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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之诉,一审已开庭审理27次
 

    鸦片战争之后,列强历次发动侵华战争都向中国索取大量赔款,如1894年的《马关条约》日本就向中国索取2亿两白银的赔偿,以后又索取8000万两。《辛丑和约》日本向我索取5000万日元的赔偿。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凡尔赛和约》规定,德国必须赔偿战争时期各国的全部民间损失。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付出了1222亿马克的战争受害损失赔偿,日本政府对缅甸,菲律宾、印尼、越南等国都付过战争受害赔偿。

  1907年《海牙公约》规定,交战国对敌方造成损害,有赔偿的责任,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细菌武器。战败国应负责战胜者交战中的损失和平民所受的损失是国际惯例。

    1972年在《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虽然放弃了对日本提出战争赔偿,但没有放弃民间要求受害赔偿的权利。况且日本犯了侵略战争的罪行,中国民间遭受日本侵略军烧杀掳掠等等无法计数的惨重损失。通过诉讼判决,是解决中日两国间战争遗留问题,特别是中国民间受害对日索赔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原告辩护律师团团长、原日本全国律师联合会会长土屋公献先生就侵华日军细菌战诉讼索赔案发表了一审诉讼的《最后意见书》:

    1、在20世纪前半段,日本军国主义对亚洲各国进行大规模的侵略、迫害,尤其是其实施的种种不人道的残酷行为,是决不容抹杀的历史事实。作为加害国的日本,通过自己的认真努力使过去的那段历史事实更加明了,并将其公之于众,明确承担责任,对众多的牺牲者进行谢罪,并支付赔偿金以示谢罪的诚意,是日本政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日本政府只有承担了法律责任,才能使被害者雪恨,才能恢复人的名誉和尊严,进而取信于亚洲及世界各国人民。否则,日本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民主社会的一员,不能恢复名誉,不能与世界人民和平共处,日本人也不能以自己是日本人而感到自豪。正是基于此种认识,我们才针对种种迫害行为中最惨无人道的细菌战提起诉讼。

    2、为何必须选择审判这种手段呢。因为战后,日本政府一直没有端正的态度并采取上述有效措施,反而继续对卑鄙可耻的行为加以隐瞒,美化侵略战争,妄图逃避责任,并误以为这符合日本的利益。没有认识到这种卑劣的态度招致了国际社会的鄙视、非难,使自己孤立。如果继续这样出丑,将严重损害日本的利益,并且这种损害是无法估量的。

    3、日本政府和右翼势力说,“要让日本的青少年以自己是日本人为荣,更加自信地走向世界”。但是,自豪和自信是通过隐瞒可耻的过去得来的吗?一边蒙起自己的脸一边耸起肩膀的人能赢得别人的尊重吗?真正的自豪与自信是通过勇敢的认罪并乞求宽恕、勇于承担责任、做诚实的人、做诚实的国家才能得到的。

    4、我们是为了使日本政府从这种愚昧、卑劣的行径中觉醒,期待着司法界的良心发现,下决心提起这个诉讼的。其目的是:

      ⑴通过法庭的公开审理,暴露历史真相,并通过旁听者和新闻媒体将真相向世人广为传播。

      ⑵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将作为国家正式承认的历史事实被确定下来,具有无可争辩的效力。

      ⑶根据胜诉的判决,使日本政府谢罪、向被害者进行象征性的赔偿,使被害者得以雪耻,维护人类的尊严。正如法庭第一次开庭时所陈述的:原告们不是为了金钱和个人的私欲才提起这次诉讼,为了使那些因全家被害而无子孙后代、连原告人都找不到的无数被害者的灵魂得到安慰,也是此次诉讼的目的之一。

      ⑷通过胜诉的判决,昭示日本司法的健全,给日本和国际社会以巨大的希望,恢复日本的名誉,促进世界和平。

    5、日本政府没有任何行动,日本国会也没有进行适当的国内立法。三权中的两权没有采取正义的行动,如果司法再采取消极的态度的话,日本的三权将全部留下骂名。

    6、如果以没有国内法的依据为由而拒绝向被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话,那么一个国家只要在本国的国内法上耍手段,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用承担国际法上的任何责任。这样的歪理绝对不能采纳。我们要求直接适用海牙条约、国际惯例进行审判。国际惯例是由合理的习惯积累而成,正是由于这种积累是一切爱好和平、有良心的国家努力的结果,所以才成为不可动摇的并为人们所遵守的准则。有良心的国家应该加入这些国际条约、惯例,而不是破坏。我们要求依照这些惯例直接对过去的事实进行审判。对几十年前的事实进行直接审判的先例已经存在,并已成为国际惯例。根据自己国家制定的国内法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制度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违反国际惯例的。

