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大轰炸诉讼案的起诉时期、原告人数和被轰炸受害地等


[1]四次提诉与原告的诉求内容
     重庆大轰炸诉讼案实际上是在三年半的时间内分为四次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一次提起诉讼是在2006年3月,其后有三次追加起诉(第二次至第四次),顺次为2008年7月、12月和2009年10月。
以下将第一次提起诉讼称为“第一案件”,第二次提起诉讼至第四次提起诉讼分别称为“第二案件”、“第三案件”和“第四案件”。
上述第二案件,在其提起诉讼后与第一案件合并审理。第三案件和第四案件也在其分别起诉后相继与前面的案件合并审理。四个案件最终作为一个案件审理并予以判决。
四个案件的原告在各案件诉讼的诉求内容,一是日本政府对各原告谢罪,二是对每名原告支付一千万日元的赔偿金。

[2]重庆大轰炸四个案件的原告人数与被轰炸受害地点
在第一案件中,原告为40名,按被轰炸受害地划分,中央直辖市重庆市有34名,四川省乐山市有5名,同省自贡市有1名。现今的重庆市面积为8万多平方公里,包含巫山县、奉节县、万州区、梁平县等地在内。
在第二案件中,原告为22名,其被轰炸受害地点全都在成都。
在第三案件中,原告为45名,按被轰炸受害地划分,重庆市有1名,四川省乐山市有42名,同省自贡市有1名,同省泸州市合江县有1名。
在第四案件中,原告为81名,按被轰炸受害地划分,重庆市有50名,成都市有17名,乐山市有3名,自贡市有5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有6名。
合计上列四个案件的重庆大轰炸诉讼的原告达188名,被轰炸受害地合计为重庆市、四川省的成都市、乐山市、自贡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和泸州市合江县6处。
上述6处被轰炸受害地的整体范围,比当时遭受轰炸的重庆市地域为广,这是由于日军将其对重庆的轰炸合并为一体而施行,总体上定位于“腹地轰炸”,故而本诉讼各案件统称为“重庆大轰炸诉讼”。
又,日本法院有关战后补偿的诉讼,以前曾有一次是作为无差别轰炸的受害案被审理的(1995年8月起诉,原告1名,即1943年11月在福建省永安市被日军轰炸而失去右臂的高雄飞)。但是,对遭受腹地轰炸(包含重庆大轰炸在内)的损害情况进行审理,本诉讼案则是第一次。

B 重庆大轰炸一审的过程

[1]审理的经过
    为便于叙述,下面将审理的经过分为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
    第一期是从2006年3月到2010年10月。
其间,日本律师团接受了重庆、四川省乐山市和自贡市的被轰炸受害者第一次提诉的委托,继之接受了四川省成都市和松潘县等地的被轰炸受害者的委托,追加三次(第二次至第四次)写成诉状,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大轰炸最激烈实施的时段是1939年至1941年这三年,日军反复进行了200次以上的轰炸。即使进入21世纪,在活着的轰炸受害者中,具有原告资格的也有数千人乃至上万人。因此,第一案件的原告仅有40名,显然太少。轰炸受害者大都希望成为诉讼的原告。
原告方的日本律师辩护团经过协商,考虑到准备审理的工作量有物理上的限度,也考虑到法院对先行各案件审理的合并予以认可所需要的时间,并且将这些情况向中国方面作了说明以请求理解,于是决定分几次提起追加诉讼。如此运作之下,提起了从第二案件至第四案件的三次追加诉讼。
由于是在日本法院初次提起诉讼,对于日军实施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事实和原告方的受害事实,都必需基于证据而谨慎地提出主张、进行辩论和提交证据。
同时,在各次审判时,请原告从中国轮流到日本,每人在法庭上就其因轰炸而受害的痛苦经历,进行40分钟的意见陈述(现场翻译为日语)。每次审判的旁听者有50人至70人。
第二期是从2010年11月到2013年9月。
其间,接续第一期,就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事实和原告方的受害事实提出主张,就原告方的请求权之法律依据也提出主张,并且进行原告的意见陈述。
为了举证原告方对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主张,委托日本和中国的研究者(合计13人)撰写鉴定意见书,然后将这些鉴定意见书(包括被译成日文的由中国的研究者所写鉴定意见书)向法院提出。所有原告的陈述书也被译成日文向法院提出。
第三期是从2013年10月到2015年2月。
其间,让法院同意从已经申请证据调查的中日两国的人证里,请其研究者和各受害地区的原告代表,到法庭实际进行人证调查,经过最终辩论,宣布一审判决。
在上述过程中,曾经有过是否采用人证的激烈攻防战局面。
首先是2013年10月与法院商议时,法院方面发言认为人证没有必要。但是,法院这一发言是粗暴地完全否定原告的审判斗争,对之绝对不能承认。因此,原告团、辩护律师团和支援团体为反击法院,用明信片、传真向法院要求采用证人,在日本和中国各地开展签名活动,全力进行了采用证人的运动。
其结果,成功地打退法院的攻击,同年11月再行商议时,法院从提出申请的人证名单中,采用了中国的研究者5名,日本的研究者4名,加上原告6名,合计为15名。
实际上的人证调查,是从2014年4月到6月底,共有5次在法庭上进行了全天的口头辩论。
原告的代理人将既有的主张和举证活动的全部成果,整理成为“最终准备文件”,向法院提交;在2014年10月的法庭上,口头陈述了其要旨。另一方面,法院拟定了判决书,在2015年2月25日的第32次庭审时宣布了一审判决。
这个一审判决,从第一案件的提起诉讼算起,在其9年后才下达。由于重庆大轰炸诉讼案的审理,经过三次追加起诉,增加了原告人数和被轰炸受害地,加之多有争议点的特殊情况,故而比日本的普通诉讼的审理时间长得多。其间去世的原告有22名(其中有第一案件的原告9名,第二案件的原告2名,第三案件的原告3名,第四案件的原告8名)。
兹将上述从第一期到第三期的审理经过,整理为表1。

