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判决中国劳工案败诉 中国网民:日本没道理!
人民网11月21日电 20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就日本仙台地方法院对中国劳工索赔案作出判决一事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国政府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是着眼于两国人民友好相处作出的政治决断。我们对日本地方法院对这一条款任意进行解释表示强烈反对。这一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日本仙台高级法院11月20日对山形县酒田港原中国被强掳劳工案做出二审判决,以“《中日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公民的个人索赔权”为由,驳回了原告诉求。二战时,被强掳到酒田港从事残酷劳动的原中国劳工及遗属等13人此前提起诉讼向日本政府及酒田市“酒田海陆运送”公司(原“酒田港湾运送”)索赔共1.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151万元)。
审判长小野承袭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已经放弃了个人索赔权”。去年2月山形地方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法庭同样以“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中国公民的个人索赔权”为由驳回了原告诉求。判决承认强掳并强迫中国人劳动事实的存在,并指出这是“由国家主导的、民法上的非法行为。”原告方在上诉中重申“索赔权仍然存在”。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秦刚指出,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强征和奴役中国人民,是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也是迄今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现实的重大人权问题。中方要求日方以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日本仙台高级法院判决中国二战强掳劳工案败诉一事不仅受到了中国政府的强烈反对,更在中国网民中引发了激烈的争论。网民认为,中国在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中只放弃作为国家来进行索赔的权利(也就是说中国政府是不能向日本国政府提出索赔申请的),但没有排除个人向日本国政府提出的赔偿诉讼(当然,能不能拿到钱是日本的事情了)。
有网友留言说,强烈要求赔偿。国家索赔是国家索赔;个人索赔是民间索赔----------日本人,没道理。支持中国外交部的解释!
网友激烈地提出,日本欠中国人民的血债永远也赔不完!本来就不该去要什么赔偿,中日的血海深仇,他们本来就无法赔偿,我们要他血债血偿。
有网友还对中国二战被强掳劳工向日本索赔案提出建议。网友说,为什么不能在中国法院判决赔偿,如不赔将不准,他们或相关公司来中国做生意,也可直接扣留他们的财产。
国家放弃“战争赔偿”并不等同于民众受害者放弃了个人追索“受害赔偿”的权利。1992年3月,中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发表讲话时说,二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尽管多年来的诉讼之路走得非常艰难,但参与者们还是认为:这是有意义的。当那些战争受害者不顾年老体弱一次次走上法庭时,很多日本人被震撼了。
曾经参加过三次细菌战原告诉讼团会议的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连红在接受采访时曾经指出,对于民间索赔的活动的意义远大于其结果。最起码它代表了我们国民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有意识有行动,才有结果!不然一味幻想结果怎样,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对日索赔不应仅仅关注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我们对正义要有信念,不要屈服于强权。正义和权利需要发扬维护!(杨牧)
资料: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14年 一路荆棘
今年是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系列诉讼开始后的第14个年头,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对日索赔走过的艰难路程。
1972年9月,为了中日友好大局,中国政府在《中日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
1990年4月17日,《报刊文摘》刊登了一则小消息《欧洲重提“战争赔偿”》,引起了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童增的注意。他敏锐地意识到:东欧各国可以向德国再次要求“战争受害赔偿”,中国人应该也有这个权利,因为民间赔偿和中国政府承诺放弃的“战争赔偿”是不同的概念。
1991年初,童增写下了一份长达万言的意见书《中国要求日本受害赔偿刻不容缓》,交给了人大办公厅。这份“万言书”很快就在人大代表间传阅开来,引起了“近年来少有的共鸣和反应”。许多当年深受战争伤害的中国人第一次了解到:原来我有权利要求日本赔偿。此后,处于漩涡中心的童增忙着给全国各地寄来的上万封信件给予答复。
1994年7月,一位叫小野寺利孝的日本律师突然拜访童增。小野表示,他愿意自己垫资为中国受害者打这场官司。这令童增备感意外,也深受感动。1994年底,小野寺利孝等人发起成立了“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要求赔偿事件律师团”。至此,中国受害者通过法律手段向日本政府要求战争赔偿终于成为可能。
1995年6月~8月,东京地方法院分别收到了“花岗劳工诉讼”“山西慰安妇诉讼”和“731、南京事件、无差别轰炸受害者诉讼”的起诉书。随后,“刘连仁劳工诉讼”“平顶山屠杀幸存者诉讼”等案也分别提起诉讼,到2004年底,中国大陆的战争受害者在日本起诉的索赔诉讼共有25件。然而,这些索赔绝大多数已被判败诉。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童增等人又提出了新设想:可以把民间对日索赔官司放到国内来打,因为日本相关企业在中国同样设有分公司!
同年11月23日,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诉日本右翼学者松村俊夫等侵害名誉权案在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开庭。2006年8月23日,玄武区法院一审判决夏淑琴胜诉, 判决被告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万元人民币。
然而,在一年多的庭审过程中,松村俊夫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有专家因此提出疑问:“这样的司法审判对日本人来说有说服力吗?我国法院也不可能到日本去搞执行,那么审判又有什么实际效果?”
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以个人没有索赔权为由,驳回中国“慰安妇”、日本侵华期间中国受害劳工案等共5起诉讼请求。这意味着针对日本政府、相关企业的一系列战后索赔案事实上已告终结。中国二战受害者今后将很难通过司法渠道向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寻求道歉和赔偿。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则严正指出,中方对日本最高法院任意解释《中日联合声明》中有关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条款表示强烈反对。日本辩护律师则怒斥这一“荒谬判决”是“司法自杀”。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
(1972年9月29日)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
周恩来(签字) 田中角荣(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日本国外务大臣
姬鹏飞 (签字) 大平正芳(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