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要求赔偿的呼声将变得更加强烈 |
针对旧日军遗留在中国的大量毒气弹问题,中日两国已达成一致,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由日本进行销毁处理。然而该处理至今迟迟未开展,与此同时,上月又出现新的死者,当地的受害情况今后将层出不穷。 对于日本政府拒绝赔偿的态度,中方已经表示强烈抗议,目前已经发展成外交上的重大问题,但29日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则全面认定日方的“错误”,由此中方向日方要求赔偿的呼声将变得更加强烈。 拒绝赔偿的日方的依据是:1972年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要求权的《日中共同声明》。 今年8月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造成的1人死亡,40人以上受伤的毒气事故中,对于中方提出的赔偿要求,日方表现的态度是通过支付“调查费”等不含赔偿性质名目的支出来解决这一问题。 然而战后半个多世纪过去了,仍然有人因此而死亡,针对这样一种事态,中国舆论的抗议十分强烈,北京的日本大使馆9月时还收到了要求赔偿的约百万人的签名。中国政府也将遗弃化学武器一事同其他战后赔偿区别开来,指出:“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贯要求日方予以赔偿。 据日本内阁府遗弃化学武器处理办公室称,埋在中国的化学武器推定为70万发。虽然条约上的销毁完成期限为2007年,但正在腐化的毒气弹的回收工作进展缓慢,无毒化设施也只停留在确定建设候选地的阶段。预计今后数千亿日元的费用将全部由日本承担。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日本拒绝赔偿一事的背景之一是,担心此事将涉及到强行带走劳工等其他战后补偿问题,但是日本政府对于茨城县神栖町的居民健康损害问题,却在2个多月的时间里就做出了国家承担包括过去医疗费在内的费用的决定,日本政府对国内外受害者的态度和措施差别显而易见。(共同社) |
中国毒气受害者胜诉 法院要求日本赔偿 |
审判长片山良广认定了政府回收毒气弹等武器的义务,认为:“即便是主权无法企及的中国,也有义务对武器遗弃情况进行调查,请求中国政府回收并且提供信息防止发生受害”。并认为:“日本政府在日中邦交正常化后也怠慢了回收工作,导致事故发生。” 这是首次就战后遗弃武器受害问题认定日本政府负有赔偿责任的判决。在今年5月的同样的诉讼上,东京地方法院的另一位审判长认为:“在主权无法企及的中国难以回收”,从而驳回了中国原告的要求(原告提起了上诉),两次判决的结果大相径庭。 片山审判长承认旧日本军队是有组织地掩埋毒气等武器的,对判决理由指出:“制造危险的国家有义务解除危险”。并批判了日本政府的不作为,认为:“即便主权无法企及,但只要提供具体的信息,中国政府就能够尽早进行安全的处理作业,而且国民也可能会慎重地应对。” 据判决,受害者的中国人是原职工10人。他们在1974年-1995年,由于在黑龙江省的建筑工地等地接连发现的毒气弹以及常规炮弹等,造成2人死亡8人烧伤,并且留下手脚不灵便等后遗症,十分痛苦。 原告方要求向每人赔偿2,000万日元,片山审判长认定了其中9人赔偿要求的全额。(共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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