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判决消息传来,记者立即与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诉讼原告团团长、2002年“感动中国”年度人物王选女士取得了联系。
不能接受日法院判决依据
王选认为,在国际法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赔偿和国家对战争受害者个人的赔偿是两个概念。中国政府有关领导人曾经明确表明,中国政府当时放弃的战争赔偿并不包括个人赔偿。是否要求日本政府对战争造成的损害做出经济赔偿,是受害者个人的权利。中国受害者从来就没有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手续委托中国政府放弃个人向加害国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日本的法官已经对原告提出的慰安妇的事实做出了认定,认为政府“有赔偿的义务”,却又以“中华民国政府”及1952年的《日华和平条约》已经放弃了个人对日本政府的赔偿要求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选表示,这是不能接受的。因为日本政府1972年与中国建交时已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并与台湾断交,而判决却又将1952年与台湾签订的《日华条约》作为判决依据,1952年的台湾对中国(大陆)国民已经没有管辖权和支配权。王选认为,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对联合声明和友好条约中有关放弃战争赔偿的解释是不一致的。而日本单方面解释条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可在他处起诉日本政府
王选表示,战争责任问题应由国际社会组织和国家政府出面解决。通过国际社会追究日本政府的战争责任,是可能的。从理论上来说,受害者个人可以向国际法庭起诉主要战犯,也可以向联合国有关组织提出呼吁,要求干预。
王选建议,受害者也可以在中国国内提起对日诉讼。因为多数受害者由于条件限制,出国打官司的机会很小。由中国的法院接收受害者的对日诉讼,从程序上来说,可以使受害者申诉有门。同时有利于当局掌握受害者情况,以便在此基础上通过外交和政治途径与日本政府交涉,解决这些受害者的正当权益。王选表示,我国外交部以书面形式肯定了民间对遗弃化武、慰安妇、强征劳工以及细菌战、毒气战等战争受害者用法律武器与日方进行的索赔诉讼行动。上次中国慰安妇在日本的诉讼败诉后,中国妇联、律协等表示支持中国慰安妇上诉。王选表示,目前需要建立一种外交上、政治上的谈判通道,共同对战争责任进行认定,进行法律意义上的赔偿,而不是日本法官所谓的“救济”责任。
王选介绍说,我国受害人诉日本政府的官司败诉的理由主要是“国家无答责”。但王选表示,“国家无答责”是明治时期的一条法律解释,现行法律中没有如此条文。
王选说,这类官司是要子子孙孙打下去的。 (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