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声明二:决不允许日本政府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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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日本政府于9月1日确定,将对中国齐齐哈尔市的原日军化武受害者支付慰问金估计总额约1亿日元,其中包括:对当地医疗队的支援费用;对死亡者的家属和中毒者的慰问金;中毒者的住院费;为防止受害扩大对化武的包装费等。同时,《读卖新闻》报道了所谓日本政府认为"由于中国已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因此不存在赔偿请求权"。
就日本政府这一方案,人们不难看出,日本政府丝毫没有犯罪感和法律上的责任感,并企图以所谓的慰问金一亿日圆来打发受害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不仅如此,日本政府还不知羞耻地抛出了“中国已放弃了战争赔偿请求权,因此,不存在赔偿请求权”的托辞。日本政府的这一谬论是公然地混淆是非,在法理上完全是站不住脚的。
一,中国政府放弃对日赔偿不包括日本加害国的隐瞒犯罪行为
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所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中,虽然中国政府放弃了对日本政府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就中国政府所放弃的战争赔偿要求的范围来看,必然是对已知的战争损害部分而已。事实上,侵华日军公然违反《禁止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以残酷和极不人道的化学武器在我国境内屠杀我中国人民,以及在战败前夕
,日本政府为了隐瞒其丑恶的犯罪行为,唆使其化学部队在未作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大量的化学武器秘密地掩埋或抛弃于中国境内的土壤、河流、湖泊之中。所有这些违反国际战争法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对中国人民的人身健康的伤害也严重地危及到中国的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由于日本政府的刻意隐瞒,中国政府在作出《中日联合声明》以及放弃政府的战争赔偿要求之际对此并不知晓。因此,对于日本政府所隐瞒的战争犯罪行为,作为中国政府依然享有追究日本政府的法律责任。日本政府以所谓的《中日联合声明》的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一说来涵盖其长期隐瞒违反国际战争法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毫无根据的。为此,中国政府有权利责成日本政府就此国际战争法的犯罪行为,以及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和中国人民所遭受的伤害给予谢罪和赔偿。
二,生化武器的中国受害者及其死难家属有权要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和谢罪。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三条规定:“违反该章程规定的交战一方在需要时应负责赔偿。该方应对自己军队的组成人员作出的一切行为负责。”陆战公约责成国际社会的交战国家,作战时必须遵守战争法规,不仅不得屠杀俘虏和伤员更不能杀害平民。一旦违反上述相关的战争法规,则由交战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义务而不是所谓的“慰问金”。
这公约是今天国际社会民间提出战争赔偿的重要的法律基础之一。日本国当时签订了陆战公约,因此,日本政府更有履行赔偿的法律义务。
三,日本国必须谢罪
谢罪是国际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加害国因给受害国造成精神损害而予以精神上补偿的法律责任形式。日本国政府的生化毒气弹不仅给受害者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创伤,而且日本政府隐瞒其犯罪行为、欺骗中国政府和人民并谋取获得了《中日联合声明》利益,其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尊严。为此,依据国际习惯法和国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和人民有权责任日本政府表示谢罪。
四,争端的解决必须重视中国人民的呼声,国际诉讼模式必须考虑
按照日本政府的说法,所谓的一亿日圆是对当地医疗队的支援费用;对死亡者的家属和中毒者的慰问金;中毒者的住院费;为防止受害扩大对化武的包装费等。这笔款项是否能够弥补这次毒气弹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暂不讨论。然而,就这些有限的措施来看,日本政府完全没有顾及至即日为止已有26万人之多的中国网民所签署的《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毒气弹中国受害者并彻底清除毒气弹的联合声明》中所提出的10项要求。
正义和法理站在中国的一方,为了有效责成日本政府履行国际法律责任和义务,我们呼吁在必要时我国政府可就此毒气弹事件为契机,将日本政府告上联合国国际法院。相信届时日本政府必然进退两难,如果日本政府拒绝应诉,又无理拒绝中国政府的赔偿要求的话,那么,日本政府在国际社会上将愈发遭到世人的唾弃。以中国今天的国际地位以及中国人史久墉为现任联合国国际法院院长之故,相信无人敢于枉法裁判。国际诉讼属于国际法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之一。
谨请中国政府领导人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并以“三个代表”为外交的工作指针,切实维护中国的主权尊严和广大人民切身利益,争取外交的主动权,切莫错失良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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