原告方就重庆大轰炸的加害和受害情况提交了如下的大量书证。
1.实施轰炸当时的日本军队的命令书等
(1)大陆令、大海令;(2)大陆命、大陆指;(3)陆海军中央协定;(4)《海战要务令续编(航空战之部)草案》;(5)海军年度作战计划;(6)帝国国防方针等。
2. 实施轰炸当时的日本海军的报告书
(1)战斗详报;(2)战斗概报;(3)《帝国海军在支那(中国)事变中的行动》等。
3. 实施轰炸当时的日本陆军的报告书
(1)第三飞行集团战斗要报;(2)第三飞行集团月报等。
4. 实施轰炸当时的日本报纸的报道
(1)《东京朝日新闻》;(2)《东京日日新闻》等。
5.战后由旧日本军人基于史料而编撰的战史资料
(1)战史丛书;(2)海军航空史;(3)《井上成美》等记录;(4)自传等。
6. 被轰炸当时的中国行政机关的报告书
(1)重庆防空司令部调查表;(2)重庆卫戍总司令部调查表;(3)地方政府的各种电报、公文;(4)受害情况统计表;(5)四川省防空司令部的成都市受害情况调查表、空袭受害位置图;(6)自贡市各盐场被炸受害情况调查表等。
7. 被轰炸当时的中国报纸及美国刊物的报道等
(1)《国民公报》;(2)《新华日报》;(3)《中央日报》;(4)《新新新闻》;(5)LIFE(美国);(6)照片等。
8.原告受害经历的报告书
(1)陈述书;(2)照片;(3)受害地点图;(4)X光检查报告书等。
9.中日两国的研究者的研究论文
10. 中日两国的专家证人的鉴定意见书(共13份)。

[3]15名人证的出庭举证(2014年4月至6月共5次,当天10点至16点30分)
1.第一次证据调查: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1)徐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关于自贡大轰炸的受害情况”。
(2)重庆市的原告粟远奎(80岁):“1941年重庆大轰炸的受害情况”。
(3)自贡市的已故原告罗富易的诉讼继承人罗淑琴(67岁):“1941年自贡轰炸的受害情况”。
2.第二次证据调查: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1)唐润明(重庆市档案馆编研处处长、研究馆员):“重庆大轰炸的档案分析”。
(2)魏奕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乐山分院研究员):“乐山大轰炸的受害情况分析”。
(3)乐山市的原告罗保清(88岁):“1939年乐山轰炸的受害情况”。
3.第三次证据调查::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1)内田知行(大东文化大学国际关系学部教授):“战时首都重庆市的人口变动与职业构成”。
(2)松潘县的原告马福成(67岁):“1941年松潘轰炸的受害情况”。
(3)张翔里(四川省羌学学会秘书长、研究员):“松潘大轰炸的受害情况分析”。
4.第四次证据调查: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1)前田哲男(军事记者):“日本军队的战略轰炸理论”。
(2)成都市的原告苏良秀:“1941年成都轰炸的受害情况”。
(3)刘世龙(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关于成都大轰炸的受害情况”。
5.第五次证据调查: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
(1)伊香俊哉(都留文科大学文学部教授):“日本军队的无差别轰炸----以《战斗详报》为中心”。
(2)重庆市的已故原告蒋太华的诉讼继承人何光荣(74岁):“1940年重庆大轰炸的受害情况”。
(3)石岛纪之(费利斯女学院大学名誉教授):“无差别轰炸下重庆市民的生活与原告的受害情况”。

