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一审判决的三个意义
    2002年8月27日,东京地方裁判所民事18部(岩田好二裁判长)下达了关于细菌战诉讼的判决,驳回了原的诉讼请求。判决内容认定了细菌战有关事实的同时,否定了被告日本国的法律责任。辨护团谴责这种否定细菌战责任的错误判决,同时,对于没能实现原告们的预期目的,我们也深感负有责任。
    另一方面,本次的判决在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也具有如下积极意义。
    第一,对于旧日本军七三一部队等在日本陆军中央的命令下,在中国各地将细菌武器用于实战的事实给予了认定。
    第二,认定日军在中国实行细菌战的行为违反了在日内瓦签定的禁止使用毒气协议等国际惯例。
    第三,认定由于在中国实行了细菌战,根据海牙陆战条约第三条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细菌战的受害者们,日本负有国家责任。
    今后,辨护团决心以上述三点为出发点,在上诉审判中全力以赴,争取诉讼的胜利。

    二、细菌战裁判的概要──鼠疫和霍乱
    (1)原告全部为日军在中国实行细菌战的中国人受害者,共计180名(第一次起诉108名、第二次起诉72名)。在本次诉讼中的被害地流行的细菌武器是鼠疫菌和霍乱菌。
    (2)本次诉讼中的被害地为浙江省和湖南省。其中浙江省共涉及7处地方(衢州市、宁波市、义乌市、东阳市、崇山村、塔下洲村、江山市),原告共计119名;湖南省虽只涉及常德市一处地方,但是其周边的数十个村庄也都包含在内,原告共计61名(请参照以上8处的地图)。
    (3) 大多数的原告是因感染鼠疫和霍乱而死亡的被害者的遗属,也有一部分是幸存者。在诉讼提起后判决前,以钱贵法(宁波原告)为首的25名原告相继去世,均由其继承人继承了诉讼。另外,被告为日本国。
    (4)原告们的诉讼请求为谢罪与金钱赔偿(每人1000万日元)。诉讼请求主要根据被告的3项违法行为提出。其中,导致人员伤亡的实施细菌战的行为是"主要请求"的原因,而"立法不作为"与"隐瞒细菌战事实"的行为是"预备请求"的原因。"主要请求"的法律依据为海牙条约第3条、中国民法、日本民法及相关法理;预备请求的法律依据为国家赔偿法第1条。

三、细菌战诉讼的经过──7年的斗争
诉讼的经过请参照结尾的"年谱"。
(1)《被害调查》 1995年12月,辨护团开始了在细菌战被害地的调查取证。在历经一年半的时间,九次访问中国,诉讼准备工作完成以后提起了诉讼。这是第一次起诉,这次起诉在中国国内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被害地及其周边地区都迅速、有组织地展开了细菌战被害的调查,明确了新的被害事实。因此,在第一次起诉的二年零四个月后,由同一辨护团又提起了第二次诉讼。
(2)《原告意见陈述》 为了使裁判官了解细菌战被害的残酷事实,共计有24名原告反复在法庭上进行了意见陈述。原告们生动的陈述都通过翻译传达给了裁判官。原告们来到日本,加深了日本社会对于细菌战的认识。
(3)《证据调查》 辨护团以细菌战的事实为主要着眼点,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举证:①七三一部队等实施的加害行为;②细菌战被害的发生;③加害行为与被害的因果关系;④原告们受到的损害;⑤细菌战的残酷性;⑥日本政府的隐瞒行为。
首先,提出书证。提出了证明上述①乃至⑥项事实的日本、中国、美国的文件。为了证明④项的事实,180名原告全部提交了陈述书。
其次,关于证人证言,共有11名专家申请作证。上述第①项事实的证人为:松村高夫(庆应大学教授?社会史)、吉见义明(中央大学教授?近现代史)、辛培林(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良雄(原七三一部队柄泽班?细菌制造)、松本证一(原七三一部队航空班?飞行员)。②、⑤项事实的证人为上田信(立教大学教授?中国社会史)、聂莉莉(东京女子大学教授?文化人类学)、黄可泰(医师、宁波的调查)、邱明轩(医师、衢州、江山的调查)。③项事实的证人为中村明子(东京医科大学客座教授)。⑥项事实的证人为近藤昭二(记者)。另外为了证明④项的事实,各被害地共选出7名原告申请作证。
经过与裁判所反复交涉及各种努力,18名证人都被允许出庭作证。这是原告团?辨护团感觉诉讼进行得最顺利的时期。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分6次进行了证人询问。
(4)《原告团?辨护团会议》为了与原告团协调意见,辨护团定期访问中国,听取原告团的意见,同时就诉讼的进行情况以及诉讼程序进行说明。例如,两次的起诉都是通过"原告团?辨护团会议"决定的。另外,在一审判决后的去年11月,辨护团还访问中国,对一审情况进行总结,确立了上诉诉讼及相关运动的基本方针。
