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于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云接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派军使、该分会参谋徐燕谋所提出的正式停战提议。
依此,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关于停战协定,委任全权于该军代表关东军参谋副长少将冈村宁次,在塘沽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委任的停战协定全权、华北中国军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陆军中将熊斌,签订停战协定于下: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
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
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大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
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后,即发生效力。
作为以上证据,两代表于此签名盖樱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东军代表冈村宁次
华北中国军代表熊斌
(选自《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P592—59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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