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无答责- 个人无权起诉国家 -在主权国以外的调查存在困难

 
  苏向祥(右)和小野寺利孝(左),两个一直为战后中国受害者奔走的律师再次聚首。这一次,他们将面临新的挑战。
本报记者 范继文 摄

  昨天下午,小野寺利孝???中国人战争受害索赔要求日本律师团干事长来到位于卢沟桥的抗日战争纪念馆接受记者的采访。
  就在今年的5月15日,小野寺利孝还和尾山宏等支援中国受害者诉讼的日本律师冒雨站在东京地方法院门前,等候中国公民张岩“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案”的一审判决。3个月后,这位经历过张岩案诉讼失败的日本律师再次来到中国。这一次,他的目标仍然是有关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案子???“8?4”毒气事件。
  小野寺利孝的开场白很动情:“侵华日军在中国遗留的包括毒气弹在内的一系列问题给中国民众造成的伤害,甚至让我自己都感到无颜以对。所以,我们日本律师团愿意为中国受害者打这场‘官司’。”

  “8?4”事件是人祸
  “齐齐哈尔毒气弹伤人事件,不是天灾,而是人祸。”小野寺利孝说,这起人祸的制造者是日本政府,不仅仅是战时的日本政府,还包括战后的日本政府,甚至现在的执政者。他认为,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军队不负责任地在华遗弃化学武器,并隐瞒埋藏地点,给中国民众遭受痛苦埋下了祸根;而战后日本政府明知侵华日军犯下的罪行,却拒不承认,非但不提供被遗弃化学武器的分布线索,而且还百般掩盖事实真相,试图混淆是非。说着,小野寺利孝做了一个掩目堵耳的手势。
  “尽管中日双方已签订了备忘录,但一直到现在,日本政府从来没有以一个积极、真诚的态度,来解决战后遗留问题。”小野寺利孝说,与日本政府相比,日本的民众开始越来越了解了事实的真相,许多人在获悉“8?4”事件后,都感到很悲愤,认为自己的政府确实应该主动站出来,为此负责。
  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
  “其实,日本国内也有许多战争受害者曾向政府提出赔偿请求。但最终政府只是在表示对战争责任不予承担的前提下,给受害者提供了象征性的‘协调费’。”说到这,小野的眼中闪出一丝悲愤。
  尽管如此,小野寺利孝仍表示,中日双方律师团可能也会考虑通过民间诉讼的方式要求日本政府为“8?4”事件受害者作出赔偿。
  “受害者有权提出赔偿要求,而且这种要求很有必要。”小野寺利孝说,他们将尽快组织一个律师团,赶赴齐齐哈尔,对受害者情况及毒气弹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调查取证。
  国家无答责不再是障碍
  在以往的强掳劳工案、慰安妇案、细菌战案等一系列受害民间个人索赔案的审理和判决中,判决的焦点都集中在法庭如何处理所谓“国家无答责”的问题上。“国家无答责”是指日本国家对1947年《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权力行为不负赔偿权,意思是,国家并不需要由于国家行为引起的对个人的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对此,小野寺利孝表示,“国家无答责”这种提法是荒谬的,它是战前的一个法律,不应该适用于战后,“而且在此前的3个中国人战争受害索赔案件中,日本政府已经承认了‘国家无答责’是无效的。”
  在两次诉讼中找经验
  “日军化武伤害案”中方律师苏向祥同时告诉记者,在他和日本律师团提出的两次代理诉讼中(分别为1996年和1997年立案,后者已于今年5月15日一审败诉,前者将于下月29日进行判决),诉讼障碍主要由三点,第一就是日本政府坚持“国家无答责”,这一点现在已如小野寺利孝所言得到突破,第二个是“个人无权起诉国家”,第三个是“在主权国以外的调查存在困难,伤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避免性”。苏向祥说,他有把握全部突破这几个障碍。一方面他已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国际法专家报告书中发现有关“个人有权起诉国家”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他和律师团将向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以足够的理由来说明中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对待日军在华遗留化武问题,所谓“在主权国以外的调查存在困难”只是日方的托词而已,这种没有任何道理的托词,使得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屡次在中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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