(5)《国际交流》 本次细菌战诉讼促进了中美日三国间关于细菌战问题的交流与发展。一审判决后,在去年12月于常德师范学院举行了以"细菌战犯罪"为题的国际研讨会,日本和美国的专家学者均到会进行了积极的交流。
(6)《国会质询》 栗原君子议员在1997年12月的参议院决算委员会及1998年4月参议院总务委员会(第二次)上,介绍了本诉讼,并对桥本首相及村冈官房长官就细菌战的事实进行了质问。在第三次质询中指出,"细菌战是以天皇为首以陆军中央为主导实施的",对政府进行了追究。另外,田中甲议员也在1999年2月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就有关细菌战文件公开的必要性进行了质询。

四、一审判决的积极意义
1、对细菌战事实进行了全面认定
本次判决的最大意义是裁判所对细菌战的事实进行了认定。这一认定及于原告主张的全部细菌战事实。以下,就事实认定的要点作一介绍。
(1)《日军的加害行为》 "从1940年开始至1942年,七三一部队、一六四四部队等"在衢县(衢州)、宁波、常德投下了鼠疫菌,在江山使用霍乱菌进行了直接攻击,认定了日军"将细菌武器用于实战(细菌战)"。
(2)《传播引起的细菌战伤害》 认定:"衢县的鼠疫同义乌、东阳、崇山村、塔下洲等地一样,也向周边地区进行了传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另外还认定,"1942年3月以后,常德市市区的鼠疫传播到农村,各地出现了许多牺牲者"。这样,认定了通过疾病的传播使损害扩大,进一步揭示了细菌战的残酷性。
(3)《细菌战的命令指挥系统》 认定了"细菌武器的实战应用是日军战斗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依据陆军中央的命令进行的"。
(4)认定了本诉讼的全部八个受害地因细菌战死亡人数超过一万人。律师团认为中国全部的细菌战牺牲者人数也许超过数十万。
(5)《细菌战的残酷性》 关于鼠疫进行了如下认定,"鼠疫在社会中进行传播,使人们相继死亡,并由此导致了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歧视与人们相互的猜疑,在破坏了该地区的社会安定的同时还给人们带来了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疾病的流行即使得到了治疗,病原体也会残留于自然界及生物界当中,使得疾病再次流行的可能性长期存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鼠疫不仅破坏地区的社会安定,而且长期污染环境"。另外,关于霍乱进行了如下认定,"霍乱具有强烈的传染性,不仅使人们相继死亡,而且还在疾病传染地区造成歧视和猜疑"。

2、关于细菌战的被害认定了日本的国家责任
(1)《日军实施的细菌战违反了国际法》 本判决判定,"即使出于战斗的目的也不应该使用细菌武器。这一论断以前就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并以此共识为前提,在日内瓦《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细菌武器(签约国为125国)。由于该协议于1928年生效,所以最迟在那时多数国家在法律上确认了该协议。也就是说以该协议为内容的国际习惯法已经成立。所以上述认定的日军在中国各地将细菌武器用于实战的行为(本案细菌战),明显属于上述日内瓦协议中规定的'使用细菌学的战争手段'。
(2)《日本关于细菌战的被害所负有的赔偿责任》 在本次判决中有如下陈述:"日内瓦《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以及由此成立的国际习惯法中对杀敌手段的禁止规定,属于海牙陆战条例23条1项中的'特别条约所规定的禁止',因此,违反了日内瓦《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中的禁止使用细菌武器的规定时,依据海牙陆战条约第三条的规定也要承担国家责任"。并由此认定如下:"关于本案细菌战,根据海牙陆战条约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负有国家责任"。
上述判决中的依据海牙条约第三条规定负有国家责任是指,关于本案细菌战使中国的被害者们遭受的损害,日本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五、上诉审判的课题(一) ──真相的揭露及普及
细菌战的真相还没有大白,知道有关事实的也还只是少数人。所以揭露并宣传细菌战的真相是上诉审判胜利的关键。
(1)细菌战首先能够造成人们直接的伤亡。同时还破坏家庭造成贫困,破坏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联系。其次,由于细菌战,使家庭、被害地区受到社会上的各种歧视。另外,还造成整个受害地区的产业及贸易的停滞。
