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日本福冈高等法院对中国劳工诉讼案二审判决于24日在福冈高等法院(审判长:蓑田孝行)作出。蓑田审判长以诉讼时效(经过20年后丧失赔偿请求权)等原因而悉数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同时,法院对于规定国家对战前行为不负有赔偿责任的“国家无答责”推翻一审判决,原告方败诉。对此,我们表示无比愤慨。
众所周知,日本在侵华战争其间,强掳中国劳动者到日本各地服苦役,从事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使中国劳工备受欺凌与摧残,并造成约7000人死亡。这时候日本在侵华战争中犯下的罪行之一。由于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长期以来不能正视这一历史事实并进行真诚的谢罪、赔偿,引起中国受害劳工幸存者起而对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提出诉讼,是被迫作出的必然选择。在中国政府和广大民众的支持下,在日本友好人士尤其是日本“中国人战争受害者损害赔偿诉讼辩护团”及声援团体的直接支持下,2002年4月福冈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首次认定"强虏和强行迫其劳动是国家和企业共同实施的非法行为",并责令三井矿山支付总额达1亿6500万日元的损害赔偿。但据二战前的明治宪法规定,不向国家的行为追究赔偿责任,福冈地方法院适用这一"国家无答责"的法律理论,驳回了原告针对国家(日本政府)的诉讼请求。
然而,福冈高等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不仅极大的伤害了中国劳工幸存者及其家属的感情,也极大的伤害了中国人民以及同情和支持中国劳工正义之举的日本友好人士的感情。事实上,日本政府长期无视历史事实,对日本法院判决一再提出诉讼的立场与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日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这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然而,犯罪谢罪、欠债还债,天经地义。只要日本政府和加害企业一天不转变立场与态度,围绕日本战争受害赔偿的诉讼就会继续下来。
5月21日,日本“中国人战争受害者赔偿诉讼辩护团”提出了关于建立“强掳·奴役中国人补偿基金(草案)”,提出了从整体上解决被强掳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受害赔偿方案。对此,我们表示赞同。我们希望日本政府利用这一契机,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从促进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长远发展和维护亚洲乃至世界和平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战争受害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