[4]提交鉴定书的专家
前已述及共有13名专家向法院提交了鉴定书,其中9名专家出庭作证。但另4名专家----张瑾(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荒井信一(茨城大学名誉教授、历史学家)、阿部浩己(神奈川大学法学部教授、国际法学)、內藤光博(专修大学法学部教授)----没有作为证人出庭。

[5]各次庭审时原告的意见陈述
在31次庭审的口头辩论中,合计31名原告(重庆市16名、成都市5名、乐山市7名、自贡市1名、松潘县2名)作了意见陈述,6名原告在人证调查时作了陈述。


C 关于重庆大轰炸诉讼案的一审判决

东京地方法院2005年2月25日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谢罪和赔偿”的诉状。对此,作为原告方的辩护律师团,我们不予认可,强烈批判。
另一方面,在一审判决中,基于证据而详细地认定了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事实与受害事实以及原告的受害事实。对此,我们予以评价。判决书全文长达527页(其中法院的判断部分有107页,对原告主张的总结有307页,对被告主张的总结有88页),在法院的判断部分中,有85页用于详细的事实认定。
    可以认为,日本的法院认定重庆大轰炸的事实确为首次,一审判决正面承认重庆大轰炸的历史事实是划时代的。
但是,必须指出一审判决基本上具有两点本质的局限,因其导致了不当判决。
第一点错误在于,判决书虽然详细地认定了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事实与受害事实,但这种事实认定是欠缺基本的历史视点的,即没有看到日本究竟怎样从中日战争开始,由于地面战争陷于僵局,想要通过对重庆和四川省各地实施“战略轰炸”来迫使中国投降。
第二点错误在于,这种对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事实和受害事实的认定,虽然言及当时的国际习惯法是禁止对无设防城市进行无差别轰炸的,但却没有作出重庆轰炸夺去一般市民的生命、致其受伤、毁其财产而使其生活无着,是违反国际法的无差别轰炸的结论。
由于一审判决的这些认定具有局限,以至于错误地作出法律判断,驳回了基于日本民法的不法行为法等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下面介绍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首先介绍其中与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事实、受害事实及原告的受害事实所相关的详细的事实认定。其次介绍其中对于日本军队实施重庆大轰炸的法律判断。

[1]事实认定(对原告主张的加害与受害的事实认定)
1.判决的特征
一审判决对于176次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事实与受害事实,基于证据而作了详细的认定。其轰炸的场所、时间,见表2。