细菌战造成的损害极其复杂,不是单凭想像就能明白的。对于包括细菌战在内的侵略战争所造成的损害还没有进行全面的调查。目前所知的还仅仅是极少的一部分。准确地弄清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对于战争损害的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对于从被害者的角度认识事实并进行宣传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本案诉讼中,证人上田信在崇山村、聂莉莉在常德市进行了被害地的现场调查。对于中国农村社会具有丰富知识的两位证人的研究是非常宝贵的,迈出了战争被害研究的新的一步。参照两位证人的证言?鉴定书】
(2)日本帝国主义在中国东北地区进行的殖民地统治(傀儡'满洲国'的捏造)的残酷性,以及侵华战争的种族歧视的特征反映了细菌战部队的本质。强抢耕地建设细菌武器的生产设施,将农民作为劳工强制其进行劳动,甚至将包括抗日派在内的中国人投入特别的监狱,用于人体实验。殖民统治使这些成为可能。另外大规模杀戮的企图,也反映了细菌战的种族歧视性质。
实际上,日本隐瞒细菌战部队有关事实的动机,是害怕暴露其对中国进行殖民统治的残酷事实,害怕暴露其以对中国进行种族灭绝的民族歧视政策为国策的事实。
【参照证人辛培林的证言?鉴定书】
(3)从医学上弄清细菌战引起的疾病流行,也是细菌战的重要问题。为了明确本次诉讼的细菌战事实,对造成损害的原因的鼠疫和霍乱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医学上的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感染鼠疫的跳蚤成为细菌武器的经过以及对感染路线的认识也不可或缺。
【在本次诉讼中,证人、细菌学者中村明子,对1941年11月以后在常德流行的鼠疫的第一手材料进行了研究的基础上,对细菌战与被害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直接的研究论证。这些作为细菌战的医学鉴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4)为了弄清战争犯罪,加害者自身的供述也不可或缺。在目前原七三一部队成员进行供述还是可能的。原七三一部队队员的供述具有自我批判的意义。对日本人来说,确立从细菌战被害者的角度看问题的立场,要以自我批判为大前提,要勇于面对他们的供述。
【在本次诉讼中,证人、原七三一部队队员??良雄(柄泽班所属、从事细菌制造)、证人原七三一部队队员松本正一(航空班飞行员)提供了证言。??氏曾被收容于抚顺战犯管理所,于1956年回国,参加了中国归还者联络会坚持进行以身说法揭露细菌战犯罪的活动】
(5)为了弄清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传染病专家的实地调查也必不可少。为了在今后弄清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象这种广大的地域都受到细菌战的损害的情况,有必要由中国的研究人员对被害者进行彻底的调查,如果进一步调查的话,细菌战所造成的损害涉及全中国这一情况将会被证实,如此一来,细菌战的严重性就会清晰地显现出来。
【证人黄可泰在宁波进行了调查,另外证人邱明轩在衢州、江山进行了调查,两位证人就调查结果进行了作证】
六、上诉审判的课题(二) ──法律论的提起
(1)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请求权"。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海牙条约第三条没有规定个人请求权。这是裁判所一贯的判断。这次判决认为,"战争的悲惨后果最终要由个人来承担,因此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的最终目的,是在陆战的过程中保护包括非战斗人员的个人"。但是重要的是这一宗旨在条约的实际解释中能否得到贯彻。
在现代的战争中核武器、贫铀弹以及生物?化学武器都投入了使用。因此存在使人类灭亡的危险。尽管如此,我们还不能达到彻底杜绝战争。克服战争的关键是确立"个人优先于国家的思想",这与为保障人性的"确立个人的尊严"是一样的。
因此,为了顺应潮流,加强战争即违法的法律意识以杜绝战争,对于因战争行为而受到伤害的个人,赋予他们不是"通过国家",而是直接向加害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但是,本次的判决没有试图超越国际法上的传统观念。因此在本次判决的结论中产生了海牙陆战条约及海牙陆战条例的"宗旨及目的是为了限制各个缔约国的军队"这样的倒退。但是在国际人道法上的损害赔偿不能低于国内法上的损害赔偿的水平。
