题所在 ……………………………………………151页
 第2 关于宪法第98条第2项 ………………………………………………152页
第3 根据海牙陆战法规以及同陆战规则(海牙条约)发生的对于个人赔偿的责任…………………………………………………………………………158页
 第4 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86页
 第5 两国间协定与个人请求权的关系………………………………………202页
 第6 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受害者接受救济的权利………………………207页
第7 结语?根据宪法第98条第2项,对于海牙条约第3条的国内法化的解释的错误………………………………………………………………209页

第6点 原判决否决根据常理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违反宪法第76条第3项,必须予以废弃。…………………………………211页
 第1 常理的适用………………………………………………………………211页
 第2 国际组织关于对受害者进行直接赔偿的郑重敦促……………………211页
 第3 不沿用常理法违反宪法第76条第3项。………………………………216页

最高法院独自判断参考?请求权问题、时效?除斥期间问题……218页
  1 结语 ………………………………………………………………………218页
  2 战争赔偿的请求权问题“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等已经解决”的说法…
   270页
  3 时效?除斥期间的不适用 ………………………………………………2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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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理由书要旨

1.上诉人是日本细菌战中国受害者。控告“细菌战的非人道性”,为了恢复“人的尊严”,向被上诉人要求谢罪与赔偿。

日军在战争中实行细菌战杀害了大量中国人是真实的历史事实,但是令人震惊的是,99.9%的日本人不知道这个历史真相。这是日本政府从战争当时到战后自始自终掩盖713部队的存在及其活动内容的必然结果。90年代后半期新发现的史料客观证实731部队确实在中国进行过细菌战,但日本政府依旧顽固,至今不承认实行细菌战的事实(不仅如此,反而在近期对上述史料《井本日记》作非公开处理),也造成了这样的后果。

但是谁也无法回避历史真实。作为国家的谬误的反人类、违反人道的战争犯罪,我们不能就这样放过。因为不承认事实的人定会犯下更为灾难性的错误。

  1940年到1942年间,原日军731部队和1644部队等在中国浙江省衢州、义乌、东阳、崇山村、塔下洲、宁波、湖南省常德、浙江省江山等地,强行在实战中使用鼠疫及霍乱菌作为细菌武器(本诉讼细菌战),结果在衢州,义乌,东阳,崇山村,塔下洲,宁波以及常德许多人感染鼠疫,江山许多人感染霍乱,包括上诉人亲属在内的许多中国人因此死亡。

2.即使在当时,细菌武器的使用已是违反1925年日内瓦条约等国际法的明确的战争犯罪。细菌战的残酷程度与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并列,为人类史上无以类比。

   本诉讼细菌战作为违反1925年日内瓦?毒气议定书里关于禁止使用细菌学的战争手段的规定的行为,作为属于《海牙陆战规则》第23条的[根据特别条约之规定应禁止]的行为,作为违反以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为根据的海牙陆战规则的行为,发生日本国的国家责任,这一点在原判决里已经得到认定。

   并且,证实细菌战真实性的史料《井本日记》使用[ホ]、[ホ号]、[保]等暗号代指细菌战,这同上述规定第23条[根据特别条约之规定应禁止]的序号[ホ]相吻合。这也证明了其违反国际法的性质。

3.最高法院在1997年家永教科书诉讼判决中,明确认定1983年当时[731部队和细菌战]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已作为事实被认识。

原判决对上述1全部认定,但是,违反宪法,否定被上诉人国家的责任发生的原因,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

最高法院应该严肃认真对待上诉人对“细菌战的非人道性”的控告,和恢复“人的尊严”的呼吁,认定上诉人作为法的权利的谢罪赔偿请求权。

4.原判决在以下方面违反宪法,理由不充分:

(1)上诉理由第1点:原判决沿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对于根据民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否决,违反宪法第13条以及同法的第17条,必须予以废弃。

从大日本帝国宪法,行政法院法,法院构成法,旧民法以及现行民法制定的经纬及宗旨来看,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并未确立就国家的权利的作用采用国家无答则的法理作为基本的法的政策。国家无答则即非法律的规定,也非确立的法理。作为判例理论,国家无答则的法理的确立也无法认可。

宪法第17条规定“所有人都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为公务员的不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对国家和有关公共机关要求赔偿”,以此规定了国家的赔偿的责任。

宪法第17条的条款中关于国家赔偿法的细则第六项解释:由于国家公共权力(权利行为,权利作用)的行使,即使对国民造成损害,国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这不能解释为包括否定,对于侵犯个人尊严的残暴非人道的行为、相当于“反人道罪”的行为,造成的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

而且,宪法第13条规定“所有的国民,都应该作为个人得到尊重。对于国民对于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在立法上以及其他国政上,应予以最大的尊重”,宣言对于个人的尊严以及对人格价值的尊重。以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为由,对违反国际法的作为公共权利的行使的本诉讼细菌战免责,是违反宪法第13条的错误的判断。

因此,对于残酷非人道的行为以及否定人的尊严的价值的行为免责,应该是违反宪法第13条和第17条。

假设,有关国家公权行使,可以认可国家无答责的法理,本诉讼细菌战也不属于以国家无答责的原则为前提的“公权行使”的行为范畴,所以此原则不适用。

本诉讼细菌战是非权力性的公法上的行为(事业活动),“国家无答则的法理”不适用于本诉讼细菌战。“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也不适用于对于在外国的外国人的权利作用。