但是,一审判决在法理上除了认定在重庆轰炸当时、禁止无差别轰炸的国际习惯法已经成立之外,有严重的草率的错误。
2.事实认定的方法
一审判决在“第5  法院的判断”的“1 事实关系”(第5页至89页)中,对于重庆大轰炸的加害与受害情况及诸原告的受害情况,“综合以日本军队的公文、当时中国官方机关的档案与研究者对其进行分析的鉴定书为中心的后列各证据(包含未特别记载的分枝)及辩论的全部宗旨”,认定“日本军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轰炸了当时的中华民国四川省重庆市及其周边地区,由此造成了损害”的详细事实。
3.用于事实认定的证据
对于轰炸加害事实的认定,使用的证据有当时海军的《战斗概报》、《战斗详报》和《战斗行动调查书》等,陆军的《战斗要报》等,《东京朝日新闻》等的报道记事,还有战后由日本防卫厅防卫研究所汇编的《战史丛书》等。
对于重庆市被轰炸受害的事实认定,使用了唐润明(重庆市档案馆研究馆员)结合档案史料而分析重庆防空司令部、重庆卫戍总司令部的调查表的鉴定书;对于重庆市周边地区被轰炸受害的事实认定,使用了潘洵(西南大学教授)分析四川省防空司令部档案和地方志资料的最新论文《日军轰炸重庆的战略和战术》1;对于成都市、自贡市、乐山、松潘被轰炸受害的事实认定,分别使用了刘世龙、徐勇、魏奕雄、张翔里的鉴定书。
对于原告受害的事实认定,使用了其陈述书和在法庭的意见陈述书。
下面按照重庆、成都、自贡、乐山、松潘的顺序,介绍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引用时对“甲XXX”号证,加注资料名)。
(1)对重庆市的轰炸与其受害
关于最大的轰炸对象重庆市的特征,一审判决作了如下认定。
“重庆市位于中国四川省东部、长江(扬子江)与嘉陵江的汇合处,自古以来是四川省东部的商业中心城市。在为上记两条河流所环绕的半岛状地带上建有城郭,其城内是古老的商业区和居住区,人口密度非常高。城内被划分为第1区至第3区,但到1920年代后期城墙开始被拆,在旧城外的西侧新建了市街(第4区至第7区)。这一旧城内和旧城外的地带(第1区至第7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当时居住着最多的市民”,认定为商业区和一般居民区。
在认定重庆市区扩大的经过后,一审判决进而认定:“在半岛部分的旧城内外,是一般居民区乃至商业区、居住区。旧城内是人口极为稠密的地区,旧城外的人口密度则次之。第14区的磁器口和沙坪坝,不仅聚集着学校和工厂,而且是行政中心地。南岸的第11区、12区,早就被开辟为工业区。”2
一审判决还认定了对重庆市轰炸的次数:1938年2次,1939年46次,1940年61次。1941年45次,1943年1次,合计为155次;还认定了其加害和受害的事实,具体如下。
①1939年对重庆的轰炸
关于日军1939年5月3日对重庆市街中央公园东北部的轰炸,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加害事实为:“海军联合中攻队45架飞机(第13航空队21架,第14航空队24架)5月3日从重庆上空4500米至5000米高度,向重庆市街的中央公园东北部投下了炸弹3。5月3日使用的炸弹是25号陆用炸弹(250公斤重)90枚、九七式6号陆用炸弹(60公斤重)90枚和九八式7型6号炸弹(20公斤重的燃烧弹)88枚,合计为268枚。由于使用了很多燃烧弹,导致木结构建筑很多的重庆市街发生了大范围的火灾。”4
关于上述5月3日被轰炸的受害事实,一审判决的认定为:“据重庆市防空司令部调查的记录,市民中死者673人,伤者350人,被毁房屋846栋又222间。5”
又,关于同一天受害的原告,一审判决逐个认定了7名原告的受害事实。例如具体认定被轰炸的受害事实有:“原告邓华均的父母5月3日在前往位于道门口的自营杂货店途中,遭受了轰炸。该原告的父亲全身被埋在倒塌的瓦砾堆中,该原告的母亲当时怀孕8个月,腹中的胎儿也死了。” 6
②1940年对重庆的轰炸
    一审判决首先认定:1940年日军为实施101号作战,对重庆为重心的四川省腹地进行了轰炸,其时间始于5月18日,终于9月4日。
其次,以1940年6月10日的轰炸为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联合空袭部队司令部将重庆市区划分为A区、B区等(如附录5地图7所示),对各地区顺次采用地毯式轰炸的战术。6月10日,海军联合空袭部队的89架飞机,分为第一、第二、第三攻击队,实施了对重庆市区的轰炸。第一攻击队的第二空袭部队36架飞机轰炸了H区(另轰炸了南川)。第二攻击队的第十三航空队27架飞机轰炸了D区。第三攻击队的第十五航空队26架飞机所轰炸的主要目标是E区。另有陆军的36架飞机以A区为主要目标进行了轰炸。”8这里所认定的事实是将重庆市划分为A、B、C等区而采用地毯式轰炸的战术,实施了对城市的无差别轰炸。
    关于6月10日的受害事实,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据重庆防空司令部的调查,市民的死者为12人,伤者为23人,被毁房屋为5栋又184间。另据重庆卫戍总司令部的调查,日本军机投下炸弹95枚、燃烧弹2枚,市民的死者为9人,伤者为20人9。又据《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四川各地空袭损害统计表》的记录,6月10日梁山的死者为2人,伤者为4人,被毁房屋为242间10。”
③1941年对重庆的轰炸
以1941年6月5日对重庆市渝中区的轰炸为例,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为:“海军航空队的24架轰炸机6月5日对重庆市街进行了夜间轰炸。分为第一、第二、第三攻击队,各攻击队由8架飞机编成(内含照明队的两架飞机)。第一攻击队的攻击队在晚上9点23分、照明队在晚上9点45分,分别轰炸了重庆市街。第二攻击队的攻击队在晚上10点43分、照明队在晚上10点52分,分别轰炸了重庆市西郊。第三攻击队的攻击队在同月6日凌晨零点39分、照明队在同日凌晨零点40分,分别轰炸了重庆市西郊。11” 这里认定了在夜间三个半小时内分三批轰炸了重庆市街。