(2)关于"国家无答责的法理" 在以前的判例如强制连行与从军慰安妇的诉讼中,曾经适用了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并以此否认了国家的违法责任。但是在最近的判例中出现了新的动向。京都地裁在战争时期日本强抓中国农民的案件中作了如下的判定,"国家无答责的法理是在国家以公务为目的行使权力时,对国家的公务行为采取的保护措施。所以,当某一权力的行使不是以公务为目的时,则该国家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法责任。"原告的抓捕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属于应该保护的权力行使",所以不能适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2003年1月15日京都地裁判决)。 本案的细菌战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日内瓦《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日军也一直是在认识到其违法性的情况下秘密进行准备并将其付诸实施的。这不属于上述京都地裁判决中所说的"为了实行公务而应该给予保护的权力行使行为"。在细菌战问题上不允许适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
(3)关于"日中共同声明及日中和平友好条约" 本次判决在关于立法不作为是否成立的检讨中认为,日本因上述海牙条约第三条的规定而产生的国家责任,已经因日中共同声明以及日中友好条约而消灭。但是众所周知的是,在日中共同声明中中国政府放弃的是国家间的赔偿,并不包括个人的赔偿请求。
另外,关于对一审判决的批判,请参照土屋公献辩护团长的《怎样看731部队诉讼的第一审判决》,载于《世界》(2002年11月号29页以下)。
七、上诉审判的课题(三)──运动的开展
使上诉审判胜利的最重要的条件是展开新的追究细菌战犯罪的运动。其要点如下:
(1)关于"运动的指导思想" 这项运动必须是以细菌战受害者对细菌战的愤怒声讨为主要内容。对于日本人来说则是:①与被害者共同愤怒声讨细菌战;②对细菌战这一战争犯罪进行彻底的自我批判;③影响日本人的生活方式及日本社会。换句话说就是这一运动必须以否定侵略战争和殖民主义、打倒帝国主义的立场为出发点。
(2)关于"运动的国际性" 这一运动必须是与中国民众的奋起相联合,是保证质量的国际性运动。在一审中原告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原告团团长王选参加了每次的开庭并发挥了领导作用。另外杨大方(衢州?原告)、陈知法(义乌?原告)、张曙(同)、周洪根(塔下洲?原告)、王锦梯(崇山?原告)、王晋华(同)、何祺绥(宁波?原告)、何英珍(常德?原告)、张礼忠(同)、王培根(浙江省被害调查委员会)、陈玉芳(常德市被害调查委员会)等人都两次以上来到日本参加诉讼。在一审判决时,大约80名的访日团给日本带来了极大震动。在此向他们表示敬意。 与被害国民众的奋起联合起来,是追究战争责任的必不可少的基本立场。充分利用其国际性可以抓住追究细菌战责任斗争的胜机。不能仅仅局限于日本来开展运动。
(3)关于"与阻止新的战争运动的关系" 追究细菌战犯罪责任的斗争是对过去的侵略战争追究责任。因此这一运动不能因"阻止新的战争的运动"而取消。围绕战争的"两个斗争"是上述的两个独立的运动。无视它们的区别是错误的。追究过去侵略战争责任的斗争与阻止新的战争的斗争相互联系的同时,视为独立的运动进行彻底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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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有关中国留学生,他们在法廷翻译以及对180名原告的陈述书进行翻译时,给予了大力协助。
对本案诉讼给予全力支持的"七三一?细菌战诉讼实行委员会"(事务局长奈须重雄)、"ABC企画委员会"(事务局长三?静夫)、"七三一?细菌战展示会实行委员会"(代表西川重则)等与辩护团通力合作制作了系列资料《被审判的细菌战》,目前已经出到了第八集。本案诉讼中的11名证人的鉴定书全文和陈述书、细菌战图片展的记录以及一审判决的全文都收录在其中,敬请参照。
如购买《被审判的细菌战》系列书籍请与辩护团事务局联系。
电话:03-35015558 传真:03-3501-5565
电子信箱:ichinose@pp.iij4u.or.jp
另外关于细菌战诉讼及细菌战图片展请参照主页:
http://www.anti731saikinsen.net/
http://homepage2.nifty.com/731saikins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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