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中日联合声明》31周年的纪念日。东京地方法院就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和炮弹被害者为原告,日本国为被告的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原告胜诉,判日本政府赔偿原告每人2000万日元。我们认为这份判决是与《中日联合声明》所阐述的精神相符合,是送给31周年纪念日一份适当的礼物。我们赞赏审理此案的日本法官们崇尚法律,尊重人权的正义之举。
战争中,侵华日军公然违背国际法。在中国残无人道地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给中国军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灾难和财产损失。二战中,日本是唯一在战场上大规模使用化学武器的法西斯国家,中国是唯一遭受化学武器毒害的爱害国。
1945年8月14日,日本虽接受了《波茨坦宣言》,但违反解除武装、交出武器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掩盖犯罪证据的活动。即在接受《波茨坦宣言》后,日本陆军发出了“部队持有的化学武器、瓦斯弹等要在当天秘密处理掉”的命令,侵华日军按照该命令把相当数量的毒剂和毒气弹就地掩埋或扔到河川中。
战后五十多年来,侵华日军遗留在华的数百万枚毒气弹,给中国人民造成极大的危害,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环境,成为一种难以评估的社会隐患。这些“不定时炸弹”无时无刻不在严重威胁着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此次审判所涉及的伤害事件以及8.4事件等诸多类似事件说明,第二次世界大战虽然结束了,但日本的炮弹、毒气弹一直在继续伤害着中国人民;日本政府虽然清楚他们的军队将大量的毒气弹、炮弹掩埋在中国各地,而这些武器任其存留下去早晚都会对中国公民的生命和地理环境造成伤害,却一直故意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日本政府的这种不作为是日本五十年前对中国战争犯罪的继续;日本政府的这种不作为是在向全世界表明,五十多年来日本政府一天也没有停止对中国的战争行为。
有鉴于此,由于日本政府的此种战前、战后双重违法的结果,致使中国国内的伤害事件屡屡发生,日本政府理应承担此类事件的全部法律责任,向我国的受害人赔礼道歉和进行赔偿。
中日两国政府于1997年7月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确认在中国境内存在大量的旧日本军遗弃化学武器。对已经确认属于旧日本军化学武器的销毁问题,日本国政府将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诚实履行作为遗弃缔约国承担的义务。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加速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向中国提供化学武器埋藏信息,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同时,我们希望日本政府以此判断为契机,端正态度,正视历史,承认事实,不上诉,以积极的态度尽快地履行此判决。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是中日两国发展友好关系的基础。我们希望日本方面能够从中日两国关系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正视历史,维护人权,理智、负责地使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得到圆满解决,重建日本的国际形象。
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中国全国律师会
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
北京中国抗日战争史研究会
20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