关于上述6月5日的受害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据重庆防空司令部的调查,市民有173人负伤(含下述因较场口大隧道惨案而负伤的165人)、1019人死亡(含下述因较场口大隧道惨案而死亡的1008人),房屋被毁117栋又73间。12”对于导致市民大量死亡的因由,认定为:“在6月5日轰炸之际,想要逃脱日军轰炸的大量市民在较场口大隧道里窒息而死或被压死。”
  关于15名原告在上述6月5日的受害事实,一审判决从各原告的陈述书里认定了具体的受害事实:其亲属18人死亡,原告3人负伤。
(2)对成都市的轰炸与其受害
    一审判决对成都市的特征作了认定:“成都市是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西部的省会。”
关于日军对成都市的轰炸,一审判决中列示了由四川省防空协会统计的成都市被轰炸21次的受害概况表,并且具体地认定了合计11次轰炸(1938年2次、1939年2次、1940年5次、1941年2次)的加害和受害的事实。
以受害最严重的1941年7月27日的轰炸为例,一审判决的认定如下。
“1941年7月27日,第一攻击队的鹿屋海军航空队的27架飞机从5500米高度轰炸了成都西南部市街,并且连续轰炸了简阳市街、遂宁市街和广安市街。第二攻击队的第一航空队的26架飞机,同一天从6500米高度轰炸了成都市街;其后,其中的8架飞机从6000米高度轰炸了顺庆市街,9架飞机从6000米高度轰炸了渠县市街,9架飞机从6000米高度轰炸了忠州市街。第二攻击队的元山航空队的27架飞机,同一天轰炸了成都市街西北部。第五攻击队的美幌海军航空队的27架飞机,同一天从5950米高度轰炸了成都市街。第十二航空队的第一战斗队的10架飞机,同一天扫射了新津机场的1部燃料车和在该机场跑道附近的1架轰炸机,使其起火燃烧。”13这里对于成都等地市街遭受超高度轰炸的事实认定是基于当时日军的《战斗详报》作出的。
关于上述7月27日被轰炸受害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据(四川省)防空司令部的调查,由于同一天的轰炸,有698人死亡,905人负伤,76院又1512间房屋被炸毁,15院又1791间房屋被损坏。”14
关于16名原告在上述7月27日受害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了其一览表所示概况,并且具体地认定了7名原告的受害事实。其中“原告苏良秀(第二案件原告第13号)住在成都市内,由于轰炸,全家房屋被毁,原告的母亲和祖母、两个弟弟和两个亲戚合计6人死亡。原告的最小的弟弟、叔母和表姐身受重伤,原告自身的四肢被大面积重度烧伤,而且右腿髋关节被炸,破损错位,行走困难。15”
(3)对自贡市的轰炸与其受害
关于自贡市的特征,一审判决的认定是:“四川省自贡市位于四川盆地的南部,是位于重庆市以西直线距离约160公里、成都市以南约150公里的城市。东邻泸州市,西毗乐山市。1939年9月1日,自流井和贡井两座古城合并而成立了自贡市。当时的人口约20万人,在四川省是次于重庆市、成都市的城市。16
自流井和贡井自古就盐业繁盛,自贡市的盐生产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中国的盐生产量的20%以上。17”这就认定了自贡市是盐业繁盛的城市。
关于日军对自贡市的轰炸,一审判决认定了合计7次(1939年1次、1940年2次、1941年4次)的加害和受害的事实。
以1941年8月19日的轰炸为例,一审判决认定:“陆军航空队所属第一飞行集团的飞行第六十战队的27架飞机,1941年8月19日轰炸了自流井市街、该市街北部的盐场及西部的盐场18”, 认定了对自流井市街和盐场的轰炸。
对于上述8月19日的受害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根据自贡市政府的《自贡市历年空袭被灾损失统计表》记录,同一天被轰炸受害的死者24人,伤者46人,被炸毁房屋70间,烧毁房屋290间,财产损失约500万元19。另据自贡市档案资料中自贡市防护团各分团的调查,各街区受害情况如同其汇总的《1941年8月19日日机空袭损失调查表》所示20”,合计死者47人,伤者122人,失踪者2人。
(4)对乐山市的轰炸与其受害
    关于乐山市的特征,一审判决的认定是:“乐山县位于青衣江、岷江、大渡河这三条河流的汇合处,气候温暖多雨,土壤肥沃,盛产米、茶、橘子等农产品,全县以农业为中心21”;“乐山的商业和手工业发达,县城约1.5平方公里的街道上错落排列着木质结构的商铺和住宅等建筑物。”
关于1939年8月19日对乐山市的轰炸,一审判决认定:“被轰炸毁灭的乐山县街道12条,半毁的街道3条,2050户被炸,3000多栋房屋被毁;由于当天的轰炸,至少有死者838人,伤者660人。”22
关于1939年8月23日对乐山市的轰炸,一审判决认定的受害事实是:乐山“县城内死者14人,伤者101人,近郊的苏稽场有68人死亡,70人负伤。”23
一审判决还具体认定了原告50人的受害事实。
(5)对松潘县的轰炸与其受害
关于松潘县的特征,一审判决的认定是:“松潘历来为四川省、甘肃省、陕西省、青海省、西康省(中华民国时期的省)连界的商贸集散地,与内地的商人主要进行茶叶和马匹的交易。伴随着经济交流的发展,内地将米、小麦粉、油、布匹、丝绸等日用品运往松潘,经松潘销往西藏、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各地。松潘本地特产的中药材、皮毛、青盐、黄金等则销往河南、天津、上海、香港乃至至海外。”24
关于松潘轰炸的受害事实,一审判决的认定是:“美幌海军航空队的26架飞机,1941年6月23日轰炸了松潘城25。据松潘县县政府的报告,由于同一天的轰炸,198人死亡,204人重伤,293人轻伤,58栋房屋被烧毁,187栋房屋被炸毁26。”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还具体认定了6名原告的受害事实。

