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协定

(1)梅津致何应钦备忘录(1935年6月9日)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一)于学忠及张廷谔一派之罢免;(二)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三)宪兵第三团之撤去;(四)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并不容许其存在;(六)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七)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九)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一)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二)任命盛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或为不良之人物。(三)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

     以上为备忘起见,特以笔记送达。此致

     何应钦阁下:

     华北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应钦复函(1933年7月6日)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选自龚古今恽修编《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帝国主义侵华文件选辑》P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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