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   中国民间对日本索赔联合会副会长 
 

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对日本索赔诉讼“和解”的经验教训

——中日历史遗留问题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初探

   上世纪三十年代,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了长达十四年的武力侵犯中国的野蛮战争,造成中华民族的深重灾难。1972年,中国政府从中日两国大局出发,在中日建交《联合声明》中宣布放弃对日本政府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未明确是否放弃民间损害求偿权。自1990年中国内地有识之士提出区分“国家战争赔偿”与“民间损害赔偿”以来(1) ,中国民间日本侵华战争受害者正式开始了对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索取损害赔偿的正义事业。

   自1995年6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受理鹿岛花冈强掳、奴役中国劳工诉讼起算,中国大陆民间战争受害者在日本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已28起,几乎均被日本法院判决败诉(2)。但在铁的事实和确凿证据面前,不少日本法院在判决败诉同时不得不向日本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和解”劝告,建议他们给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以补偿。迄今己有两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新的“政治解决方案”正在酝酿之中(3)。

   在人类社会己进入“和平·发展”的大趋势下,对各种各类社会纠纷采取调解、和解等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个人的理性选择,是应该鼓励、值得提倡的社会矛盾解决途径,其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急需认真研究。为此,笔者仅就中国民间对日索赔一起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经验教训谈点看法,就教于诸君。 
 

              中国花冈受害人与日本鹿岛公司达成“和解条款” 
 

   1942年11月,正在亚洲猖狂进行侵略战争的日本帝国政府,为了补充国内劳动力不足,在日本企业请求下,制定了《关于向国内移进华人劳工事项的决定》的内阁决议。1944年2月,日本次官会议又作出《关于促进国内移进华人劳工事项的决定》的执行细则(4)。从中国大陆强掳国民党军、八路军战俘和普通百姓38,935名到日本35家公司的135个矿山、码头、工地作业点强制作苦工,至日本战败投降时死亡6,830人。

   位于日本东北地区秋田县大馆市鹿岛组(即今鹿岛建设株式会社)的花冈矿山作业点,有986名中国人分3批被强掳至此。繁重劳役和非人虐待使得花冈劳工忍无可忍,于1945年6月30日举行暴动遭到宪兵队镇压,113名劳工被杀害,加上平时虐待至死者,至日本投降时,花冈劳工共有418名丧生。

   1948年3月1日,美国第8军军事委员会设立的审判乙丙级战犯横滨战争犯罪法庭,以侵犯人权罪判处鹿岛组3名监工绞刑,1名监工无期徒刑,2名警察拘禁20年。

   1989年12月,中国花冈劳工幸存者及遗属向鹿岛公司发出《公开信》,提出谢罪、赔偿、建纪念馆3项要求(5)。1990年7月5日,花冈劳工幸存者及遗属同鹿岛公司发表《共同声明》:鹿岛公司承认强掳中国人到花冈强制劳动是“历史事实”,并认识到“作为企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