[2]法律判断
    1.认定了禁止无差别轰炸的国际习惯法在重庆大轰炸当时已经成立
    诸原告主张:《空战规则草案》的内容比《海牙陆战条约》更加强化了軍事目标主义的原则,并已成为国际习惯法。
    关于此点,一审判决作了如下认定。
“《空战规则草案》第24条将空中轰炸限定于军事性目标,并以之为合法;另在第22条禁止对于不具有军事性质的非战斗员和私有财产进行空中轰炸,由此规定了军事目标主义。
《空战规则草案》虽然没有条约化,没有成为实定法,但根据其辩论的整个宗旨,在本案所指轰炸当时的国际法学者中间,它被认为是有关空战的权威法案;有些国家将该法案的宗旨作为军队的行动规范;可以认为其基本的规定在当时就是一贯依从的国际法规和惯例。这样一来,就可以认为《空战规则草案》所规定的禁止对无设防城市进行无差别轰炸和军事目标的原则,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这些判示,认定了对于无设防城市进行无差别轰炸的禁止和军事目标的原则已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审判决在上述之点的判断对原告主张的认可是正确的。但是其判决却有如下两点----
2.驳回了国际法上个人对赔偿的请求权
一审判决没有对重庆大轰炸是否违反国际习惯法、对日本的国家责任作出判断,而是判示:“《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对于违反《海牙陆战规则》的缔约国课以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该缔约国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是谁,没有任何触及;对于涉及该请求权的国际法上的法主体,没有特别的规定”;“该条对于交战国所课以的损害赔偿责任,意味着有违反《海牙陆战规则》的行为的军队成员所属之国家,对于因其违反行为而受害的个人所属之国家,应作为民事上的制裁而负有国家间的赔偿责任;但不能进一步解释为该条含有在国际法上对受害者个人授予实体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宗旨。”这对国际法上的个人的赔偿请求权作了否定。
但是,上述判决在根本上是错误的。《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的目的,在于使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加害国负起责任,履行对受害者个人的赔偿义务;并不是在受害人所属的国家没有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场合,或在纵然行使外交保护权也不能让受害的个人在实质上得到救济的场合,就排除受害者个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通过加害国国内范围的手段等寻求救济。
    如果将《海牙陆战条约》第3条所明确规定在违反的场合下的赔偿和责任,着重放在实现条约的要求之上,那么在这种要求还没有实现,而且也不能预料通过国际性手续而实现的当今,在加害国的法院对原告等给予救济之事,不但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是妥当的、符合正义的。
3.驳回了基于日本民法的请求
一审判决判示:“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并不存在认可国家对于因行使国家的公权力所致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关于由公权力的行使所致损害,国家在不负赔偿责任的宗旨下采用国家无答责的法理,且其成为基本的法律政策;在判例上也可以说从未承认过国家对于这种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这否定了基于日本民法而提出的请求。
但是,上述判决在根本上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所述有三。
一是由于国家无答责的法理,在所谓“判例法”上也决非已经确立之事,而且在当时的学说上也没有成为定论,故而适用该法理是错误的。
二是由于本案的重庆大轰炸是以大量虐杀一般市民为目标的无差别轰炸,是违反当时的国际法的战争犯罪行为,不能说是“合法的权力行使权限”,故而即使站在认可国家无答责的法理的立场上,也是不能允许的。
三是由于国家无答责的法理是全面违反战后的日本国宪法的价值基准的,但法院以国家无答责的法理这样违反宪法的托词,来排斥原告所要求的受害者救济,是不能允许的。
4.有关原告在法律上的主张的其他判断
一审判决对原告基于法理的请求、基于立法不作为的请求、基于行政不作为的请求、基于当时的中华民国民法的请求,全都予以驳回。
另外,对于中国人放弃请求权(基于原告和被告都主张的《中日联合声明》、《旧金山和平条约》)之适当与否,一审判决完全没有作出判断。