    7、法院应该遵循正义、公平的理念,依照古今中外广为承认的法理进行审判,而不是规避这些法律。法是为了实现正义而存在的,而不是为阻止正义的实现而存在。法院是依法维护正义的场所,运用成文法是否存在、以及法技术的解释论等封杀正义也不是法院应该发挥的作用。

    我们站在超越时空的正义和公平的立场,期待着有良心和勇气的判决。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27次开庭概况
附表:*
 
                             
1997年8月11日 
第一次起诉 
1997年崇山人联合各地遭受日军细菌武器残害的民众,进行跨国诉讼,由义乌61人、湖南常德30人、浙江宁波6人、衢州5人、江山6人,共108名受害者代表,组成“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民间受害诉讼代表团”,推王选为总代表。崇山原告王锦悌、王晋华、王选(已在日本)和各地代表常德何英珍、宁波何祺绥、黄可泰于1997年8月8日到达日本东京。8月11日全体代表与原告辩护律师,正式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对日本政府提起索赔诉讼,
1998年2月16日 东京地方法院第一次开庭,原告总代表王选陈述起诉事实和理由。原告代表崇山王丽君、宁波胡忠贤陈述受害证言。被告日本政府内阁法务大臣松蒲功派代表川口泰司、渡部义雄、前泽功、川上忠良、近藤秀夫5人,递交了《答辩书》,提出:交战国赔偿责任,没有受害者个人可以索赔的意思,且根据日本民法已超过有效时限20年的时限,损失赔偿已经消失。一向矢口否认曾经使用细菌武器事实的日本政府,在大量证据面前已无法继续否认,却抵赖赔偿。此后每次东京地方法院对这个中国民间细菌战受害赔偿案的开庭,被告方5名代理人出庭应诉,不再开口答辩。
1998年5月25日 第二次开庭,原告江山薛培泽陈述霍乱受害,义乌金祖池、衢州杨在方陈述鼠疫受害。原告辩护律师 和王选,根据《海牙公约》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反驳。提出对731部队实施细菌战的内容,给予证据保全。
1998年7月13日 第三次开庭,由原告湖南常德代表方运胜、李安谷、黄岳峰陈述日军细菌战受害事实。第一至第三次开庭,日本的“731部队细菌战历史事实揭露会”代表森正孝等亦出庭。
1998年10月12日 第四次开庭,原告总代表王选提出对被告答辩的反驳,再次书面提出对诉讼证据《井本日记》原件的保全请求。
1998年11月9日 第五次开庭,王选提出诉讼的补充意见。休庭后与美国研究731部队的学者在律师会馆发表演讲。
1998年
12月21日
2月15日
3月15日
6月14日
8月30日
10月4日 第六次至十一次开庭,都由原告总代表王选陈述补充意见,先后就法理和日本民法提出请求。1999年11月20—29日,原告代表义乌王培根、衢州邱明轩、丽水庄启俭、章成淼、卞爱平到日本东京、大阪、京都、名古屋、静冈、长冈、横滨、宁都宫、三岛和总理府、众议院作日军细菌战中国民间受害报告。
1999年12月6日  第十二次开庭第二次起诉 原告王选提出请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亦即请求法院向证人调查细菌战受害事实。 12月9日,日军细菌战中国民间受害赔偿请求第二次诉讼的72人诉状,由原告代表江山郑科位、常德张礼忠在总代表王选和律师团陪同下递交给东京地方法院。第二次诉讼由浙江省义乌市18人、衢州市9人、宁波市3人、江山市9人、东阳市2人、湖南省常德市31人共72人联合组成。
2000年3月6日 第十三次开庭,王选陈述细菌战残酷性。
2000年5月22日 第十四次开庭,与第二次诉讼第一次审理同时进行。东京地方法院宣布第一次诉讼和第二次诉讼合并审理。诉讼原告共为180人。 
2000年6月19日 第十五次开庭,第二次诉讼原告衢州吴方根、常德向道仁到庭陈述受害情况。
2000年9月11日 第十六次开庭,法院当庭决定采用原告申请的11名证人和7名原告安排日期陈述证言。
2000年11月15日 第十七次开庭,原告方日本证人原731部队队员筱塚良雄,陈述1941、1942年从事大量剧毒性传染病细菌生产的事实。日方证人原731部队航空班驾驶员松本正一陈述参与空投细菌的事实。日方证人,立教大学教师、历史学者上田信陈述参加浙江省崇山村因细菌战导致鼠疫受害的现场调查情况。
