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昕:这个胜诉意味着什么?
苏向祥:这个问题太抽象。
亓昕:相对515败诉这个胜利意味着什么?
苏向祥::说到515我们是非常气氛的,那是一个非常荒谬的,违反常情的一个无知的判决,在那个时候我们就坚信它的判决不会成立,这个案子胜诉,我们认为对于推翻它的上诉不会有任何障碍,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一个概要,一个是53发生的,另外一个是87年发生的,事件跟84事件一模一样,都是挖出来毒气桶,有很多人死亡,也有炮弹爆炸的事情,我们在97年提起诉讼的时候,虽然败诉了,但审判质量是很高的,也接受我们中方一切的请求,比如说我们想要哪个原告出庭作证,这个法官就准许,从这个看法官还是审理程序上没有问题的,驳回的理由,事实全部被认定,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全被认定,特别有一些历史性的在国际上有争议的,历史学家有争议的历史事件全部被认定了,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一个判决,遗憾的是他以法律论的形式驳回。我可以从前面往后说,一个是公民个人不能起诉国家,这是一个原则,第二个国家无大责。第三个就是我们叫主权限制论,他说日本政府讲遗弃化学武器通知给中国政府,由于中国政府的自身原因。我们可以从第一个问题进行探讨,个人是否有权起诉国家,我想大家翻开国际法的教材,确实个人不能起诉国家,一个个人不能起诉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豁免,目前按照现有的国际法绝对不能提起诉讼,但是我们认为,国际法是发展的,尤其是国际法有关判例,和普通工人的一些原则组成的,如果我们的诉讼取得胜利,是对国际法一个重大贡献。我们设想个人起诉国家是没有问题的,主要的理由是日本国内发生了很多起诉国家胜诉的判例。
第二个,我们请联合国人群委员会的法学专家,对海牙公约第三条做明确解释,个人是否起诉国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法学专家说个人起诉国家是可以的,这是国家法发展的一个潮流。可以认为日本政府的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我们今天终于赢来一审胜诉,对个人起诉国家是没有问题的。另一个就是日本明治维新确立的宪法制,那是天皇制,但是现行的宪法早把这个扬弃在后面了,这是人权发展相悖的一个原则,日本政府仍然拿出战前的民志维新的宪法拿出来这是不正确的。另外一个把作为的责任推给中国政府这是更不能成立的,我国政府是负责任的,从发生这个事件不断地提出要日方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日方无动于衷,但他们判决的时候就是说假设把信息递交给中国,可以避免,请问什么时候把日本留在中国的毒气的信息什么时候通知给中国。什么都没有做,就用这种推理的形式把责任全部转架给中国政府,这是绝对不能接受的,这是对中国政府的侮辱,所以我们立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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