D 上诉审的审判斗争经过与展望

[1]提出上诉与诉讼继承、诉讼救助的手续
一审判决的次日(2015年2月26日),作为一审诉讼原告代理人的日本律师团,为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提出上诉后,办理了如下手续。
首先是请各位原告写好上诉审的诉讼用委任状给我们日本律师团,将之邮寄到了日本(但有的原告迁居而难以联系,有的原告本人去世而寻找其遗属并确定谁是遗属,都花费了大量时间)。
其次,请已故各原告的遗属,将确定为遗属的文件和确定遗属中谁是诉讼继承人等有关诉讼继承的协议书,邮寄到了日本。
第三,在提出上诉时虽然已经申请免除诉讼费用,但为了证明其免除的必要性,请各位原告提供其“收入证明书”,将之也邮寄到了日本。
上述三种文件的收集齐备,所费时间超出了预料。其间日本的律师辩护团为了与各位原告协商,2015年5月访问了重庆。我们向重庆的原告和抵达重庆的四川省各地的原告代表,说明了提交上述三种文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位原告也提出了种种疑问,就其意义而交换了意见。
虽然花费了这样长的时间,但到2015年10月底,终于向东京高等法院提交了上述三种文件。

[2]关于上诉理由
    其后,原告方的日本律师辩护团2016年1月4日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理由书》;继之到2016年5月末提出了《上诉理由补充书》(其内容为两点新的法律主张:《第七部  基于1977年日内瓦各条约追加议定书而要求损害赔偿和谢罪》、《第八部  基于将1977年日内瓦各条约第一追加议定书作为宪法解释的法源之宪法第29条第3款而要求损害赔偿和谢罪》)。
《上诉理由书》和《上诉理由补充书》的正文超过750页,含附件在内长达1000页以上。为揭示上诉审的争论点,以下介绍上诉理由的要点。
1.《空战规则草案》在重庆大轰炸当时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
(1)关于限制空中轰炸的国际法规
(2)关于各国空中轰炸的法规之运用等和《空战规则草案》的国际习惯法化
(3)日本也熟知《空战规则草案》的内容并且据之采取了外交上的行动
2.重庆大轰炸具有违反国际法的性质
(1)日本军队的地面部队当时没有占领重庆市及四川省各城市的企图
(2)日本军队关于重庆大轰炸的战略轰炸思想
(3)从1938年12月以降日本军队的作战企图和航空部队的轰炸行动看重庆大轰炸具有的无差别轰炸性质
(4)从重庆市和四川省各城市被轰炸的具体实情看重庆大轰炸具有的无差别轰炸性质
(5)重庆大轰炸违反国际法
3.重庆大轰炸的残酷性和要求谢罪、赔偿而救济受害者的必要性
(1)重庆市的上诉人被轰炸受害的悲惨性
(2)四川省的上诉人被轰炸受害的悲惨性
(3)重庆市的上诉人被轰炸后陷入严重的生活困苦
(4)四川省的上诉人被轰炸后陷入严重的生活困苦
(5)对于因残酷的重庆大轰炸而悲惨受害的控诉人给予救济(谢罪、赔偿)的必要性
4.损害赔偿的要求和谢罪的要求
(1)基于日本民法第709条、711条和723条而要求损害赔偿和要求谢罪
(2)由于立法不作为而要求国家赔偿和谢罪
(3)基于法理而要求损害赔偿和谢罪
(4)由于违反国际法而要求损害赔偿和谢罪
(5)诉讼时效和除斥制度的适用问题(对上诉人的权利来说诉讼时效和除斥是不适用的)
(6)《中日联合声明》和请求权的问题(上诉人的请求权没有被放弃)
(7)基于1977年日内瓦各条约追加议定书而要求损害赔偿和谢罪
(8)基于将1977年日内瓦各条约第一追加议定书作为宪法解释的法源之宪法第29条第3款而要求损害赔偿和谢罪