2000年12月8日 第十八次开庭,原告方日本证人,日本中央大学教师、历史学者吉见明义,陈述从原日本参谋本部部员井本熊男的工作日记中发现实施细菌战决定的记述的证言。日本证人、东京女子大学教师、文化人类学者聂莉莉,陈述参加湖南省常德因日军细菌战导致的鼠疫危害现场调查情况的证言。日本证人、东京医科大学客座教授、细菌学者中村明子陈述参加湖南省常德因日军细菌战导致的鼠疫受害现场调查情况证言。
2001年1月24日 第十九次开庭,原告方中国研究人员、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辛培林,陈述研究日本设在中国东北的731部队直接对东北人的残害,和供实验用的“特别移送”的中国人的残酷活人人体细菌繁殖实验等情况的证言。原告方中国证人、浙江省宁波市医生、防疫专家黄可泰陈述从事1940年宁波细菌战导致的鼠疫流行受害调查情况。中国证人、浙江省衢州市医生、防疫专家邱明轩,陈述从事1940年、1941年衢州、江山细菌战导致的鼠疫流行受害调查情况。
2001年2月5日 第二十次开庭,原告方日本证人、庆应大学教师、历史学者松村高夫陈述根据从美、俄、日三国搜集到的证据中,充分揭示731部队实施细菌人体实验和在中国民 日期 开庭
次数 庭  审  情  况
2000年6月19日 第十五次开庭,第二次诉讼原告衢州吴方根、常德向道仁到庭陈述受害情况。
2000年9月11日 第十六次开庭,法院当庭决定采用原告申请的11名证人和7名原告安排日期陈述证言。
2000年11月15日 第十七次开庭,原告方日本证人原731部队队员筱塚良雄,陈述1941、1942年从事大量剧毒性传染病细菌生产的事实。日方证人原731部队航空班驾驶员松本正一陈述参与空投细菌的事实。日方证人,立教大学教师、历史学者上田信陈述参加浙江省崇山村因细菌战导致鼠疫受害的现场调查情况。
2000年12月8日 第十八次开庭,原告方日本证人,日本中央大学教师、历史学者吉见明义,陈述从原日本参谋本部部员井本熊男的工作日记中发现实施细菌战决定的记述的证言。日本证人、东京女子大学教师、文化人类学者聂莉莉,陈述参加湖南省常德因日军细菌战导致的鼠疫危害现场调查情况的证言。日本证人、东京医科大学客座教授、细菌学者中村明子陈述参加湖南省常德因日军细菌战导致的鼠疫受害现场调查情况证言。
2001年1月24日 第十九次开庭,原告方中国研究人员、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教授辛培林,陈述研究日本设在中国东北的731部队直接对东北人的残害,和供实验用的“特别移送”的中国人的残酷活人人体细菌繁殖实验等情况的证言。原告方中国证人、浙江省宁波市医生、防疫专家黄可泰陈述从事1940年宁波细菌战导致的鼠疫流行受害调查情况。中国证人、浙江省衢州市医生、防疫专家邱明轩,陈述从事1940年、1941年衢州、江山细菌战导致的鼠疫流行受害调查情况。
2001年2月5日 第二十次开庭,原告方日本证人、庆应大学教师、历史学者松村高夫陈述根据从美、俄、日三国搜集到的证据中,充分揭示731部队实施细菌人体实验和在中国民间实施细菌战的事实的证言。原告证人、日本记者近藤昭二陈述从事日美隐瞒细菌战资料挖掘和向多位原731部队队员访问调查情况的证言。
2001年2月28日 第二十一次开庭,原告方证人、义乌陈知法陈述其父、兄因日军细菌战受害死亡;原告证人义乌塔下洲周洪根陈述其祖母因日军细菌死亡;原告方证人湖南省常德易孝信陈述其姐因日军细菌战死亡;原告方证人湖南省常德丁德望陈述其父因日军细菌战死亡。
2001年3月21日 第二十二次开庭,原告方证人浙江省衢州吴世根陈述其弟、妹因日军细菌战死亡;原告方证人浙江省宁波何祺绥陈述其叔父因日军细菌战死亡;原告方证人浙江省江山周道信陈述其本人因日军细菌战而感染鼠疫疾患痛苦。
2001年
5月21日
7月18日
9月10日 第二十三次至第二十五次开庭,都是法庭辩论,由原告总代表王选和辩护团律师土屋公献、一濑敬一郎、西村正治、鬼束忠则等就法律理论上的诉讼请求进行论证。
2001年11月19日 第二十六次开庭,由原告团总代表王选和原告代表义乌张彩和、江山金效军、常德何英珍作诉讼请求陈述。
2001年12月26日 第二十七次开庭。原告辩护律师团团长、原日本全国律师联合会会长土屋公献先生发表了《最终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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