日本国宪法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的赔偿责任,完全否定了至多作为一种法的解释的“国家无答责的法理”。现在的法院应该遵照日本国宪法的价值原理(特别是宪法第13条中关于对个人的尊严的尊重),对法令进行解释适用,对过去的法令的解释,也应该站在现时点,对当时的法令重新作出解释。

但是,原判决以“国家无答则的法理”的适用,否定了本诉讼民法第709条以及同法第715条的适用。这是违反日本国宪法第13条和第17条的违宪的判断。

(2)上诉理由第2点。原判决沿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否决根据民法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违反宪法第98条第2项,必须予以废弃。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项规定,“日本国对于缔结的条约及已经确立的国际法规定,必须诚实遵守”,宣言国际协调。海牙陆战法规第3条、同陆战规则第46条,在战后一直被遵守,属于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项中规定的,有“必须诚实遵守”义务的,条约之列。因此,在本诉讼中,“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受到以上同法、同规则的约束,其适用受到限制。但是,原判决对本诉讼以“国家无答责的法理”的适用,否定民法第709条以及同法的第715条的适用。这是违反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项规定的违宪的判断。

(3)上诉理由第3点。原判决对于就被上告方的立法不作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作出否决,违反宪法前文第9条、第13条、第17条、宪法第9条、第13条、第17条、第29条第1项、第3项、第98条第2项、第99条,必须予以废弃。

根据宪法前文、宪法第9条、第13条、第17条、第29条第1项,第3项,国会,对于本诉讼细菌战那样违法战争行为造成伤害的个人,具有进行关于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立法的义务。

被上诉人,由于本诉讼细菌战,造成悲惨的法律权利侵害,根据常理,对于受害者有防止、保障受害不扩大的作为的义务。从日本国内以及国际上战后补偿立法的潮流来看,对于违法的战争行为的受害进行赔偿、补偿已经作为国际惯例得到确立。宪法第98条第2项规定国会议员有遵守国际法规的义务,因此,国会也有义务就本诉讼相关的救济措施立法。

1949年12月到现今为止,相关的国会质疑有298件,日本政府很早就了解到有关731部队的活动的证言,细菌战在国会中也是周知的事实。

但是,原判决驳回了对于被上诉人的立法不作为的损害赔偿请求。这是违反日本国宪法前文第9条,第13条,第17条,宪法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29条第1项,第3项,第98条第2项,第99条的违宪的判断。

(4) 上诉理由第4点。原判决对于隐蔽细菌战行为造成的损害有无赔偿请求权的判断,理由上有不充分之处(民事诉讼法第312条第2项6号),必须予以废弃。

由于被上诉人的隐蔽行为,上诉人 ①现在仍然受细菌战灾难发生时留下的挣扎于生死间的噩梦般记忆的折磨,因之遭受着严重精神伤害;②细菌战的受害者被周围的人认为是灾厄的来源而嫌弃,现在还留有名誉伤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③至今仍然在鼠疫可能再度流行的恐惧中生活,遭受精神上的损害,由于被上诉人在细菌战时投放鼠疫菌。上诉人在二审中,对于以上由于被上诉人的隐蔽行为造成上诉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不法行为作出主张,但是原判决对此主张完全没有涉及。

(5) 上诉理由第5点。原判决否决根据海牙陆战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人道法提出的赔偿请求,违反宪法第98条第2项,必须予以废弃。 把海牙条约第3条的制定经过,制定目的、根据交战法规文脉作出的意思解释、内容准备、事后的实施,综合起来推断理解,可以得出该法规认可上诉人和受害者提出的赔偿请求的解释。不论行为当时的资格如何,军队成员所作出的任何违反陆战法规的行为,都该当军队成员所属国家对受害者个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遵照国际法上的解释规则得出的结论。国际惯例和国际人道法也认可受害者个人赔偿请求的权利。包括宪法第98条第2项,海牙陆战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人道法都对以上认可。但是,原判决否决了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这是违反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项的违宪的判断。

(6) 上诉理由第6点。原判决否决根据常理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违反宪法第76条第3项,必须予以废弃。根据常理,个受害者个人的赔偿请求可以得到认可。但是,原判决裁决常理法不适用。这违反宪法第76条第3项。

     司法不能被政治方面的考虑所左右,但是原判决陷入司法消极论太深,作出需要高层次的政治判断的定位,以统治行为论为由回避责任,这违反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的精神。真正的司法应该不为现时政府的意向和眼下的“国家利益”所动摇,坚持贯彻正义的原则。

     如上述,一直以来对于来自国际社会的严正批判采取抹杀态度的日本政府,可以说厚颜如铁。同二战加害国德国的差距如天壤之别。这是日本的国耻。

5.以上1,2,3的内容包括在内,正如4所阐述的,有关被上诉人责任原因的原判决违反了宪法,必须予以废弃。作为受害者的上诉人都已高龄,必须尽快对受害者进行救济,实现正义。

   最后,对照细菌战的非人道性,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根据日华和平条约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战争赔偿请求权的放弃,以及根据民法第724条后段的除斥期间的过去,以公平的观点来衡量,当然无以认可。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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