《日本国宪法》的序言规定:“决心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争,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制定本宪法”;“确认全世界的国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序言宣布:“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国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从而实现了中日邦交的正常化。
如果遵从上述《日本国宪法》和《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日本政府就应该向重庆大轰炸受害者承认旧日本军队违反国际法而进行无差别轰炸的罪行并且诚实地谢罪。日本战败已经70年了,日本政府没有就“旧日本军队犯下的战争罪行的具体事实”向中国的战争受害者谢罪,这实在是重大的不诚实。日本对战争受害者被侵略而留下的伤口上撒盐,无异于“第二次犯罪”。这就令人担忧中日和解、中日友好永无可能。
一审判决认定了日本军队实施的重庆轰炸、成都轰炸、乐山轰炸、自贡轰炸、松潘轰炸和中国民众受害的事实,但却否定了日本国的谢罪和赔偿的责任。这样一来法院也就与政府同罪。
    2016年6月,原告方的日本律师辩护团将为今后的上诉审的审理计划,与东京高等法院商议。上诉审的第一次审理,大致将在2016年9月或10月进行。
日本律师辩护团决心以超过一审审理时的力度,加强与中国的各位上诉人和支援团体的联合行动,决心在上诉审的审理斗争中,为了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基本原理,为了使法院承认作为被告日本国的法律责任而“谢罪和赔偿”,竭尽全力。
(完)


1 潘洵等著《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大轰炸研究》第二章,商务印书馆,2013。
2 甲1090(注: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的地图)。
3 甲34(注:第十三航空隊、第十四航空隊聯合中攻隊戦闘詳報其ノ二[第1回重慶攻撃])、甲1168(注:昭和13.10.31~14.5.31中支部隊[第3艦隊]戦闘概報の十四、67頁)。
4 甲34(注:第十三航空隊、第十四航空隊聯合中攻隊戦闘詳報其ノ二[第1回重慶攻撃])。
5 甲910(注:唐润明的《鉴定书》第31页。----东京地方法院在此使用的是该鉴定书的日译本,原有的中文本序号为甲909。下同)。
6 甲16(注:原告邓华均的《意见陈述书》)。
7 此地图与甲第1148号証 附件3 日本军队轰炸重庆分区示意图(均用拉丁字母表示)相同。
8 甲119(注:『百一号作戦の概要』の21枚目)、甲152(注:第十三航空隊「重慶攻撃戦闘詳報」)、甲153(注:第十五航空隊戦闘詳報其ノ五三[重慶第九回攻撃])。
9 甲910(注:唐润明的《鉴定书》第43页)。
10 甲1154(注:潘洵等著《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大轰炸研究》第二章《日军轰炸重庆的战略和战术》,商务印书馆,2013,第134页)。
11 甲424(注:元山海軍航空隊の「飛行機隊戦闘行動調書」)。
12 甲910(注:唐润明的《鉴定书》第57页)。
13 甲556から560まで(注:鹿屋海軍航空隊の「成都攻撃戦闘詳報(W基地第一回)」、第一航空隊の「成都方面攻撃戦闘詳報(W基地第一回)」、「第十二航空隊戦闘詳報 成都攻撃」、「美幌海軍航空隊戦闘詳報 成都攻撃」、元山航空隊の「飛行機隊戦闘行動調書  成都攻撃」)。
14 甲835(注:《成都市“七二七”空袭损害调查表》)、甲1096(注:刘世龙的《鉴定书》第56页。----东京地方法院在此使用的是该鉴定书的日译本,原有的中文本序号为甲1095)
15 甲669(注:苏良秀的《陈述书》)、甲1098(注:苏良秀的《陈述书》)。
16 甲851(注:徐勇的《鉴定书》第4页。----东京地方法院在此使用的是该鉴定书的日译本,原有的中文本序号为甲850。下同)。
17 甲851(注:徐勇的《鉴定书》第9页)。
18 甲1170(注:第三飛行集団の「戦闘要報」第209号)。
19 甲836(注:《自贡市历年空袭被灾损失统计表》)。
20 甲851(注:徐勇的《鉴定书》第48页)。
21 甲912(注:魏奕雄的《鉴定书》第12页。----东京地方法院在此使用的是该鉴定书的日译本,原有的中文本序号为甲911。下同)。
22 甲815(注:四川省政府统计部门1941年10月编辑的《统计简编》表二和表六);甲912(注:魏奕雄的《鉴定书》第11页、24页及40页)。
23 甲912(注:魏奕雄的《鉴定书》第65页)。
24 甲1088(注:张翔里的《鉴定书》第7页。----东京地方法院在此使用的是此鉴定书的日译本,原有的中文本序号为甲1087。下同)。
25 甲437(注:美幌海軍航空隊の「戦闘詳報  松潘攻撃」)、甲1088(注:张翔里的《鉴定书》第22页)。
26 甲1088(注:张翔里的《鉴定书》第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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